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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刘某
被申请人:衡山县自然资源局
申请人刘某诉被申请人衡山县自然资源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职责一案,于2023年8月4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3年8月21日向本机关提出撤回对被申请人衡山县自然资源局的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行 政复议终止。
2023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