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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山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山政复字[2024]35号
申请人:李XX
被申请人: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李XX不服被申请人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规定期限内处理投诉举报一案,于2024年7月18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4年8月1日向本机关提出撤回对被申请人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4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