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股处室、司法所、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司法鉴定中心:
构建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是法治衡山作出的重要决定,是政府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大力发展法律服务业,加快构建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根据省司法厅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推进我县城乡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法律服务咨询、矛盾纠纷化解、困难群众维权”的功能定位,以县级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为枢纽,以司法所、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和农村工作站为延伸点,以信息化建设(网上)与窗口(网下)建设相结合为载体,整合普法宣传、法律援助、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人民调解等法律服务资源,全面建设布局合理、操作科学、便民利民的有特色的我县城乡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体系。
二、主要目标
(一)“纵横相交”,构建平台体系。按照“纵向三网点,横向一网络”的布局,构建虚实结合的运作平台。“纵向三网点”即整合现有的司法行政部门(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乡镇(街道)司法所、村(社区)人民调解组织,建立纵向三级公共法律服务网点。“横向一网络”即全县一张网,县局做好信息化系统和网站建设的顶层设计,设立一个统一的标准、制定一套软件和数据库,要在人流密集的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司法所、公证处等主要阵地的办事大厅摆置终端,便于民众查询。
(二)“内外相辅”,构建队伍体系。整合内外法律服务人员资源,构建基层优先的队伍体系。整合内部资源,引导、鼓励、支持优质法律服务机构通过设立分支机构、设点服务、联系挂职等方式,向基层延伸;引导、鼓励、支持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专职人民调解员、社区矫正协管员等队伍的发展和壮大,强化专业队伍建设。发动公众参与,研究制定法律服务志愿者管理办法,引导高校法律专业的师生、退休政法干警等社会专业力量参与公共法律服务,提高公共法律服务供给水平。
(三)“多方兼容”,构建保障体系。要把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摆到优先发展的重要位置,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列入为民办实事工程,建立以政府资金主导、社会投入协同、公益捐赠辅助的多元化投入机制。积极争取政府加大购买公共法律服务力度,落实好公共法律服务有关的法律顾问、人民调解、法律援助等各项经费保障措施,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的开展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四)“因地制宜”,构建衡山特色。结合政府重点工作、当地发展特色、区域主要矛盾、民众普遍需求等实际,根据实际需要及工作资源,因地制宜,抓住重点,突出县域特色、乡镇村居特色、产业集聚区特色,在本地法律服务需求最大的区域建立行业性公共法律服务站,打造具有我县特色、符合我县实际的城乡公法律服务体系。
三、主要任务
(一)健全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实体平台。按照加快推进县、乡、村三级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新要求,根据实际需求和客观资源,在有条件的地区逐步开展以直属司法所为依托的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建设。建立健全乡镇(街道)法律服务站与村(社区)法律服务点的衔接配合机制,强化法律服务站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实体平台中的承上启下作用。以提高专业化服务水平为目标,推进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建设。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中枢,要坚持以县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为平台,健全领导机构,配备管理人员,承担县域范围公共法律服务的协调、指导、考核和日常管理等工作任务,积极开展“星级规范化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创建活动,将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建设成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综合枢纽和指挥协调平台。以规范化建设为抓手,推进司法所建设。基层司法所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主要载体和一线平台,要按照“管理体制不断理顺、队伍建设不断加强、基础保障不断改善、职能作用充分发挥”的总体要求,端正创建指导思想,强化业务导向,加大创建力度,力争年内以直属司法所为平台,建立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达到40%。
(二)健全完善覆盖城乡的法治宣传教育体系。强化传统普法阵地建设。要利用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以相对集中的形式对城乡农(居)民进行法律及政策知识的宣讲,在农民工集中的农贸市场、车站、建筑工地,利用电子显示屏滚动播放宣传标语、口号;采用发放普法宣传资料、纪念品,组织学生和群众参加趣味普法活动;利用公交车载视频开展普法;在政府窗口单位、宾馆、医院、工业园区等人流多的地方摆放普法书架,发放各种普法资料等。发挥新兴媒体优势。要利用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平台,积极运用微博、微信、法制漫画、法制微电影等新媒体,做到现代传播技术发展到哪里,法治宣传教育手段就跟踪到哪里,使法治宣传教育与现代信息技术同步同行。深化基层法治实践。深入开展“民主法治村(社区)”创建,探索开展“民主法治乡镇(街道)”创建试点工作。开展党委(党组)理论中心组学法、政府常务会议学法、领导干部法治讲座、干部(职工)学法用法考试等活动。
(三)健全完善覆盖城乡的法律援助体系。法律援助体系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主要手段。要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扩大援助范围,健全司法救助体系,保证人民群众在遇到法律问题或者权利受到侵害时获得及时有效法律帮助。加强法律援助工作制度建设,完善法律援助质量管理体系。推动落实法律援助工作“三个纳入”,加快调整“三项标准”,建立法律援助范围和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扩大法律援助惠及面,提高法律援助案件补贴标准,完善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体系,保证法律援助质量与效率,法律援助案件受援人满意率达到95%以上,力争三年内提高到98%以上。加强法律援助站(点)建设,完善法律援助便民工作机制。针对不同社会群体对法律援助的需求,把乡镇(街道)和行业法律援助纳入城乡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推动法律援助工作向基层延伸、向行业拓展,在重点行业领域开通网上法律援助办事大厅。加强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建设。利用城乡公共法律服务站点,开辟城乡共享的重点人群法律援助绿色通道,精简审批环节、优化工作流程。加强内外部资源整合,完善法律援助联动合作机制。利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对外按照“覆盖基层、全域受理、就近服务”的要求,完善法律援助与群体性事件、司法救助等的应急衔接机制,加强与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信访、劳动仲裁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实现各部门之间法律援助资源的互通共享。对内拓展公证、司法鉴定法律援助工作,建立长效工作机制,保证司法鉴定、公证法律援助工作顺利开展。同时要建立法律援助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律师管理等联动机制,实现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的“零距离”对接。加强“
(四)健全完善覆盖城乡的便民法律服务体系。要加强和法制办的衔接,通过两家合力,构建纵向以三级政府为主干,横向以机关单位为脉络的政府法律顾问体系。要加强与经信委、工商联等部门的沟通协调,通过召开法律服务座谈会、交流会、推介会等方式方法,为企业聘请法律顾问搭建平台,积极鼓励引导规上企业签订法律顾问合同。要认真开展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的检查督促,定期对各开展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情况和法律顾问工作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抽查结果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督促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扎实、深入地开展。
要强化公证质量监管。认真贯彻实施质量标准,把质量标准融入办证业务全过程,加快推进公证信息化建设。将公证信息化建设纳入我县公共法律服务网统一谋划。完善办证信息,充分发挥信息化对公证规范化、标准化管理的技术保障作用。围绕法治衡山建设,努力服务市场主体,保障商务诚信,规范市场秩序。积极开展证据保全、现场监督、合同公证等各项公证业务,为旧城改造、小城市试点、“美丽乡村”建设和农村土地承包权流转等改革提供公证服务。
要健全司法鉴定服务网络,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执业秩序,创造良好司法鉴定执业环境,提升公共法律服务供给水平。各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司法鉴定服务窗口,结合实际情况和鉴定受理的特殊需要,为群众提供司法鉴定咨询,发放司法鉴定相关资料等一站式法律服务,树立司法鉴定行业便民利民的良好形象。
(五)健全完善覆盖城乡的矛盾纠纷化解体系。人民调解组织是公共法律服务建设体制外的重要力量,要根据“适应矛盾纠纷新变化新特点,不断创新人民调解工作方式方法,更加注重用法律事实分清是非,用权利义务思维判断对错,在法治轨道上防范化解矛盾纠纷”的总体要求,强化依法调解理念,不断完善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提高人民调解化解纠纷的专业化水平。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积极推进各级各类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将其作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实现资源共享,优化配置,提升工作效能。加强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强化人民调解组织登记备案工作,深化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指导,努力实现“组织、人员、场所、制度”四落实,以及“名称、印章、标识、徽章、程序、文书”六统一的规范要求,认真开展辖区内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加强人民调解专职人员队伍建设。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大力加强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积极推动在乡镇(街道)和有条件的村(社区)设立专职人民调解员。逐步开展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工作,建立健全科学、长效的人民调解员考核评价和激励保障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把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确定为“一把手工程”,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和牵头股室具体负责,各业务股室共同协力的组织机制。
(二)倒排工作计划。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制订周密工作计划,倒排工作进度,组织充足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加大推进力度,2018年底前全县全面建成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成实体平台和网络平台对接互通、有机融合的服务机制。
(三)制定实施方案。按照“为人民群众提供公益性、均等性、普惠性、便利性的基本公共法律服务”的原则,制定实施方案,突出工作重点,落实责任分工,明确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目标任务、细化时间表、路线图和责任人,统筹抓好法律服务资源整合和要素集成,扎实推进本地城乡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
(四)强化监督落实。任务到岗,责任到人,强化动态监督检查和年度目标考核,提升基本公共法律服务经费的使用效益,确保城乡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质量,提高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的社会公信力和群众满意度。
(五)注重上下沟通。及时沟通协调,及时总结推广,互相交流在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中的先进经验和创新举措,大力宣传先进典型和服务成效,为建设城乡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体系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衡山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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