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增强司法行政机关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促进司法行政机关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保障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通知》、《衡阳市司法行政系统执法公开工作实施办法》以及市司法局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执法“公开”,是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授予的职权,对所办理的涉及管理对象切身利益的行政执法事项,通过一定方式将办事依据、办事制度、办事程序和办事结果向社会公开的制度。
第三条 下列事项应当向社会或管理对象公示:
(一)律师公证管理工作
1、律师公证管理工作部门的机构设置、职能;
2、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人员、公证处和公证员在执业中的权利、义务以及必须遵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3、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工作和公证工作进行管理的职责和权限,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人员、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奖惩办法和依据,对其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控告的途径、方法。
4、律师事务所设立、注销、吊销的条件、程序、审批期限及办理结果;
5、公证机构设立与撤销的条件、程序和依据及办理结果;
6、申办律师执业证、公证员执业证的条件、程序;
7、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公证处和公证员年度考核的程序、考核的结果;
(二)基层法律服务管理工作
1、基层管理工作部门的机构设置、职能;
2、人民调解的性质、任务、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律依据;
3、司法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机构的性质、任务、职能作用;
4、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的条件、审批程序和办理结果;法律服务人员执业证书核发的条件、审批程序、收费标准及依据和办理结果;
5、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工作者的管理职责和权限,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规范,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工作者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和依据,对其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控告的途径、方法。
(三)法律援助工作
1、法律援助管理工作部门的机构设置、职能;
2、法律援助机构的性质、职能、任务;
3、提供法律援助的依据、范围、对象、形式;
4、法律援助机构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申请、审批程序、办理结果;
5、法律援助案件指派和监督的程序;
6、法律援助机构及执业援助律师执业规范,对其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控告的途径、方法。
(四)社区矫正工作
1、社区矫正管理工作部门的机构设置、职能;
2、社区矫正人员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3、对社区矫正人员管理教育的规范性文件;
4、社区矫正人员考核内容、奖惩条件、审批程序和终止和解除的条件、程序和结果;
5、社区矫正人员报到、迁居、就业就学、公益劳动等规定;
6、社区矫正管理部门及人员的纪律,社区矫正人员的纪律,以及对其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控告的途径、方法。
(五)信访工作
1、信访工作方案;
2、信访举报受理工作制度
(六)法制工作
1、法制工作部门的机构设置、职能;
2、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条件、程序;
3、行政处罚听证条件、程序;
4、国家赔偿的范围、条件、程序;
5、本机关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本机关行政执法活动中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控告的途径、方法。
(七)其他应当公开的事项。
第四条 对需要公示的事项,可采取下列方法公示:
(一)利用网络平台进行公开;
(二)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编印宣传资料和办事手册等进行社会公开;
(三)开展宣传日、宣传周、召开新闻发布会等活动进行公开;
(四)运用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计算机信息查询台等科技手段进行公开;
(五)通过在办公地点设置执法公示栏、张贴工作制度及办事流程图等方式进行公开;
(六)其他适合本地、本单位的形式。
第五条 一般公示的内容由分管负责人审核批准;重要的公示内容由主要负责人批准,或提交局党组会议决定;法规股应将经批准公示的内容在15日内向社会或管理对象公示。
第六条 对公示的事项,有关执法部门、单位应向社会、群众做好咨询解答工作。
第七条 因职能调整引起公示内容变化的,要适时依本办法变更公示。
第八条 法规股负责对本机关执行行政执法公开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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