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审计机关概况


为了加强国家的审计监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宪法规定,国家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
审计机关依法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监督的主要内容是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
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
各级审计机关代表各级政府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国务院设立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审计长是审计署的行政首长。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
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其审计管辖范围内派出审计特派员。
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审计人员对其在执行职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
我县审计机关成立于1983年,下设办公室、法制股、财务股、财政金融审计股、工交商贸审计股、投资审计中心、行政事业审计股和经济责任审计股。现有工作人员27名,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22人,中国注册会计师1名,审计师、会计师5名。每年完成上级审计机关的授权和本级政府制定的审计计划以及县委、人大的委托审计项目60个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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