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山县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衡山县审计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衡山县委 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衡山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山发〔2015〕2号)和《中共衡山县委 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衡山县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山发〔2015〕3号),设立衡山县审计局,为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 职能转变 

  (一)行政审批事项 

  取消、下放、调整、增加由县人民政府公布予以变动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整合的职责 

  将县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中心承担的行政职能划入县审计局。 

  (三)加强的职责 

  1.加强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关系国计民生的资源能源、环境保护和社会保障资金、国家建设项目、财政资金、政府公共资金使用效益的审计职责; 

  2.加强对中央、省、市授权项目的审计监督。 

  (四)取消的职责 

  调整对社会审计机构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范围,不再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以外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二、主要职责 

  (一)主管全县审计工作。负责对全县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全县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全县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订我县审计业务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以及年度审计计划。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三)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和向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完善有关政策措施、宏观调控措施以及管理体制、机制建设的建议。 

  (四)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年度县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县人民政府委托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县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五)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向有关主管机关做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1.县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2.乡、镇人民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 

  3.县直各部门、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 

  4.县属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 

  5.县人民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县人民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6.县人民政府投资和以县人民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工程竣工决算。 

  7.县人民政府接收的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以及赠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8.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审计机关审计的其他事项。 

  (六)负责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按规定对县管党政领导干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协调各成员单位运用经济责任审计成果。 

  (七)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八)负责国家审计署、省审计厅、市审计局授权的审计项目和专项审计调查项目的组织实施。 

  (九)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县人民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调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十)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十一)组织审计我县驻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收支。 

  (十二)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审计局设1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文电、机要、档案等局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局机关保密、信访、新闻发布等工作。协调局机关政务公开工作。负责审计委员会、局务会、局长办公会的会务工作。负责衔接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各项工作。负责综合调研和综合性材料起草工作。负责审计信息、审计要情编发工作。负责局机关的财务工作、“五险一金”和接待工作以及后勤服务保障工作,管理审计事业经费,管理机关办公设备、公用物品。负责车辆的安排、维护和管理。负责局机关的综合治理、安全保卫、环境卫生、物业管理、机关食堂管理等工作。负责局机关人事工作,负责退休人员管理工作。

(二)法规审理股。承担与审计相关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办理审计厅、县人大、县政府有关立法征求意见的相关工作。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办局机关行政复议、应诉和其他法律性事务,指导全县审计机关的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组织实施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加强审计业务内部监督。会同办理重大审计质量问题的调查处理工作,提出审计质量责任追究意见。协助局机关政务公开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的质量。负责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的有关工作。负责审计项目的审理工作。参加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的有关会议。负责对审计项目资料在事实、证据、定性、审计处理处罚、审计程序、审计评价、审计建议等方面进行审理并提出书面审理意见。负责审计业务会议的会务工作。指导全县审计机关的法规审理工作。

(三)财政审计一股。负责组织审计县本级预算执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负责审计乡镇人民政府财政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

(四)财政审计二股。拟订审计监督检查财政收支政策和制度。承担县财政局划转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拟订审计监督检查财政收支政策和制度。受理违反财税法规、政策、制度的重大举报案件。监管会计信息质量。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制度和财经纪律的执行情况。依法查处违反财经纪律的案件。

(五)行政事业审计股。负责组织审计县政府主管部门和县县区政府管理的专项资金,组织审计县级财政有拨缴款关系的县委机关、县人大机关、县政府机关、县政协机关、县法院机关、县检察院机关和县直属事业单位、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及其下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情况。组织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指导全县的行政事业审计业务。

(六)工交商贸审计股。负责对分工范围内的行业主管部门和县属国有企业以及县属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工交、商贸企业及其下属单位的资产、负债、损益及财务收支情况和相关绩效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组织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七)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股。负责组织县本级涉农政策(扶贫、乡村振兴等)落实、资金管理等情况审计。负责对农业农村、扶贫开发、林业、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等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监督。组织县本级生态环境保护政策落实、资金管理等情况审计。组织开展自然资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修复情况审计。

(八)经济责任审计一股。依据有关规定负责对县管党委系列、属于审计对象的县管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协调省、市统一安排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起草全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综合报告。牵头组织开展县管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指导县直各部门开展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九)经济责任审计二股。依据委托或授权对乡镇等党政干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负责村级财务审计工作的组织协调和乡镇审计站的业务指导和管理。

(十)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股。负责对全县国家和地方政策性资金、专项资金、银行贷款、国际组织和我国机构援助资金或贷款、社会公益性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和投资(融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的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审计;参与全县国有投资建设项目招标监督;参与工程投资变更审计。

(十一)重点项目稽查股。承担县发展和改革局划转的重大项目稽查,国家重大改革落实跟踪审计。

(十二)电子数据审计股。负责审计业务电子数据的归口管理。组织开展审计业务电子数据的分析和综合利用工作。协助各单位开展相关数据分析工作。组织审计政府和国有企业电子政务工程和信息化项目以及信息系统。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承担县审计局信息化建设工作。指导和推进全县大数据审计工作。负责管理、维护局机关内部网络、因特网站和计算机设备。协调指导全县审计机关的计算机系统管理维护工作。组织和协调指导全县审计系统“金审工程”项目实施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县审计局机关行政编制为1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1名,总审计师1名,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专职副主任1名;股室负责人11名。 

  原定6名全额拨款事业编制暂保持不变。 

  五、下设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县审计服务中心,为副科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13名,设主任1名。

                                                                                                                                                       2022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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