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而行、确保质量的原则,统筹制定年度投资审计项目计划。要按照国家审计准则要求,严格执行审计项目计划,履行规定流程和审批复核程序,严格审计报告和公告制度。加强对政府投资为主,关系全局性、战略性、基础性的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工程的审计监督,紧紧围绕重大项目审批、征地拆迁、环境保护、工程招投标、物资采购、工程结算、资金管理等关键环节,合理确定审计重点,运用先进技术方法,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率。各省级审计机关要加强对本地区投资审计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加强审计质量监督检查。
三、健全完善制度机制,有效运用投资审计结果。各级审计机关要严格遵守审计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投资审计制度,认真履行工程结算审计法定职责,促进相关单位履职尽责,提高投资绩效。对平等民事主体在合同中约定采用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的,审计机关应依照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尊重双方意愿。审计项目结束后,审计机关应依法独立出具投资项目审计报告,对审计发现的结算不实等问题,应作出审计决定,责令建设单位整改;对审计发现的违纪违法、损失浪费等问题线索,应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要健全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督查机制,促进整改落实和追责问责。
四、严格遵守审计纪律,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各级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要严格遵守审计“八不准”等廉政纪律、保密纪律、工作纪律,坚守审计职业道德,不得利用审计职权、个人影响谋取私利。坚持公开透明,加强对审计权力运行监督。加强审计项目廉政回访等监督检查,抓好廉政制度贯彻落实工作,切实防控廉政风险和审计风险。各级审计机关在投资审计工作中确有必要购买社会服务的,应严格把关,依法审慎进行,要加强全过程监管,对弄虚作假、恶意串通等严重失信和违反职业道德的社会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要加大通报和责任追究力度。
审计署
2017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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