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衡山县委审计委员会
关于审计工作重大事项督察督办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党中央、省委、市委以及县委关于审计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以及审计领域重大工作落到实处,根据中央审计委员会关于加强地方党委审计委员会工作的指导意见及相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督察督办由中共衡山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委审委办)负责组织,根据工作需要,有关成员单位参与实施。督察督办的重大事项包括:
(一)党中央、中央审计委员会、省委和省委审计委员会、市委和市委审计委员会以及县委和县委审计委员会关于审计工作的重大决策部暑和重大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县委审计委员会领导关于审计工作的指示批示落实情况;
(三)其他需要督察督办的重大事项。
第三条 县委审委办根据工作需要对具体事项进行督察督办的,需经县委审委办主任批准。
第四条 县委审委办对督促落实事项建立督察督办工作台账,通过日常提醒、调研走访、召开会议等方式,对成员单位及有关方面办理落实情况加强督促;根据工作需要,对有关重大事项开展集中督察督办,并及时汇总督察督办结果,向县委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五条 县委审委办可会同成员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开展督察督办。对县委书记、县委审计委员会主任指示批示的事项,由县委审委办和县委督察室开展督察督办;对县长、县委审计委员会副主任指示批示的事项,由县委审委办和县政府督察室开展督察督办。
第六条 督察督办工作应符合有关规定,严格控制总量频次,加强统筹谋划,避免同一事项多头督察,对全县性的专项督察应按程序报批备案。
第七条 对督察督办发现的问题,县委审委办应列出清单、明确责任、确定时限、督促抓好整改;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工作推进落实不到位的责任人员,依法依纪需要问责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八条 县委审委办对督察督办过程中产生的有关文件、资料,应当按照要求整理保存,做好归档工作。
第九条 本制度由县委审委办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