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衡山县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HSDR-2015-01020

山政办发〔2015〕42号

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衡山县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

衡山县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县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6日

衡山县水利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衡山县委 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衡山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山发〔2015〕2号)《中共衡山县委 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衡山县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山发〔2015〕3号)设立衡山县水利局,为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行政审批事项

取消、下放、调整、增加由县人民政府公布予以变动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的职责

1.加强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配置,保障城乡供水安全,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2.加强防汛抗旱工作,减轻水旱灾害损失。

3.加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的统一监督管理。

4.加强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5.加强农田水利建设。

6.加强水利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保障全县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拟订全县水利战略和政策;组织编制县级确定的重要江河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和县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议,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县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县水利建设投资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和保障。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县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开展水能资源普查和调查评价。负责全县流域、区域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水资源论证、防洪论证制度,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

(三)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拟订江河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建议,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工作,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

(四)负责防治水旱灾害,承担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挥全县防汛抗旱工作,对全县重要水利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编制全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水利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五)负责全县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的统一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县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有偿取得工作。

(六)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编制全县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七)组织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和保护,组织指导江河、水库及河口、滩涂的治理和开发,负责河道管理工作,指导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

(八)负责水土保持工作。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监督实施及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指导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负责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制度的实施。

(九)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导农村饮水安全、节水灌溉等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农村水电电气化和小水电代燃料工作。研究拟定全县农村饮水工作方针政策、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有关地方性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或行业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保护饮用水源和供水设施相关知识。

(十)指导县水利行业的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承担全县水利资金和下属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水利经济和水利风景区建设与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并仲裁部门间和乡(镇)间的水事纠纷,组织、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管,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根据河道采砂规划、河势稳定和堤防安全要求,确定禁采区和禁采期,并予以公告。

(十二)开展水利科技工作,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监督相关工作,指导和监督实施水利行业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承担水利统计工作,指导全县水利队伍建设,指导全县水利信息化工作。

(十三)负责指导全县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水利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全县水利系统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拟订水利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政策和措施。

(十四)负责县城防洪工程规划的编制、修订工作;负责城区防洪工程建设的管理工作。

(十五)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水利局设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务信息、保密、信访、县人大代表建议与县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负责机关内部规章制度建设;负责局机关行政后勤管理和社会综合治理工作;负责水利水电综合统计工作;负责承办县防汛抗旱办公室日常工作,及时掌握水情、旱情、雨情动向,做好上传下达工作。

(二)财务股

负责指导全县水利行业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编制水利部门预算;研究提出有关水利的价格、信贷、财务等经济调节意见;承担县水利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归口管理局系统国有资产;负责局机关财务工作,指导和监管局属单位的财务内审工作;负责局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管理;负责编制年度预算计划和财务决算报表。

(三)人事科教股

负责局机关及下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劳动工资、离退休人员、计生、保险福利工作;负责局机关和局属单位的工人技术等级考核有关工作;协助上级有关部门做好干部考察、晋升工作;负责水利行业有关的职业技能鉴定;负责局机关及下属单位职工教育工作。

负责全县水利科技工作;组织实施全县水利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组织全县水利行业职工教育培训;承办水利科学研究与技术推广应用工作,归口管理全县水利科技项目的立项审查工作,负责科技成果的审查、申报与评奖工作;负责水利科技资料管理;指导、承办全县水利系统专业技术干部的职称评聘和继续培训工作;指导全县水利队伍建设。

(四)政策法规股(加挂水资源股和衡山县节约用水办公室牌子)

负责水利法律、法规和条例的贯彻实施;拟订水利法制建设规划;负责全县水资源统一管理和保护;负责全县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协调跨乡(镇)间水事纠纷;承办水利局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业普法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水资源论证制度;负责全县城乡供水的水源规划和全县节约用水工作;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和水资源调度工作,监测江河水库水量、水质,审核水域纳污能力,提出不同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控制意见;承担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工作;组织、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负责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根据河道采砂规划、河势稳定和堤防安全要求,确定禁采区和禁采期,并予以公告。

(五)工程股

负责提出全县水利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投资建议计划,组织编制重大水利综合规划、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指导全县水利规划编制工作;负责小型水利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开工报告的审批和中型水利工程除险加固项目的初步设计初审上报工作;负责全县水利综合统计工作,水利工程建设、运行管理业务指导工作;负责全县水利工程建设规范管理;指导实施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工作,组织参与重大水利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六)安全生产股

负责指导全县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水利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全县水利系统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拟订水利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政策和措施;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对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单位下达整改通知并监督落实;负责组织局属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局内设机构、直属机构以及乡镇水利站的安全生产考核工作,提出年度考核表彰奖励方案;组织或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七)工程质量监督股

负责指导全县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负责水利系统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负责组织开展水利工程建设稽察工作,承担县水利工程建设稽察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参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和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及管理工作;指导县级水利建设市场信用平台的工作;承担水利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八)行政审批服务股

负责本单位对企业和个人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给付、其他职权(核准、备案、年检)等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事项的受理、审核或审批和送达;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事项的调研论证;负责有关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事项的政策咨询、政务公开工作;负责与本单位承担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事项事中事后监管职能股室的沟通协调,并做到信息共享;负责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事项办理资料归档和信息统计工作;负责与县政务服务中心的协调联络,接受县编办、县法制办、县政务服务中心的监督指导。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县水利局机关行政编制为11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1名,总工程师1名;股室负责人8名。

原定4名全额拨款事业编制暂保持不变。

五、其它事项

(一)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职责分工。县水利局负责对水资源严格保护。县环境保护局对水环境和水污染防治负责。两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与配合,建立协商机制,定期通报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有关情况,会同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县环境保护局发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县水利局对水文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县环境保护局协商一致。

(二)河道采砂管理职责分工。由县水利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根据河道采砂规划、河势稳定和堤防安全要求,确定禁采区和禁采期,并予以公告。县国土资源局对保障河道内砂石合理开发利用负责,县交通运输和旅游局对河道采砂影响通航安全负责,河道采砂的水上执法监管要充分发挥交通运输部门执法机构的作用。

(三)县水利局下设机构的“三定”规定另行批复。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共衡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衡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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