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衡山县水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山办〔2019〕34号

中共衡山县委办公室 

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衡山县水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 

  《衡山县水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县委、县政府批准,现予以印发。 

  中共衡山县委办公室   

  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25日 


衡山县水利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衡阳市委办公室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山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衡办〔2019〕6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衡山县水利局(以下简称县水利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县水利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全面贯彻落实省委、市委、县委关于水利工作的部署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水利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保障全县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订县级水利政策和规划;组织编制县级水资源规划、县确定的重要江河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 

  (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县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县流域、区域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和防洪论证制度,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指导全县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 

  (三)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和县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议,按县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县水利资金安排建议并负责项目实施。 

  (四)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 

  (五)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全县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有关标准。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六)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指导江河、水库及河口、滩涂的治理、开发和保护。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 

  (七)指导监督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指导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建设和运行管理。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 

  (八)负责水土保持工作。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指导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九)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指导中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指导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小水电改造和农村水电电气化工作。研究拟定全县农村饮水工作方针政策、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有关地方性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或行业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保护饮用水源和供水设施相关知识。 

  (十)指导水利工程移民管理工作。拟订水利工程移民有关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利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监督评估等制度。指导监督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协调推动水库移民对口支援等工作。 

  (十一)指导县水利行业的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承担全县水利资金和下属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水利经济和水利风景区建设与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部门间和乡(镇)间的水事纠纷,组织、指导水政监察和执法。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农村水电站等水利工程设施的安全监管,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根据河道采砂规划、河势稳定和堤防安全要求,确定禁采区和禁采期,并予以公告。 

  (十三)开展水利科技工作,指导和监督实施水利行业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 

  (十四)负责县城防洪工程规划的编制、修订工作;负责城区防洪工程建设的管理工作。 

  (十五)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报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河流、水库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 

  (十六)承担县河长制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关于河长制工作的决策部署,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恢复河道水域岸线生态功能。负责协调督办河长制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的工作,承担河长制工作的综合考核工作,参与统筹协调河长制工作委员会其他重大事项。指导各乡镇河长制工作。 

  (十七)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应急管理工作,对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十八)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九)职能转变。县水利局应切实加强水资源合理利用、优化配置和节约保护。坚持节水优先,从增加供给转向更加重视需求管理,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和提高用水效率。坚持保护优先,加强水资源、水域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维护河道健康美丽。坚持统筹兼顾,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水安全保障。 

  第四条 县水利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务信息、保密、信访、县人大代表建议与县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负责机关内部规章制度建设;负责局机关行政后勤管理和社会综合治理工作;负责水利水电综合统计工作;协助水旱灾害防御中心做好相关日常工作。 

  (二)计划财务股。负责指导全县水利行业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编制水利部门预算;研究提出有关水利的价格、信贷、财务等经济调节意见;承担县水利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移民扶助金的拨付与管理工作;归口管理局系统国有资产;负责局机关财务工作,指导和监管局属单位的财务内审工作;负责局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管理;负责编制年度预算计划和财务决算报表。 

  (三)人事科教股。负责局机关及下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劳动工资、离退休人员、计生、保险福利工作;负责局机关和局属单位的工人技术等级考核有关工作;协助上级有关部门做好干部考察、晋升工作;负责水利行业有关的职业技能鉴定;负责局机关及下属单位职工教育工作。负责全县水利科技工作;组织实施全县水利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组织全县本行业职工教育培训;承办水利科学研究与技术推广应用工作,归口管理全县水利科技项目的立项审查工作,负责科技成果的审查、申报与评奖工作;负责水利科技资料管理;指导、承办全县水利系统专业技术干部的职称评聘和继续培训工作;指导全县水利队伍建设。 

  (四)政策法规股(加挂水资源股和衡山县节约用水办公室牌子)。负责水利法律、法规和条例的贯彻实施;拟订水利法制建设规划;负责全县水资源统一管理和保护;负责全县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协调跨乡(镇)间水事纠纷;承办水利局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业普法宣传教育工作;承担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相关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等制度,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指导水量分配工作并监督实施,指导河道、水库等生态流量水量管理;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按规定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和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有关工作,组织编制并发布县级水资源公报。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并协调实施节约用水规划,组织指导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计划用水和定额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指导水资源调度工作并监督实施;负责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根据河道采砂规划、河势稳定和堤防安全要求,确定禁采区和禁采期,并予以公告。 

  (五)工程股。负责提出全县水利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投资建议计划,组织编制重大水利综合规划、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指导全县水利规划编制工作;负责小型水利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开工报告的审批和中型水利工程除险加固项目的初步设计初审上报工作;负责全县水利综合统计工作,水利工程建设、运行管理业务指导工作;负责全县水利工程建设规范管理;指导实施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工作,组织参与重大水利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六)安全生产股。负责指导全县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水利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全县水利系统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拟订水利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政策和措施;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对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单位下达整改通知并监督落实;负责组织局属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局内设机构、直属机构以及乡镇水利站的安全生产考核工作,提出年度考核表彰奖励方案;组织或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七)工程质量监督股。负责指导全县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负责水利系统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负责组织开展水利工程建设稽察工作,承担县水利工程建设稽察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参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和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及管理工作;指导县级水利建设市场信用平台的工作;承担水利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八)行政审批服务股。负责本单位对企业和个人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给付、其他职权(核准、备案、年检)等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事项的受理、审核或审批和送达;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事项的调研论证;负责有关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事项的政策咨询、政务公开工作;负责与本单位承担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事项事中事后监管职能股室的沟通协调,并做到信息共享;负责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事项办理资料归档和信息统计工作;负责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的协调联络,接受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的监督指导。 

  (九)水库移民管理股。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移民工作方针、政策,负责审核全县移民工作措施,经批准后组织实施;适应现行经济和社会需要,抓好开发性移民工作;按照管理权限参与编制移民安置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年度安置、开发计划,按规定做好工程项目监管工作;拟订移民资金管理办法;负责移民开发有关的统计工作;负责协调处理三峡库区迁入移民有关工作,指导其生活安置、生产和开发工作;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库区、移民安置区的社会稳定工作;负责县直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有关移民工作协调,会同县直有关部门做好移民对口帮扶工作。 

  第五条 县水利局机关行政编制11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工程师1名,股(室)负责人9名。 

  机关后勤服务全额拨款事业编制1名,人员只出不进,编制出一减一。 

  第六条  县水利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 

  (一)衡山县河湖与水资源事务中心。为副科级公益类事业单位,全额拨款事业编制11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主要任务:贯彻执行关于河长制和河道湖泊管理保护工作的政策法规;负责我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的组织实施、检查督办等职能;全面开展水资源管理、保护,推进落实我县节水型社会和水生态文明建设。 

  (二)衡山县水旱灾害防御中心。为副科级公益类事业单位,全额拨款事业编制3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主要任务:组织编制洪水干旱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以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承担水情旱情预报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组织协调指导蓄滞洪区安全建设、管理和运用补偿工作,承担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的洪水影响评价工作。 

  (三)衡山县水土保持站。为副科级公益类事业单位,全额拨款事业编制7名,设站长1名,副站长2名。主要任务:承担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工作,组织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公告,审核权限内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护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制度的实施。指导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四)衡山县库区移民事务中心。为副科级公益类事业单位,全额拨款事业编制10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主要任务:负责大中型水库移民工作的管理协调工作,拟订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和后期扶持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大中型水库的移民搬迁安置和后期扶持工作,组织实施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验收和监督评估。负责管理大中型水库移民资金。协调推动县内水库移民对口支援工作和协调处理三峡移民工作。 

  (五)衡山县水政监察大队。为副科级公益类事业单位,全额拨款事业编制10名,设大队长1名,副大队长2名。主要任务:负责全县河道、水资源、水土保持、堤防保护的水行政执法工作;负责依法查处水事违法行为,负责对水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的水事秩序,负责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涉水行政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其他行政措施。负责维护全县河道采砂秩序,负责依法查处非法采砂行为。负责指导全县水政监察工作,负责全县水政监察队伍的业务培训工作。配合、协助公安和司法机关查处水事治安和刑事案件。 

  (六)衡山县九观桥水库管理所。为副科级公益类事业单位,全额拨款事业编制53名,设所长1名,副所长3名,股室负责人5名。主要任务:编制并执行水库调度方案和度汛方案,及时掌握、处理、传递水情和水库运用等信息,与上级主管部门建立雨水情测报信息系统;负责各类监测设备的日常管理维护工作;负责水源合理调蓄和灌区8.13万亩农田灌溉。负责水库大坝安全巡视及稳定观测,及时处置或消除影响水库正常运行的险情、隐患或缺陷;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水库安全生产(运行)检查;组织水库工程除险加固、养护修理工作;配合做好灌区59.66公里干渠设施管理、运行和维护。协助做好灌区内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堤防保护等水行政执法工作。 

  (七)衡山县新桥水库管理所。为副科级公益类事业单位,全额拨款事业编制39名,设所长1名,副所长3名,股室负责人5名。主要任务:编制并执行水库调度方案和度汛方案;及时掌握、处理、传递水情和水库运用等信息,与上级主管部门建立雨水情测报信息系统;负责各类监测设备的日常管理维护工作;负责水源合理调蓄和灌区5.4万亩农田灌溉。负责水库大坝安全巡视及稳定观测,及时处置或消除影响水库正常运行的险情、隐患或缺陷;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水库安全生产(运行)检查;组织水库工程除险加固、养护修理工作;负责灌区渠道设施管理、运行和维护。协助做好灌区内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堤防保护等水行政执法工作。 

  (八)衡山县红旗水电管理所。为副科级公益类事业单位,事业编制70名(其中:全额拨款事业编制8名,自收自支编制62名),设所长1名,副所长3名,股室负责人5名。主要任务:负责所辖2座小Ⅰ型水库的水情汛情测报、洪水险情防范,保证工程安全度汛;水源合理调蓄和1.8万亩农田的灌溉任务;电站枢纽及灌区渠道设施管理、运行、维护;负责电站发电机组的安全运行和输变电线路的安全维护;协助做好灌区内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堤防保护等水行政执法工作。 

  (九)衡山县县城防洪堤管理所。为副科级公益类事业单位,全额拨款事业编制11名,设所长1名,副所长2名,股室负责人3名。主要任务:参与县城防洪堤、沿江路一体化建设。负责已建防洪堤的日常维护、管理。承担县城防洪保护区防洪、排涝工作;承担清凉港排渍站、甘棠桥排渍站、湘衡排渍站以及荆陂河防洪闸的日常管理等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修(护)任务。 

  (十)衡山县水利管理站。为正股级公益类事业单位,全额拨款事业编制4名,设站长1名。 

  (十一)衡山县大源渡库区排渍站。为正股级公益类事业单位,全额拨款事业编制6名,设站长1名。 

  (十二)衡山县电力排灌站。为正股级公益类事业单位,全额拨款事业编制6名,设站长1名。 

  (十三)衡山县农村饮水安全事务中心。为正股级公益类事业单位,全额拨款事业编制8名,设主任1名。 

  (十四)衡山县抗旱服务队。为正股级公益类事业单位,全额拨款事业编制4名,设队长1名。 

  第七条  本规定由县委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4月25日起施行。 


中共衡山县委办公室
2019年4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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