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山县农贸市场布局规划


一、规划布局原则

1、强调区位差别,按需布局;

2、结合现状,实事求是规划;

3、规模适当,服务半径合理;

4、适应市场需求,留有发展余地;

5、服从上一层次规划要求;

6、市场建设改造与马路市场整治相结合。

二、规划建设形式

根据衡山县农贸市场的现状建设情况和需求预测,本次规划共采用4种建设形式,通过"新建一批、保留一批、改造一批、关闭一批"的举措,来构建完善的农贸市场体系,促进农贸市场品质的提升,打造便民利民为民的农贸市场新格局。

三、农贸市场规划布点

衡山县全县范围内共规划农贸市场38个(包含大型农贸市场2个,中型农贸市场23个,小型农贸市场13个),新建农贸市场19个(其中2个为改建),改造8个,保留11个,并取缔马路市场14个。

四、中心城区农贸市场规划布点

在中心城区,规划将形成各类农贸市场共存,以大、中型农贸市场为核心,小型农贸市场基本全覆盖的农贸市场体系。

中心城区共规划10个农贸市场(含1个大型农贸市场、6个中型农贸市场,3个小型农贸市场),新建农贸市场 5个(其中1个为改建),改造1个,保留4个,并取缔马路市场2个。

  各片区(片区范围以各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所确定的范围为参考)规划布点如下:

  旧城区:规划不再新增农贸市场,对开云农副产品市场进行提质改造,可结合水果批发市场的搬迁进行扩建,并保留现状的先农花园农贸市场、城南农贸市场和金盛华城农贸市场,远期可根据城市开发进程结合居住小区的社区用房配套小型社区市场或生鲜超市。

  黄花新区:规划新增1处农贸市场。由于片区规模不大,土地已基本供出,剩余用地不多,根据现状情况建议结合安置区底层或社区用房布置。远期可根据城市开发进程结合居住小区的社区用房配套小型社区市场或生鲜超市。片区内主要依托综合超市、社区市场以及周边区域的农贸市场进行购买活动。

  开云新城:规划共新增2处农贸市场,在兴业大道东侧安置区内新增一处中型农贸市场,

在开云大道以南白云寺的西北侧新增1处中型农贸市场,远期可根据城市开发进程结合居住小区的社区用房配套小型社区市场或生鲜超市。

  环溪片区:规划共新增1处农贸市场。即对衡山科技中等专业学校西侧的一处顶棚进行改建,作为该区域以及黄花新区农贸市场的补充,同时保留现状的两路口农贸市场,片区东南侧主要依托老城区的农贸市场和片区内配套建设的社区市场、生鲜超市。

  工业园区:规划新增1处中型农贸市场,以满足该片区内居民及住企职工的购买需求,同时方便部分企业职工下班以后的就近购买。

五、乡镇农贸市场规划布点

  本次规划在每个乡镇的集中建设区布局一个中型农贸市场,在结合各乡镇的区位、人口、行政区面积以及市场现状情况,合理布置少量小型农贸市场,构成农贸市场对乡镇的全覆盖。乡镇共规划28个农贸市场(包含1个大型农贸市场、17个中型农贸市场,10个小型农贸市场),新建农贸市场14个(其中1个为改建),改造7个,保留7个,并取缔马路市场12个。

六、规划调整原则

  由于农贸市场布局规划受经济发展状况、城市建设状况、居民消费观念等因素的影响,故在农贸市场规划、建设中存在调整的可能,但其调整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在城市远期发展中,若部分居住区建成的居住用地内可容纳人口与《衡山县国土空间规划》及各乡镇的国土空间规划所确定的人口规模不符,即规划确定农贸市场服务人口与该区域实际居住人口不符时,在保证其点位的基础上,可调整其等级、服务半径、服务人口、建设规模等指标。

  2、在远期城市规划建设中,如果一独立功能区出现大面积的用地功能调整,特指由居住用地调整为其他用地性质,或其他用地性质调整为居住用地,必须根据调整方案对该独立功能区及其周边密切相关居住区范围内的所有农贸市场按规划确定指标进行整体调整。

  3、在保证农贸市场服务半径、服务人口、建设规模的基础上,允许农贸市场在200米范围内进行点位调整。如农贸市场调整范围超过以上规定,应对该农贸市场所处的功能区范围内的所有农贸市场按规划确定指标进行整体调整。

  4、由小规模农贸市场调整为大规模农贸市场的原则上在满足国土、规划及其他相关要求的情况下允许调整;由大规模农贸市场调整为小型农贸市场的必须对其所处功能区范围内的所有农贸市场按规划确定指标进行整体调整。

  5、上述任何形式的调整必须经衡山县商务和粮食局同意后方可进行调整。

七、大、中型农贸市场开办条件

  1、用地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相关规定。

  2、大、中型农贸市场的点位、开发强度、服务半径、服务人口、建筑面积、经营面积、配建停车位数应符合本规划相关规定。

  3、大、中型农贸市场为室内市场,其建筑物应为框架结构或钢筋混凝土结构。

  4、市场内摊位面积不低于55%。

  5、市场经营范围、内部设施、环卫要求、消防要求、管理措施应符合《衡阳市城区农贸市场建设标准》或《湖南省乡村集贸市场建设规范》的要求以及衡山县的相关行业标准。

八、小型农贸市场开办条件

  1、小型农贸市场可根据区域居民实际需求合理布置,但不能临国道、省道、城市快速路和城市主干道。

  2、小型农贸市场的服务半径、服务人口、建筑面积、经营面积、配建停车位数应符合本规划相关规定。

  3、小型农贸市场可不单独占地,在建筑物底层配建式室内市场。如需单独占地建设,其用地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相关规定,其开发强度需本满足规划相关规定。

  4、小型农贸市场应设置于商业服务业设施建筑底层。在无条件区域,可设置于居住建筑底层, 但需经过该居住建筑业主委员会同意。

  5、市场经营农副产品的面积不低于70%。

  6、市场经营范围、内部设施、环卫要求、消防要求、管理措施应符合《衡阳市城区农贸市场建设标准》或《湖南省乡村集贸市场建设规范》的要求以及衡山县的相关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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