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山县培育商贸流通限上企业实施办法 

衡山县培育商贸流通限上企业

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快我县商贸流通限上企业培育工作,推动企业发展壮大,全面推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现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的战略部署,大力实施规模以上商贸流通企业培育行动,挖掘消费潜力,进一步提高限上企业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

二、主要目标

坚持目标引领,紧盯市对县下达的年度新增商贸流通限上企业目标任务数,力争到“十四五”末,全县商贸流通限上企业达到100家以上。

三、优惠政策

(一)大力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

1.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后。在办理银行帐户、资产过户、涉税事宜等相关手续,以及办理原有许可审批事项延续手续时,持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个体工商户转型证明》,有关部门和相关许可审批部门按照变更或“一废一立“程序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收相关费用。(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各相关单位)

2.指导和扶持达到规模标准的商贸流通个体户变更为企业法人(即: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法人单位、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法人单位、年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并简化、优化登记手续。积极引导营业收入已达规模但未“入规入统”的企业“升规”,已达到规模的商贸流通单位注册登记时原则上不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和非法人组织;对个体户转为法人企业后税负若高于原税负的或规模以下商贸企业升级为规模以上商贸企业后税负若高于原税负的,前三年高出部分的地方留成分别按照100%、80%、50%的标准,由县财政予以补助,同一市场主体仅可享受一次。(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市场监管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商粮局、县统计局)

3.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在不影响其他企业名称权、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允许最大限度保留原个体户名称中的字号和行业特点。不改变住所(经营场所)的,有效期内的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可继续使用。转型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的,允许其继续使用原名称。支持个体户享有的专利权、商标权、名称权等权益转移至转型企业名下(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4.对转型后的小型微型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税收减免政策和创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等政策。(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税务局、县商粮局、县文旅广体局等有关部门)

5.对转型后确实困难的小型微型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转型前个体工商户与转型后的企业之间划转土地和房屋权属,投资主体、经营场所、经营范围不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符合享受契税优惠税收政策的免征契税和免收手续费;对转型企业的纳税人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责任单位:县税务局)

6.通过委托第三方记帐专业机构的方式,为转型后企业提供不短于1年的代账服务,扶持转型后企业建立财务制度,由企业注册登记机关负责审核申报和制定委托服务计划,报政府批准后,由同级财政部门承担资金并拨付。(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财政局)

7.“个转企”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向税务部门申请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责任单位:县税务局)

8.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后的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脱贫劳动力)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除对距法定退休时间不足五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时年龄为准)。对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责任单位:县人社局)

(二)大力支持小微企业升级为规上(限上)企业。

1.推荐参加评选。优先推荐商贸流通限上企业或法人参加全县“劳动模范”、“明星企业家”、全市商务“诚信星级评定”等评选活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商贸流通限上优秀企业家代表作为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推荐优秀企业负责人参加市县两级组织的企业家培训。(责任单位:各成员单位)

2.享受财政奖励。首次认定的规模以上商贸流通企业,按照《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践行“三高四新”战略优化企业奖补投入助推省域副中心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衡政办发〔2021]15号和《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践行“三高四新”战略优化企业奖补投入助推“五兴六强”现代化新衡山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山政办发〔2021]40号)规定,每户给予一次性2万元达规入统奖励;凡能及时、准确完成统计报表的企业统计人员,按200元/月发放统计工作通讯费补贴(大个体报数人员按100元/月标准计发统计工作补贴),年底按10%和30%比例评定先进企业、先进个人,并对获得先进企业和先进个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元、600元。新认定的商贸流通限上企业,自入规当年起的两年内退出商贸流通限上企业的,其达规入统奖励及新增税负补助应退回受益财政。(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商粮局、县财政局、县统计局)

3.全面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年13号公告)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有关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落实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根据《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落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根据县委《衡山县关于促进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规定》(山委〔2018〕4号)文件规定,落实相关财政、税费政策和奖励政策。(责任单位:县税务局、县商粮局)

4.享受各项扶持政策。在库商贸流通限上企业的产品和服务在满足政府采购标准要求的前提下,优先列入政府采购名录;支持和引导企业积极参加各级政府组织的展销会、产品推介会、贸易洽谈会和招商引资活动,给予企业参展经费支持;享受发展电子商务支持政策;搭建龙头企业和培育库企业的沟通桥梁,积极推介培育库企业为龙头企业提供配套服务。(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商粮局、县文旅广体局)

四、组织实施

(一)完善工作机制。建立商贸流通限上企业培育工作制度,形成县级统筹,县商粮局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和统计、市场监管、税务、财政、高新区、住建、教育、医保等多部门协同合作的工作机制,按照“限上企业抓增长、上限企业抓入库、近限企业抓培育、新建企业抓跟踪”的总体思路开展工作,落实责任分工。

(二)建立企业培育库。全面摸底排查商贸流通限上企业及达标个体户发展现状,建立商贸流通限上企业培育库,把具有一定规模、符合产业政策、有发展前景的企业列入培育库进行重点培育、重点扶持。对已进入培育库的企业建立稳定长效的沟通渠道,帮助企业化解经营和转型中的困难和问题,促进企业发展做大做强。

(三)完善注册登记服务。高新区管委会引导园区内经营规模达到商贸流通限上标准的企业成立销售公司;县住建、教育、医保等部门要积极引导各领域内达规的建材店、学校食堂、药店转型为法人单位,对法律法规规定应登记为企业的行业仍以个体工商户组织形式经营的,限期转型升级为企业,逾期不转者须变更经营范围。

(四)规范培育入统工作流程。按照调查摸底、入库管理、分类指导、重点培育、企业申报、审核上报、批准入统的流程做好新增商贸流通限上企业入统工作,及时完善达标企业的申报资料,做到一月一申报。规下升规上的企业,在每年10-12月规定时间内完成集中申报。

(五)加强考核评价和绩效奖励措施。

1.将商贸流通限上企业培育工作纳入各乡镇和相关单位的年度绩效考核、日常考核,要对乡镇、相关单位工作开展情况定期调度通报。聚焦净增数、新增数、目标完成率和“入规”企业质量等,对成效明显尤其是净增商贸流通限上企业数量明显提升的乡镇、单位予以表彰,对落实不力,推进缓慢的乡镇、单位通报批评。

2.对主动作为、积极协同配合完成新增入库的“社零”工作成员单位的相关工作人员,按照每成功新增入库一家企业一次性奖励2000元,由县商粮局按照当年度新增入库的实际名单,向县政府据实申请同意后,由县财政局统一核拨至县商粮局发放。

(六)强化宣传引导。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做好宣传引导,积极推广好的经验和典型案例,为规模以上商贸流通企业培育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五、附则

(一)本办法由县商粮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根据实际情况,由县商务和粮食局牵头适时修订完善。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