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企业设立审核制度

典当企业设立审核制度


 


一、责任单位

衡阳市商务局市场体系建设科

二、责任人

市场体系建设科实行科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科长主持全面工作,并对科内工作负全面责任,科内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典当企业设立审核责任人为科长、承办人。

三、权力行使依据

商务部、公安部《典当管理办法》

四、受理范围

根椐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衡阳市商务局负责全市典当企业设立审核。

五、办理条件

1、场地、设施符合要求;2、对典当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的要求;3、按《典当管理办法》的要求。

六、申报材料

1、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本地区调控指标以内拟设立典当行的书面审核意见(正式红头文件,主送商务部);2、设立典当行初审推荐汇总表及设立典当行初审推荐表(加盖公章);3、设立申请(应当载明拟设立典当行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4、典当行章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业务规则、内部管理(财务会计、内部审计)制度等;5、出资协议和股东自己出资承诺书原件;6、省级商务部门认可的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原件(包括银行询证函复印件、进账单复印件等银行出具的出资证明,每页需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出具验资证明日期距申请材料报至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日期在3个月以内,资金应当保存在省级商务部门指定银行的验资账户内,直至领取营业执照);7、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个人股东、拟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拟任典当行的董事、监事、经理、财务负责人)简历及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复印件;8、省级商务部门认可的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或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财务状况变动表、会计报表附注及附属明细表,每页需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9、省级商务部门认可的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出资能力证明原件(要求注明:出资额小于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差额,且在净资产额以内;权益性投资余额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10、法人股东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及营业执照副本(有效期距申请材料报至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日期在3年以上)复印件;11、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承租或者拨付使用期限在3年以上)复印件;1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3、所在地地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核意见;14、国有资产相关管理部门关于国有资本投资典当行的承诺函(要求注明:同意国有资本进入典当行;承诺退出或转让时,须先经商务部审核拟受让候选名单及有关资料后,再报国资委办理相关国资转让手续)。

七、办理程序和时限

办理程序:1、受理;2、初审;3、审查;4、上报省商务厅审批。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不包括上报省商务厅时间)。

八、监督检查

(一)建立完善典当企业设立审核制度,每个办事环节经办人都要签名,科室全程记录办理过程,并归档保存。

(二)科室内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自检自查。

(三)局机关监督室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

(四)通过公开公示的方式接受社会监督。

(五)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

(六)市纪委监察局派驻机构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九、责任追究

(一)过错责任内容

行政审批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1、符合条件不对申报材料进行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批准的。

3、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决定的。

4、不按法定期限办理的。

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利用职务便利,索拿卡要的。

7、其他过错行为。

(二)责任主体认定

行政审批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办理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

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3、科内集体讨论的行为出现过错时,科长为责任人。

4、行政行为经有关领导批准的,应当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

(三)追究形式

1、科员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局机关纪检监察室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较严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

2、科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市纪委派驻纪检监察机构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较严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

3、副处级以上(含副处级)有关责任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4、上述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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