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定点屠宰场初审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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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责任单位
衡阳市商务综合执法支队
二、责任人
市商务综合执法支队实行支队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支队长主持全面工作,并对队内工作负全面责任,队内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生猪定点屠宰场初审责任人为支队长、承办人。
三、权力行使依据
1、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商务部《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3、《湖南省生猪定点屠宰场设置规划》;4、《衡阳市生猪定点屠宰场设置规划》。5、《全国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范纲要(2010-2015)》。
四、初审权限
依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市商务局负责对全市市区生猪定点屠宰场初审。
五、办理条件
1、选址必须远离生活饮用水的地表水源保护区,不得妨碍或者影响居民的生活和公共场所活动;2、加工场地宽敞,设施完善;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3、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4、符合卫生法规加工要求,宰后肉品能达到“三不落地”、“四不带”;5、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6、有经过考核合格的专职或者兼职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7、有必要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和消毒药品及污染物处理设施;8、有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9、有符合动物防疫规定的防疫条件。
六、初审材料
1.申请书;2.环保部门出具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3.畜牧兽医部门出具的选址和设计符合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核意见;4.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项目批复;5.出资人身份证明材料;6.涉及新建厂(场)建筑的,申请单位或个人还需向当地规划、建设、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七、办理程序和时限
办理程序:1、申请报告(包括向当地政府的报告);2、选址;3、商务部门对屠宰场选址查验;4、环保、畜牧、卫生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出具分析报告;5、商务部门批复选址许可;6、屠宰场设计规划建设批复;7、屠宰场建设验收;8、商务部门将屠宰场项目报省商务厅同意;9、市商务局批复;时限:20天(不包括省商务厅和衡阳市人民政府复审和审查时间)。
八、监督检查
(一)建立完善生猪定点屠宰场初审制度,每个办事环节经办人都要签名,科室全程记录办理过程,并归档保存。
(二)科室内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自检自查。
(三)局机关监督室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
(四)通过公开公示的方式接受社会监督。
(五)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
(六)市纪委监察局派驻机构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九、责任追究
(一)过错责任内容
行政审批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1、符合条件不对申报材料进行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批准的。
3、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决定的。
4、不按法定期限办理的。
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利用职务便利,索拿卡要的。
7、其他过错行为。
(二)责任主体认定
行政审批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办理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
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3、科内集体讨论的行为出现过错时,科长为责任人。
4、行政行为经有关领导批准的,应当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
(三)追究形式
1、科员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局机关纪检监察室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较严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
2、科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市纪委派驻纪检监察机构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较严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
3、副处级以上(含副处级)有关责任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4、上述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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