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促进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规定

关于进一步促进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规定







关于进一步促进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全县招商引资工作力度,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加快推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为建设"五兴六强"现代化新衡山增动力、添活力、强实力,现结合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及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项目准入

第二条 县属招商引资项目要符合国家产业、环保政策及"三限一单"管控要求。要瞄准三类500强、上市公司、央企、外企、高新技术企业、国家鼓励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沿海发达地区重大产业转移等重大项目。房产、地产开发及矿产开采项目不列入招商引资项目范围。

第三条 鼓励投资领域和招商引资范围

(一)新材料、装备制造、循环经济、生态绿色食品、新型合金、文化旅游、轻工服装、生物医药等八大产业链项目及其上下游配套产业项目。

(二)总部企业和研发中心、技术中心、检测中心及创新创业孵化器等科技创新项目。  

(三)电子商务、大型物流、健康养老、高端酒店等现代服务业项目。

(四)生态农业、观光农业、设施农业等现代农业及农产品精深加工项目。

(五)传媒、体育产业等项目。

(六)商业银行、证券公司、风投公司等金融企业。

(七)其它符合节能环保要求的产业项目。

第四条 项目准入基本条件

(一)工业项目原则上要求落户高新区,其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3000万元,投资强度原则上不低于200万元/亩,投产后年税收不低于11万元/亩,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建筑容积率不得低于1.0,项目的绿地率不得高于20%;工业项目的办公、科研、生活等配套设施用地面积原则上控制在该项目工业用地面积的7%以内(劳动密集型、科技创新型等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提高比例)。投资强度达不到条件,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达到安全、环保要求,能增加就业、社会效益较好的项目,经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严格审查后可进入高新区生产经营。对拥有知识产权产品,但规模较小的创新型企业或大学生创业,鼓励进入高新区创新创业平台孵化或租用标准厂房生产经营,达到一定规模可申请供地。  

(二)现代服务业中的现代物流项目须符合我县商业网点和物流布局规划要求,为知名的大型商贸、物流企业,其固定资产投资须在5000万元以上;景区开发项目总投资额须在5000万元及以上,年门票收入在500万元及以上;旅游产业项目须符合我县旅游发展总体规划要求,有利于旅游资源的整合和深度开发,固定资产投资须在5000万元以上;酒店项目需按国家星级酒店标准规划、设计和建设,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酒店总投资额分别须在2亿元、1亿元、0.5亿元及以上。

(三)现代农业及农产品精深加工项目须符合休闲农业、生态农业发展方向和我县现代农业发展规划确定的主导产业需求,有利于我县名优特农产品开发、精深加工及农民增收,其固定资产投资须在3000万元以上。

(四)文化、传媒、体育产业等项目须符合我县文化产业发展规划要求,为知名的大型文化体育用品制造企业,其固定资产投资须在3000万元以上。

(五)金融企业及其它符合节能环保要求的产业项目,按国家产业政策标准核定,其固定资产投资须在1000万元以上。

第五条 县属招商引资项目须符合国家环保、安全生产、产业政策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依法办理环评、安评等手续。

第六条 县属招商引资项目须在我县注册独立法人企业,不得登记为分公司或个体户,其项目建设和营运所产生的税收须在我县交纳。

第三章   项目落户

第七条 成立以县委书记任顾问,县长任组长,县委副书记、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分管招商工作的副县长、人大和政协分管或联系招商引资工作的领导为副组长,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县商务和粮食局,由县商务和粮食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相关日常工作。

第八条 项目落户程序

(一)项目申报程序。县属招商引资项目由县商务和粮食局统一归口管理。对意向招商引资项目,项目牵头单位或乡镇,从获取有效信息之日起3日内,报送县商务和粮食局,由县商务和粮食局建立统一的招商项目信息台帐。

(二)项目界定程序。凡县属招商引资项目,必须由项目牵头单位或乡镇在确定初步意向后,提供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书、项目概规、投资方身份证明、资信证明、评审申请报告等资料,报送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县招商引资工作评审小组对其评审,未经评审或评审不合格的,不得入境(园),不得作为县属招商引资项目。

(三)项目洽谈程序。对县属招商引资项目,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拟定洽谈人员名单,报送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批准后参与洽谈。洽谈工作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县商务和粮食局、项目牵头单位(乡镇)及相关部门参与,必要时,可以组织项目前期考察。

(四)合同审批程序。经项目双方洽谈协商后,拟定好合同文本。合同文本经县发改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衡山分局、商务和粮食局、应急管理局、税务局、相关园区管委会或事务中心(园区内项目)及与项目开发相关主管部门会商会签后形成正稿,送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再报分管招商引资工作的县级领导初审,经县政府主要领导审定后进行组织签约。重大项目需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委常委会会议研究,按"三重一大"程序办理。

(五)项目签约程序。由县政府办牵头组织签约仪式,县商务和粮食局承办(园区内项目由各园区管委会或事务中心承办)项目签约仪式。合同文本(含补充合同)签署后,报县政府和县商务和粮食局各备案一份。

(六)项目办证程序。每个县属招商引资项目确定一名牵头县级领导,全面推行县属招商引资项目由县委、县政府牵头领导主持的联席会议集体办证制度。落户园区内的项目,由各园区管委会或事务中心全程代理;落户园区以外的项目,由县商务和粮食局或项目帮扶单位全程代理。凡属县委、县政府明确列入重点工程建设的项目,投资方持有效招商引资合同或者协议,可向县政务中心申请进入审批"快速直通车"。

第四章   优惠政策

第九条 土地政策

(一)落户高新区、黄花新区、开云新区的项目用地原则上实行"五通一平"(水、路、通讯、气、电、土地平整)供应,具体以协议为准;落户其它地方的项目用地根据实际情况供应。

(二)落户高新区外的项目用地供应采取"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国家有明文政策规定可以采取协议出让土地的项目除外)。

(三)落户高新区的工业项目,以"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底价原则上不低于20万元/亩。工业项目按文件规定也可采用"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供地。

(四)落户黄花新区、开云新区(含与南岳区接壤地段)的项目用地原则上不低于基准地价供地,但新引进的总投资5亿元以上且建成后不分割出售产权的现代服务业项目、总投资1亿元以上的农业项目,按土地成本价供地(商业用地除外);国家有政策明文支持的投资领域,按国家专项政策最低标准执行。

(五)落户其它地方的项目用地按土地成本价供应。成本价包括征地拆迁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土地报批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占用税、耕地开垦费、植被恢复费、水利建设基金、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等)。

(六)用地摘牌后,投资方应在规定时间内足额缴纳项目土地价款及相应税费。摘牌价高于项目合同供地价格,其差额部分由县财政以企业发展扶持资金形式奖励给投资方用于项目范围内基础设施建设。

(七)对投资额度大、分期实施用地的,可按一期红线供地,二期蓝线圈定预留方式预留发展用地,但预留时间从一期主体建成之日起不超过两年。

第十条  财政、税费政策

(一)凡县属招商引资项目,执行国家有关税收政策,并享受《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部六省比照实施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和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范围的通知》(国办函〔2007〕2号)文件优惠。

(二)项目建设期间除按实上交省市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外,涉及本级政府有权决定的其它行政事业性收费,经企业申报,由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审核提出减免意见,报县政府审定后予以减免。

(三)县本级服务性收费。对县属招商引资项目(专门投资标准厂房的企业除外),一律按县核定标准(如有幅度,按下限幅度)的50%收取。如投资方未按合同约定完成项目建设内容,依规补缴相关服务性收费。

(四)经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新引进的重大战略产业项目的报建手续及综合收费采取"专题研究"的方式予以支持办理。

(五)项目竣工投产后的行业监管及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由执收单位报县优化办备案后,由县财政统一收取,按收费项目列入各执收单位收入,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另行到企业收费。

(六)中介服务一律由投资商自主决定中介机构,任何部门不得干涉。

第十一条 经营贡献奖

(一)对新投产的年创税收在1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从企业实缴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县级地方留成部分按以下比例,连续三年奖励给企业。

100万(含)-1000万元以内的项目,按50%的比例;

1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项目,按70%的比例;

2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按90%的比例。

(二)对新投产的年创税收在100万元以上的非工业项目,从企业实缴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县级地方留成部分按以下比例,连续三年奖励给企业。

100万(含)-1000万元以内的项目,按60%的比例;

1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内的项目,按80%的比例;

2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按100%的比例。

(三)奖励资金按合同约定的企业投产后创税第一个月起的时间开始计算,连续12个月作为1个年度进行结算,结算以后的半年内奖励资金到位。

(四)租用高新区或平台公司标准化厂房从事经营活动,企业本身未作固定资产实体投入的,另行协商按合同约定进行税收奖补。

(五)新引进工业企业在规定建设期内,按合同约定达到开发强度(容积率)的,按每亩2万元予以奖励,容积率每增加0.1按每亩1万元递增给予奖励,上限奖励不超过5万元/亩。

(六)对新引进的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3亿元以上或税收贡献率首次进前3强的企业,对其高级管理人员(每家企业不超过5人)按照个人实际纳税额地方留成部分的全额予以奖励,奖励总金额最高不超过40万元,每个企业在首次达到相关要求后可连续享受三年。

(七)创税奖励中的税收仅指税收,不含费、基金。创税财政奖励按现行财政政策执行,如遇上级政策调整,奖励额度以现行地方分成比例计算奖励绝对额。

第十二条  "一事一议"奖励

属三类500强、上市公司、央企、高新技术企业、重大外资(外商直接投资达3000万美元以上)、重大外贸进出口(年进出口总额达1000万美元以上)企业、重大商业类项目以及实际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且项目主体建设年限不超过三年的战略投资者或重大产业转移项目(简称重大战略产业项目),可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经"三重一大"程序后给予土地、税费等相关优惠支持。

第十三条 旅游品牌创建奖

(一)景区(点)。(1)新评为5A级、4A级、3A级景区分别奖励3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2)新评为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新评为国家级、省级营地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3)新评为国家级、省级乡村旅游重点村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新评为五星级、四星级省级乡村旅游区(点)(通俗称为"农家乐")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该条所涉奖励均不含省、市等上级奖励)。

(二)住宿。(1)新评为五星级旅游饭店、甲级旅游民宿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新评为四星级旅游饭店、乙级旅游民宿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新评为三星级旅游饭店、丙级旅游民宿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2)采取"公司+农户"模式,且连片建设开发20户以上的乡村民宿,按每户1万元的标准予以奖励(该条所涉奖励均不含省、市等上级奖励)。

第十四条  总部经济奖励

总部企业,是指引进在县外生产经营、形成了一定影响、具有一定规模、产生了一定集聚效应的企业,在我县范围内依法注册成立法人企业,设有办公、生产和经营场地,实行统一核算,并在我县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年纳税税额在300万元以上,并承诺在我县经营期限不少于10年。

(一)对新引进经认定的总部企业,按最高不超过企业当年在我县缴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100%的标准,连续三年给予奖励。

(二)新引进的总部企业开发建设大型商务楼宇并引进其他企业入驻,整栋楼宇引进的其他企业年度合计缴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首次突破1000万元的,给予其一次性奖励150万元。

第十五条  企业创新奖励

(一)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对首次、再次获得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5万元、5万元。对入选国省科技奖励企业,每个奖励10万元(获国家级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企业,分别获得国家奖励资金150万元、30万元、15万元;获省级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企业,分别获得省里奖励资金5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

(二)支持创新平台建设。鼓励规模以上企业建立创新平台,在重点领域自建、引进、共建一批国家、省、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对新认定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按照国家级200万元、省级80万元标准,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按照国家级200万元、省级80万元标准,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对新列入的国家、省级、市级科技孵化器,分别给予40万元、20万元、5万元项目资助。

以上两条奖励均按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践行"三高四新"战略优化企业奖补投入助推"五兴六强"现代化新衡山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山政办发〔2021〕40号)规定相应由国、省、市、县将资金配套到位。

第十六条  企业上市奖励

(一)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补助。对完成股份制改造,拟在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已在湖南证监局辅导验收的企业,帮助申请省级补助200万元;对在科创板首发上市的企业帮助再申请省级补助100万元。对将省外在沪深交易所上市的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县的,帮助申请省级补助200万元。

(二)"新三板"上市补助。对在"新三板"挂牌并实现直接融资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其实际支付中介费用的5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累计补助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七条  扩大开放奖励

(一)奖励外商投资企业资金到位,对年度内外方股东实缴注册资本(以外汇到位资金为准,不包括外方股东的境内出资)的外商投资企业,按外方股东实缴注册资本(折合人民币)金额的0.5%予以奖励,年度内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省、市奖励除外)。

(二)支持鼓励新引进的外贸进出口企业,自设立之日起一年内实现外贸进出口业务破零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省、市奖励除外)。另对实现外贸进出口倍增的企业(不含跨境电商企业),100万美元以内的(含)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省、市奖励除外);超过100万美元的,按每进出口1美元奖补0.01元人民币的标准给予奖励(省、市奖励除外);年度内单个企业奖励金额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省、市奖励除外)。

第十八条 招商引资激励奖

(一)参照县政府每年出台的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奖惩办法,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每年根据当年度的招商引资考核细则,核定一批任务完成情况较好的单位(乡镇)和个人给予适当奖励。

(二)对进行委托招商的专业机构,按双方所签合同条款内容进行奖励兑现。

(三)鼓励各类商(协)会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对经县委、县政府认定的承担委托招商工作职责的商会或协会,由县政府正式授予"衡山县人民政府驻××招商联络处"的牌子,开展委托招商;另对成功引荐县属招商项目落户我县并经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认可的各类商(协)会,在该引荐项目在我县正式实现投产或运营的当年给予5-20万元的招商奖励。如达到《湖南省关于进一步实施精准招商的若干意见》(湘商发〔2022〕16号)文件中提到的连续两年引进来衡山实际投资5亿元人民币以上项目的商(协)会,可以协助其申报湖南省招商大使单位。

(四)对成功引荐县属招商项目落户我县并经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认可的个人(不含公职人员),在项目建成投产后可参照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奖惩办法,按照"一事一议"原则予以经费支持和奖励。

所需经费从县财政预算的招商引资专项经费中单独解决。

第五章   优化项目服务

第十九条 精简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效率,实行县属招商引资项目代办制。在县政务服务大厅设立招商引资项目绿色通道,受理、代办所有审批服务工作,在"企业开办一件事、纳税一件事、项目开工一件事、竣工验收一件事、惠企政策兑现一件事、水电气通讯广电报装一件事"事项中,主动对接,实现"一件事一次办",进一步优化我县营商环境。

第二十条 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实行全程服务,每个重大项目由一名县级领导联系,按照"五个一"(一个项目、一名领导、一套班子、一套方案、一抓到底)要求从招商洽谈到项目履约开工、建设经营全程跟踪服务,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第二十一条 优化项目建设发展环境。项目在落户、建设、生产运营过程中出现部门不作为、缓作为、乱作为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严加问责;出现干扰项目建设、干扰企业生产经营的,政法机关重拳整治,坚决打击一切阻碍项目建设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 除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执法机关办理案件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到企业进行检查、评比、拉赞助、集资等活动,特殊情况须由主管领导签字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三条 实行项目年度评估机制,对项目签约双方履约情况进行年度评估,具体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参与,视项目落地情况实施。

第六章   标准厂房建设及政策

第二十四条 涉及标准厂房建设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全免,依法依规征收的县级服务性收费按最低下限的25%收取,相关基金按最低下限收取(此条只针对专门投资标准厂房的企业)。

第二十五条 标准厂房租赁收入的相关税收实行先征后奖,按国家允许的最长年限予以奖励。入驻企业所产生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三年内按20%的比例奖励给标准厂房投资者。

第二十六条 鼓励企业入驻标准厂房。投资额度少于3000万元的项目,原则上不单独供地,一律入驻标准厂房。

第二十七条 加大对招商引资标准厂房建设和服务外包专业化、楼宇化、社区化的财政支持。对投资建设用于招商引资的标准厂房,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实行优先供应。标准厂房可以依法办理国土证和厂房产权证,可以出让、出租、抵押和继承。

第七章   项目退出机制

第二十八条 严格控制项目建设周期,从项目用地交付后,用地在50亩以下的项目,原则上建设周期不超过8个月;用地在50-100亩的项目,原则上建设周期不超过12个月;用地在100亩以上的项目,原则上建设周期不超过18个月。

第二十九条 自合同签订日起,因投资方原因无法按合同约定开发建设满二年以上的,取消项目供地。自供地之日起,因投资方原因使土地闲置满一年的,按照闲置土地处理办法征收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满二年的,由县自然资源部门报经县政府批准后依法依规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三十条 项目引进后因环评、安全生产、消防等方面不能通过行政许可,或因政策变化明令禁止生产且无法转产的项目,依法退出。

第三十一条 休闲旅游、现代农业等其它项目与合同约定的投资额度、开发进度、税收回报等要求有较大差距的,取消合同约定的相关优惠政策并补交相应的土地价款。

第三十二条 新引进工业项目在建设完成或投产后不能达到合同约定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和税收贡献要求的,取消享受的优惠政策,已享受的奖励支持资金必须无条件退还。

第三十三条 对高新区内停产2年以上的工业项目或连续2年缴纳税收低于合同约定指标40%以下的工业项目,高新区有权按合同约定对项目采取二次招商回购、产权转让、兼并重组等方式进行"腾笼换鸟",土地价格按进行处置时的招商引资土地价格,地上附着物、不动产由第三方机构评估计算。

第三十四条 引进高新区租赁标准厂房的企业,如出现以下情况,按照合同约定启动退出程序:超过合同约定投产时间一年的;连续停产超过一年且生产计划调整不符合要求的;超过一年未缴纳厂房租赁租金的;擅自改变厂房用途或转租的。

第三十五条 高新区内工业项目不得擅自将产业用地、建筑物等转让、出租或改变产业形态(变更项目内容),厂房出租须报高新区管委会评估审批,产权转让和改变产业形态须向高新区管委会报告并报县政府审议同意后方可进行;落户高新区外的项目不得擅自改变产业用地性质,如需改变须经县政府审议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重大旅游或农林休闲养生项目,县政府按招商合同约定将道路、通讯、电力等基础设施接到项目红线边缘;对项目红线外由投资者自行解决的水、电、路、通讯、气等问题,县政府可根据县招商引资工作评审领导小组认定意见,由有关部门根据政策实行必要的补助。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中第四章第十一条涉及到的奖励,同一性质事情不搞重复奖励(上级奖励除外)。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中所涉及到的各项优惠政策及有关工作落实要求,如无上级政策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或部分执行。具体执行要求,另由县委、

县政府根据各部门职责,制订相关执行文件。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山委〔2018〕4号文件废止。执行期间如国家、省市出台新的政策,按新政策执行;如因国家宏观政策或不可抗力因素影响优惠政策的兑现,可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提请县委、县政府召开专题会议,采取"一事一议"商议解决。已签订招商引资协议或意向协议的,按原协议原政策执行。该规定的最终解释权归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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