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山县统计局2016年部门决算公开编制说明

一、统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县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贯彻执行国家统计政策、规划、基本统计制度和标准,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县统计工作规划、调查计划及方案,组织实施基本单位的统计工作,依法查处统计违法行为。      

(二)组织实施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全县投入产出调查,核算全县国内生产总值,汇编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      

(三)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全县人口、经济、农业等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国情国力方面的统计数据。      

(四)组织实施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仓储业、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业、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社会福利业、旅游、交通运输、邮政、教育、卫生、就业、社会保障、公用事业等全县性基本统计数据。       

 (五)组织实施能源、投资、消费、收入、科技、人口、劳动力、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         

(六)对全县国民经济、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开展社会经济发展评价工作,参与绩效管理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工作,向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七)组织乡(镇)、街道、各部门的经济、社会、科技和资源环境统计调查,检查、审定、管理、公布、出版全县性基本统计资料,发布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组织建立服务业统计信息共享制度和发布制度。      

(八)依法管理部门统计标准、统计调查项目和乡(镇)、街道、县直各部门调查项目,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工作、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并组织实施,依法协助监督管理涉外调查活动。GDP核算平衡,规模以上工业,农业,固定资产投资、限额以上贸易业,劳动工资,外经旅游,农业、经济和人口三大普查,各类专项调查以及统计从业资格、继续再教育培训等工作。      

二、部门主要工作任务      

2016年,统计部门主要任务是:GDP核算平衡,规模以上工业,农业,固定资产投资、限额以上贸易业,劳动工资,外经旅游,农业、经济和人口三大普查,各类专项调查以及统计从业资格、继续再教育培训等工作。      

围绕上述任务,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1、扎实做好常规报表报送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统计部门制定的统计报表制度,顺利完成了农业、工业、能源、建筑业、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服务业、文化产业、固定资产投资、劳动工资等专业统计的月报、季报、年报工作任务。      

2、周密组织各项抽样调查工作。城乡一体化住户调查、人口变动情况抽样调查、规模以下工业企业抽样调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主要能源、水消费定期调查、服务业、文化及相关产业调查等多项全国、省级、市级抽样调查。      

3、积极提供优质统计服务。围绕县委、县政府的中心工作,密切追踪全县经济运行中的热点、难点问题,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加强对全县工业、投资、能源、建筑业、服务业、劳动就业、城乡居民收支等运行情况进行监测及时印发《闽清统计月报》,撰写统计分析文章,为领导决策服务。同时,积极参与绩效考评工作,随时掌握我县在应对绩效考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及时把情况上报县委、县政府领导,并积极主动与上级部门沟通协调,大力争取上级部门对我县工作的支持和认可,提高我县绩效管理水平。      

4、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完成了全县规模以上企业统计人员培训工作以及全县在岗统计人员的从业资格培训考试及继续教育工作。      

5、加强统计法制工作。根据国家、省、市统计局相关文件要求,开展了坚决制止和严肃查出编造统计数据等弄虚作假行为文件的自检自查工作。并对部分统计违法单位进行了警告并督促协助其及时改正。      

6、加强机关党组织建设。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解决“四风”工作,修订完善统计局各项工作制度,严格党风廉政制度,加强机关作风建设,积极开展岗位争先创优,全面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      

三、部门决算收支总体情况      

2016年, 统计部门收入决算为3918926.9元,其中:财政拨款3918926.9元,年末结转和结余1087783.18元,支出决算3396201.27元,其中:人员经费1383478.67元,日常公用经费293264.95元。      

四、“三公”经费财政拨款决算情况      

2016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决算数为29308.1元,其中:因公出国(境)经费0元,公务接待费19787.8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9520.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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