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统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统计业务流程规范及质量控制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统计局文件

 

 

湘统〔201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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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统计局

关于印发《湖南省统计业务流程规范及质量

控制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统计局,机关各单位:

为全面深化统计改革,加快推进统计“三个提高”建设,强化全省统计工作基础,进一步提升统计业务工作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水平,依据国家统计局制定的《统计业务流程管理相关规定》、《国家统计质量保证框架》等统计工作规范和行为准则,结合我省统计工作实际,特制定《湖南省统计业务流程规范及质量控制办法》,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统计局

                           20141021

 

 

 

 

 

 

 

 

 

 

 

 

 

 

 

 

湖南省统计业务流程规范及质量控制办法

 

第一阶段    统计调查准备

一、个性需求确定

原则上以执行国家统计调查任务为主,确有需要的可根据本地实际提出个性需求。主要分为国家统计调查制度修订和新增统计调查项目两大需求。

(一)具体流程

1.提出需求和目标。主要根据地方党委、政府的需要,以及社会其他调查需求,提出预期目标。新增统计调查项目,要研究、分析其总体目标,提出实施调查项目具体的、分阶段(或分环节)的目标和预期结果。

2.明确内容。根据设定目标,提出拟新增、修改项目内容概要,阐明统计调查目标、内容、对象、范围、时间、经费预算和主要成果及应用,提交设计管理部门。

3.评估环境。统计调查项目的负责单位对新增、调整项目要充分考虑环境因素的影响,对实施的可行性、难易程度、内容敏感度、基层统计能力、调查对象配合度和其他影响因素进行评估,并提出评估报告报设计管理部门。

4.项目论证。统计设计管理部门对申报项目所涉及的统计范围、统计内容、统计频率、统计保障、数据产出效益、数据发布及产生的效应等方面进行可行性评估,与相关部门及专业进行科学论证,会同财务部门初审后,报局领导核准。

5.经费预算。统计调查项目的负责单位提出调查经费预算意见,由财务部门初审,报局领导核准后,财务部门负责落实相关预算。

(二)质量控制要求

1.认真评估用户需求。依据用户需求的重要程度、调查的难易程度、现有统计的满足程度以及财力等资源保障条件,统筹考虑和评估用户的需求,并按规定时间向用户反馈处理结果。定期与用户进行交流和沟通,以保证调查内容与用户需求一致。

2.定期审查统计调查项目的适用性。定期对统计调查项目进行审查,广泛征求和了解用户的意见和评价,对于已经不能反映用户需求的调查内容,或者能够通过应用行政记录或其他调查获取的调查内容,应在规定时间内予以调整或取消。

二、统计设计

(一)具体流程

1.统计制度设计。统计调查项目的负责单位负责调查制度的初步设计,包括调查表、问卷、指标、分组、目录、指标解释、计算方法、调查频率、报告期、报送时间等内容的设计。设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调查表、调查问卷进行模拟测试和可行性分析,提出评估修改意见。

2.统计调查方法设计。统计调查项目的负责单位负责调查方法的设计;对新建和调整的重大项目方案,可组织开展试点或试行工作,试点(试行)方案须报经设计管理部门审核。

3.数据采集方法设计。统计调查项目的负责单位负责对现场、纸介质、手持终端、计算机界面、联网直报等采集手段进行设计,对初步审核、查询、反馈、修改等数据采集过程进行设计。

4.数据处理方法设计。统计调查项目的负责单位负责对数据后期审核、加工、插补、加权、汇总、调整、分析等处理方法的设计。

5.数据评估设计。统计调查项目的负责单位负责设计调查数据评估方法,提出数据评估的原则、依据、方法、实施方式、操作步骤等具体内容。

6.数据发布与归档设计。数据发布部门负责对数据发布方法、规范、步骤的设计;数据整理归档部门负责数据、资料的整理归档方法、规范、步骤的设计,与数据管理部门共同开发数据存储归档和查询系统。

(二)质量控制要求

1.规范统计调查指标。指标名称、口径、范围、计算方法、解释说明以及相关的目录、分组、编码等要规范统一,符合统计指标体系、统计分类标准和元数据标准(统计指标命名及解释编写规范见附1)。要求调查对象填写的指标要简约、易取得、可核查。调查表(问卷)、解释说明等要通俗易懂、可操作性强。在设计重大或新立项的统计调查制度时,应征求有关专家、基层统计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或单位的意见,以增强统计调查工作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2.新建项目必须开展可行性测试。对新的调查表和调查问卷,要选择部分调查对象进行模拟试填,评估其填报的可行性。并按照测试评估意见对调查表和调查问卷进行相应修改。

3.科学设计统计调查方法。常规统计和专项调查要以周期性普查为基础,要明确调查范围和调查对象,调查对象必须取自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要优先利用行政记录和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采集基础数据。能利用行政记录或现有信息资料的,不另行组织统计调查;能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采集源头数据的,不采用传统的逐级上报方式;能用抽样调查获取的数据,不采取全面调查。现场调查和企业联网直报的调查频率、上报时间等安排要合理可行。

4.规范统计调查工作流程。根据相关标准和规定,对统计业务流程各个环节制定科学、合理的工作流程和进度安排,以保证统计业务流程每个环节的顺畅运行和质量要求。

三、审批

(一)具体流程

1.项目申请。统计调查项目的负责单位按照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和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新建、调整的调查项目和试点、试行调查项目提出审批申请。省直部门和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申请通过湖南省政府门户网站网上办事办理。

2.项目审核。设计管理部门对项目内容审查,征求有关专业、部门、地方意见,组织相关专家对重大、重要项目进行科学性、可行性和规范性论证;项目申请单位要根据修改意见和建议对项目内容进行必要的修改,之后再次进行项目审核。通过网上办事办理的,要按照相关规定在法定限期内审核处理完毕。

3.项目批复。设计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新建、调整的统计调查项目,以及试点、试行项目进行审批、签发。

(二)质量控制要求

1.任何统计调查项目实施前必须审批。

2.坚持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原则。统计调查项目要有充分的立项依据、明确的调查目的、合理的资料用途和服务对象,符合当前的职责分工;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兼顾需要与可能,充分考虑基层统计机构和调查对象的承受能力,有必要的经费等资源保障;统计调查项目的指标、口径、范围、方法、分类标准等要科学严谨,不得与已有的调查项目发生重复或冲突,重大、重要的统计调查项目必须经过研究论证或试点。

3.按时公告已经批准的统计调查项目。应在本级统计机构官方网站等媒体上按时发布经审批同意开展的统计调查项目及统计调查制度的有关内容。

 

第二阶段    统计调查实施

一、业务技术准备及任务部署

(一)具体流程

1.保障安排。统计调查项目的负责单位负责统计调查的各项组织保障工作,确定人员、设备购置、统计工作经费及配套相关工作机制;财务部门负责协调安排统计调查所需经费。

2.数据采集和处理软件开发设计。统计调查项目的负责单位向设计管理部门和计算中心提出数据采集和处理软件需求,一般情况下,由调查项目的负责单位为主,在计算中心的技术支持下进行再设计,重大调查项目及其他情况可以由计算中心负责软件的开发工作。调查项目的负责单位必须参与数据采集和处理软件的全过程开发、测试和验收工作。

3.确定统计调查单位名录。调查单位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要报数,先进库”的要求,按有关规定组织对拟调查单位的名录进行审批核实,确保统计调查单位的真实存在及符合相关标准要求,严格执行统计调查单位认定的责任制。

4.工作布置。设计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办理调查项目的相关通知、制度和方案等文件的印发,经批准、备案的调查项目通过正式发文布置调查工作;统计调查项目负责单位单位召开统计工作会议,开展布置、宣传、动员等工作。

5.业务培训。统计调查项目的负责单位负责组织统计调查项目的业务培训和软件培训工作,对布置、培训过程中出现的主要、重点问题进行解答。

6.统计业务技术全面准备到位。在数据采集前,设计管理部门、调查单位管理部门负责提供统计用区划、城乡划分、调查单位名录及相关信息;计算中心负责平台和软件准备,包括开通数据采集上报平台,加载历史数据,进行权限管理,以及试运行等相关工作

(二)质量控制要求

1.统一发文布置。省级统计调查由省统计局发文布置,地方统计调查由地方统计机构发文布置,并在官方网站上予以发布。

2.落实人员经费设备。在开展统计调查前,应将调查人员、经费、设备等保障性资源配置到位,确保统计调查顺利进行。

3.确定调查对象。名录库管理部门要按照统计调查方案和调查对象的管理规定,按时将调查所需的基础名录信息提供给负责调查的部门。负责调查的部门要严格按照统计调查方案设计的调查范围和方法确定调查对象。选取调查对象的数量要与制度设计的要求一致。

4.按时提供调查所需基础信息。基本单位名录库、村级(村委会和居委会)区划等统计调查基础信息要按时更新和维护,并按照要求提供给相关统计调查部门。

5.做好软件支持。软件技术服务部门要按照数据采集处理需求编制或调整软件,并进行模拟测试和相关验收,保证统计软件能够按预期正常工作。

6.做好人员培训。统计调查项目的组织实施部门应采取多种形式,自上而下开展调查方案、软件操作和现场调查技巧等方面的业务培训,并要确保培训效果。

二、数据采集

(一)具体流程

1.采集数据统计调查项目的负责单位负责组织和指导基层统计机构开展数据采集工作。包括调查员通过入户调查、联网直报等调查方法进行数据采集,以及调查员、调查单位(调查户)利用电脑、手持终端、纸介质报表等手段填报基层数据。

2.收集相关记录。统计调查项目的负责单位按制度规定的时间、方式、内容,负责收集相关政府部门统计用行政记录和企事业单位的商业记录数据。

3.数据录入。统计调查项目的负责单位组织、指导基层统计机构,对于不能直接在电脑、手持终端等信息化技术设备上直接录入和填报数据的,要对其数据进行初步人工审核和指标编码,并由基层统计机构将纸介质数据录入到数据处理系统中。

4.数据初步审核。统计调查项目的负责单位负责组织、指导基层统计机构按照审核关系完成数据录入后的初步审核。必要时要按照规定对一定比例的调查单位重新采集数据。

5.数据传输上报。统计调查项目的负责单位负责组织、指导基层统计机构在数据初步审核后将数据传输至上级统计机构,及时报告数据波动或异常情况;调查对象的信息发生变更,要按照调查单位管理的有关规定将有关信息反馈给基本单位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

(二)质量控制要求

1.提前通知调查对象。负责数据采集的统计机构在调查前要将填报数据的时间、内容、注意事项以及调查对象的权利和义务等,通过统计法律事务告知书等方式提前告知调查对象。

2.按时准确采集数据。软件技术服务部门要按规定的时间做好数据采集的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企业联网直报要始终坚持“四条红线”,即:不在基本单位名录库的企业不得填报数据,坚持由企业独立报送真实的统计数据,坚持由企业自己上报联网直报数据,坚持由企业修改差错或填补不完整报表的原始数据。现场调查,统计人员要准确理解调查内容,要有良好的现场沟通技巧,保证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收集数据,数据的精准度应达到设计要求。如遇到调查对象发生变更或消亡等,要按相关规定处理,并将调查对象变化情况反馈给名录库管理部门。对于实施联网直报的统计调查单位,由统计调查项目的负责单位催报。在没有完全建立适应一套表制度要求的工作机制的情况下,一些关联专业(项目)的报表由主体专业(项目)负责单位催报。

3.避免人为干扰。统计机构应通过执法检查、现场核查、加强信息技术防控、规范统计代理、强化舆论监督等途径,在数据搜集时排除人为干扰,从源头上保证数据质量。

4.强化数据审核。各级统计机构按照“同步在线、即报即审”的原则,按照规定时间接收审核调查对象的数据。经核实确属基层单位填报错误的,应退回原基层单位修改后上报。所有修改要保留修改痕迹,并有相关说明。

5.数据质量抽查。各级统计机构应根据统计调查制度和各专业特点制定数据质量检查计划,采取有效方式和方法,选择一定数量、不同层次的地区和调查对象进行数据质量核查。

三、数据处理

(一)具体流程

1.数据审核验收。统计调查项目的负责单位负责组织、指导对调查单位(调查户)数据审核验收。涉及跨专业的项目报表,一般情况下都是按照专业对口负责审核验收。对接收到的基层数据应进行审核、查询、修正和确认;对于有问题的基层数据,要按规定及时退回至县级统计部门,县级统计部门要积极、认真地查明原因并督促统计调查单位核实修正,并在规定的时间内重新上报。

2.数据加工。统计调查项目的负责单位按制度要求组织、指导、处理和加工基层数据。包括数据分类整理,生成过录表,汇总数据等。

3.数据分析修匀。对数据加工过程中产生的中间数据、分组数据、汇总数据进行分析。包括采用描述性统计分析、回归分析、主成份分析与因子分析、判别分析、聚类分析、时间序列分析等常用数据分析方法,对出现的问题数据进行核实和修匀。

4.数据反馈和交换。统计调查项目的负责单位按照制度规定进行数据的下级反馈和交换工作。省级及以下地区的数据,以上级统计机构反馈的为准,各级统计机构不得自行修改。

(二)质量控制要求

1.按制度规定处理数据。各级统计机构要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规定,采用统一的数据采集处理平台或规定的软件,在确保数据保密的工作环境下,对调查数据进行整理、加工、计算和汇总,形成本级数据和下一级分地区的综合数据。

2.数据加工处理方法要科学。要加强数据加工处理方法研究,保证数据加工处理方法科学合理;充分测试数据处理软件,保证数据处理软件高度可靠。

3.查明数据加工处理过程的疑点。要在规定时间内查明数据加工处理中发现的疑点和问题,认真分析原因。如属下一级汇总数据存在差错,应及时退回下一级汇总机构;如属调查单位填报错误,应及时退回调查单位修正原始数据。

4.确保可比性和一致性。数据处理中,应关注不同时期、不同来源统计口径的差异,依据数据修订的相关制度进行分析调整,消除统计口径变动引起的数据不可比和不一致。

5.保证数据时效性。要配备充足的力量进行数据加工处理,强化数据加工处理每一个环节的时间管理,制定切合实际的进度表,保证数据处理按时完成。

6.规范数据反馈。按照制度规定及时向下反馈和交换数据。反馈数据如经过修正或调整,应同时反馈修正理由和依据。市级及市以下地区的综合数据,以上级统计机构认定反馈的数据为准,各级统计机构不得自行修改。

四、数据评估

(一)具体流程

1.数据准确性、完整性评估。统计调查项目的负责单位组织对采集上报的数据进行评估和检查,对调查单位、调查表填报的完整性,指标间、表间逻辑关系等进行评估和检查;对数据处理质量进行评估,对录入、编码、归类等方面进行正确性、准确性审核。

2.数据逻辑性评估。运用历史数据比较、横向数据比较、数据偏差分析、相关性分析和专家论证等多种方法对各种综合数据进行逻辑性评估。对于评估中发现的问题要深入分析,给出合理解释;对于口径范围发生变化的历史数据要进行统一调整,并将调整结果反馈下级统计机构。

(二)质量控制要求

1.制定科学、可操作性强的评估制度。要健全和完善主要统计指标数据质量评估办法。各级统计机构应综合运用历史数据比较、横向数据比较、数据偏差分析、相关性分析等多种方法对各种综合数据进行准确评估。

2.严格实行数据评估和核实制度。数据评估和核实由省统计局组织,自上而下逐级开展。省统计局负责对省级及以下数据进行评估与核实。评估、核实的结果要按时反馈,评估过程要规范统一。

 

第三阶段    统计资料应用与管理

一、数据发布与传播

(一)具体流程

1.数据发布准备。数据发布部门负责统计数据发布准备工作。统计数据发布原则上应定期发布,并按计划、按要求逐步增加发布内容;统计调查项目负责单位应加强数据评估,未经评估的数据不得对外发布;涉及数据采集、处理的相关部门和统计人员,要遵守保密规定,严禁在数据发布前泄露数据。

2.发布数据审核与批准。统计调查项目负责单位要严格执行数据发布工作程序,新闻稿件必须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数据发布部门复核,报局领导审批签发。未经评估的数据不得对外发布。要规范数据发布形式,严格执行统计信息发布审批工作程序,控制发布内容。

3.数据发布与解读。数据发布部门牵头负责统计数据发布、解读及管理工作,统计调查项目负责单位协助配合。

4.舆情监测及应对。数据发布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要做好舆情监测与应对工作,要通过多种渠道和网站开展即时监测。

5.综合数据网上公开。在湖南统计信息网及时更新、加载最新可以公开、公布的综合性统计调查数据,供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使用。

6.提供统计服务。统计调查项目的负责单位要积极主动开展统计服务工作,利用信息化手段和多种形式提供真实、快速、精炼的统计数据。

(二)质量控制要求

1.依法发布数据。各级统计机构要依照《统计法》和其他相关规定,负责发布本级及分地区数据。在省统计局发布全省统计数据前,各级统计机构不得发布本地区或全省等相关数据;省统计局发布全省统计数据后,各地应尽快发布本地区经省统计局核定的数据;重要数据应以省统计局核定数据为准,不得发布与省统计局核定数据不一致或仅供内部参考使用的数据。

2.按时发布统计数据。建立统计数据发布公示制度,制定年度统计数据发布计划并通过统计官方网站或媒体向社会公布,严格按照发布日程发布数据;因特殊情况变更发布日程的,应提前向社会公告。要尽可能缩短统计数据从生产到发布的时间,及时发布数据。

3.做好数据发布解读。严格执行数据发布工作流程,有关单位提供的新闻发布稿,必须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核,数据发布单位复核,报局领导审批后才能发布。要按照数据发布的有关规定,规范发布形式。对社会广泛关注的指标,特别是发布时容易引起质疑、误读和误用的敏感指标,要主动进行解读。加强数据发布后的舆情监测,及时妥善应对重大统计舆情突发事件。

4.方便用户获取统计数据。最新统计数据要通过统计信息网发布,确保各类用户在同一时间能够获取统计数据;各级统计机构要充分运用各种发布渠道,包括新闻发布会、新闻媒体、门户网站、统计出版物等,以便于用户有合适的途径获取所需统计数据。

5.注重搜集用户意见。在数据发布后,综合统计部门要主动征求和搜集各类统计用户对数据质量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提供给相关业务部门。

二、统计分析

(一)具体流程

1.统计分析选题。根据各级党政领导、有关政府部门、社会公众等统计用户的需求,在统计调查取得的数据的基础上,选择统计研究方向,确定统计分析题目。

2.资料准备。按照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原则准备统计分析材料,充分利用数据采集和处理平台,挖掘开发实用的统计指标数据。

3.撰写统计分析报告。及时撰写统计分析报告,提交各级党政领导、有关政府部门,或向社会公众发表。

(二)质量控制要求

1.重视数据的深度挖掘和分析。要保证分析数据来源可靠、分析方法科学、分析观点深入浅出,通过统计分析,开发更为丰富的统计产品,努力满足用户多样化需求。

2.对外发布的统计分析报告中不得使用涉密数据。

三、整理归档

(一)具体流程

1.归档资料搜集。统计调查项目的负责单位要依照相关规定,向资料管理部门提供统计全过程纸介质文件、纸介质数据、电子文档或电子数据。

2.归档资料整理。资料管理部门负责建立整理归档制度和具体工作细则,制订、更新统计资料归档目录,对搜集到的各种文档、数据等进行分类管理。

3.建立更新数据库。数据管理部门、统计调查项目负责单位、资料管理部门共同开发存储归档查询用数据库,并适时将最新的资料归档存储、备份至数据库。

(二)质量控制要求

1.健全整理归档制度。要明确规定保管和归档统计资料的范围、时间、职责、分工、工作流程和使用权限等。

2.保证归档统计资料规范完整。要按照相关规定,按时将统计调查项目的通知、方案、统计数据和元数据等纸介质和电子文件进行归档,按照标准化的流程和要求进行分类、备份或清理。要及时建立和完善统计数据库,建立查询和检索机制,提供数据的转换和交换服务。统计资料保管场所及其存储环境要符合档案管理的要求。

 

第四阶段    综合评估

一、基本流程

1.搜集质量控制情况。按照分工搜集各个流程环节质量控制工作的具体情况。

2.开展质量评估。根据各环节质量控制工作具体情况分别对以上10个环节进行质量评估。按照业务流程和质量控制的有关规定,考察各环节工作完成情况、存在的问题,以及绩效评估情况,有针对性的提出意见和改进建议。

3.提交评估报告。根据各环节质量评估情况,提出综合评估报告,对统计调查项目分环节及整体实施情况进行全面分析、评价。

二、质量控制要求

1.评估过程要公开透明。评估工作由负责质量管理的部门牵头,相关业务部门参加;评估工作的有关内容和事项要事前告知被评估部门;评估结果要通报被评估部门,如不涉密,应向社会公布。

2.评估结果用于质量改进。要根据统计调查项目综合评估结果,起草统计调查项目质量评估报告,对统计质量给出评价,同时对统计法规、制度方法、流程操作和管理等相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评估报告要及时向相关业务部门反馈,强化督促整改。


附1

统计指标命名及解释编写规范

 

为使统计指标设置更加科学规范,便于调查对象准确高效填报统计数据,方便数据使用者更好解读统计指标,特制定本规范。

统计指标是反映总体现象数量特征或总体单位特征的概念。指标名称是对指标概念的规范指称,指标解释是对指标概念的详细描述与说明。

一、统计指标命名

统计指标命名应符合下列规范要求:

(一)指标名称应能够准确、抽象地概括出指标概念所反映的本质特征。

(二)指标名称中应尽量避免包含调查时点、调查时期等时间信息。

(三)指标解释文字表述相同的,指标命名应一致。

(四)指标解释文字表述不同,但解释的是相同指标概念的,指标命名和解释应一致。

(五)解释不同的指标概念应赋予不同的指标名称。

二、指标解释编写

(一)指标解释构成要素。

统计指标解释一般由以下五个要素构成:

1.内涵定义。是指对统计指标所反映概念的内容或本质特征的简要说明。如果是数量指标,应加入时间限定,如“报告期内”、“报告期末”等,以明确指标的时期和时点特征。

2.外延定义。是指对统计指标所统计对象的适用范围的简要说明,即通常所说的口径范围,以明确指标包括和(或)不包括的内容。

3.计算方法。是指为求得统计指标具体数值需要采用的算法。一般用计算公式表示,也可以用文字表述。

4.资料来源。是指统计指标具体数值的出处或获取渠道。

5.填报说明。是指对填报统计指标时应遵循的原则、需要注意的事项、填报要求等内容的具体说明。

(二)指标解释编写要求。

表述规范的统计指标解释应符合下列要求:

1.阐述指标概念的基本涵义,要阐述其概念是什么,而不是仅阐述其概念不是什么。

2.用描述性语句阐述,应简练、准确而无歧义。

3.表述中避免包括其他基本概念的定义,避免使用不易理解的缩略语,且避免循环定义。

本规范适用于统计指标的命名和指标解释的编写。具体编写指标解释时,应本着便于理解、准确填报的原则,根据指标的实际情况选择指标解释构成要素规范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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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统计局办公室                      201410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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