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山县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山政办发〔2011〕71号

 

 

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衡山县统计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

《衡山县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县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O一一年七月十五日

 


 

衡山县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衡山县委 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山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山发〔2011〕2号)和《中共衡山县委 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衡山县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山委〔2011〕2号)精神,设立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挂衡山县统计局牌子),衡山县统计局为正科级机构,单独运作。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县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能源统计、服务业统计、社会发展统计方面的有关职责。增加科学发展评价监测,畜禽监测,社会、经济、民生评价考核统计;参与政府绩效考核和重点工作考核。

(三)加强对各乡镇、各部门统计工作的指导和综合协调,加强对统计调查项目、统计标准和统计数据发布的管理。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统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统计法律法规,组织实施统计制度和统计方法的改革,完成国家、省市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承担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县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查处各类统计违法行为。

(二)建立健全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和统计指标体系,贯彻全国统一的基本统计制度;执行国家统计标准;组织管理全县统计调查项目,指导和协调全县包括中央、省、市驻衡单位的统计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重大县情县力普查计划与方案,组织实施全县人口、经济、农业等重大县情县力普查,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县情县力方面的统计数据。

(四)组织实施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科技交流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旅游、交通运输、邮政、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公用事业等全县性基本统计数据。

(五)组织实施能源、投资、消费、价格、居民收支情况、科技、人口、劳动力、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

(六)审查乡镇和县级各部门的统计调查计划及调查方案,管理乡镇和县级各部门制发的统计调查表;统一检查、审定、管理、公布全县性的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向社会公众发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审查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的项目计划;管理监督全县涉外社会调查活动,核准涉外社会调查机构和民间调查机构资格。负责统计单位登记工作,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工作及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工作。

(七)建立健全和管理全县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及统计数据库体系,组织、推广计算机和传输技术在全县统计工作中的运用。

(八)按照规定的权限和责任,组织指导统计人员教育、培训和业务考核工作;负责全县统计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和考试工作。

(九)参与对县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各乡镇社会经济目标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和评比工作。参与重点工作数据考核评估工作。

(十)承办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各类统计调查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统计局设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工作,对局机关和全县统计系统政务、业务等有关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负责政务信息、文秘、机要保密、公务接待、重要会议(活动)组织和档案资料管理等有关工作;监督管理中央和省财政安排的统计专项经费;承担全县统计事业费内部财务审计监督的有关工作;统计管理局机关的财务和国有资产;组织、指导全县统计系统财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参与实施局机关政府采购工作;负责信访工作,组织办理县人大代表建议和县政协委员提案。

(二)法规股

组织宣传贯彻国家、省统计法律、法规;依法查处统计违法案件;负责本局统计法律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复议应诉有关工作;依法管理全县涉外调查活动和统计咨询中介组织,组织开展统计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统计普法等有关工作。

(三)农业股

负责组织实施全县农林牧渔业统计调查方法制度。收集、审核、录入、汇总农业生产单位统计报表,布置农业统计调查及绿色食品工作方案,培训统计人员,建立实施本专业为地方服务的统计指标体系,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评估后上报。组织指导农业和农村社会经济统计基础工作并进行统计分析、编辑农业统计年鉴,检查指导基层对口专业的统计工作,搜集农业、林业、乡企、水利、农机、水产等部门的统计报表工作,为地方各级党政领导提供数据资料及文字资料;协助全县农业普查工作。

(四)工业股

组织工业、交通、能源、建筑、固定资产投资、房地产等专业统计工作、负责数据统计调查,搜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有关统计数据,对有关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协助全县工业普查、经济普查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县统计局机关行政编制为6名,全额拨款事业编制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纪检组长1名,工会主席1名,股(室)负责人4名。

五、附则

本规定由衡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他调整由衡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主题词:机构  编制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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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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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7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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