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山县统计局关于印发《衡山县统计局统计违法举报线索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县统计局文件


山统办〔20204

                                   

衡山县统计局

关于印发《衡山县统计局统计违法举报线索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县统计局机关各单位:

  为加强统计违法举报线索的管理,县统计局制定了《衡山县统计局统计违法举报线索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衡山县统计局

                                    2020417


衡山县统计局统计违法举报线索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严格执行《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进一步健全统计违法举报线索管理制度,提高发现统计违法违纪案件线索能力,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统计局对统计违法举报线索的受理、核实和处理。

第三条 举报线索管理工作应遵循依法、公正、及时、保密原则。县统计局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


第二章 举报渠道


第四条 县统计局设立专门受理统计违法举报的电话、通信地址和邮箱、网络专栏、电子邮箱等,广泛受理各类统计违法举报。

县统计局通过信访等其他渠道接收的涉及统计违法方面的举报,交由县统计局法规股统一受理。

市统计局统计执法监督局转交的统计违法举报线索,由县统计局法规股统一受理。

第五条 县统计局受理统计违法举报专用固定电话号码为0734-5812879;专用电子邮箱为:81881202@qq.com

第六条 县统计局通过衡山县政府门户网公布举报渠道。

第七条 县统计局法规股具体负责受理各类统计违法举报线索,安排专人及时接听举报电话,查看举报专栏,查收举报信件邮件,保证举报渠道畅通。


第三章 举报线索受理


第八条 县统计局统计法规股建立健全举报线索登记制度,填写专门的举报信息登记表(样式附后),详细、准确记录举报人信息、举报时间、举报渠道、举报事项及其涉及地区等相关信息。匿名举报的应当在举报线索登记表上注明。

第九条 县统计局法规股受理电话举报,应全程录音,并根据情况建议举报人提供书面材料和证据,同时即时填写电话记录单。

通过网络专栏、电子邮件受理网络举报的,应当保证举报材料的完整。

受理来信举报的,应当逐件拆阅、逐件登记,并注意保持举报材料的完整。

第十条 县统计局法规股对各类统计违法举报线索逐一登记后,应当安排专人进行初审,并按下列情况办理:

(一)举报事项属于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应当及时受理,由县统计局法规股按程序报告县统计局领导。

(二)举报事项属于统计部门职责和管辖范围,但不属于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由县统计局法规股转交县统计局有关职能股室。

(三)举报事项不属于统计部门职责和管辖范围的,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反映,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

(四)举报事项不明确或者举报对象不确定的,不予受理。

(五)举报事项已得到处理,举报人就同一事项再次举报,且未提出新的实质性线索的,不予受理。

(六)举报事项在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办理时限内,举报人就同一事项再次举报的,不予受理。


第四章举报线索核实


第十一条县统计局法规股采取下列方式对举报线索进行核实:

(一)直接立案查处;

(二)组成检查组进行核查核实;

第十二条 县统计局法规股依据统计法律法规、统计调查制度、各专业掌握的数据报送情况对举报事项进行审查,对领导批示的,举报线索具体、违法事实清楚、违法情节较重的,属于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范畴的,具有可查性且属县统计局管辖范围的,由县统计局法规股组成检查组,按照规定进行现场核实核查。

对于举报线索比较具体、违法情节较轻的,具有可查性,不宜直接立案查处或直接进行现场核查,且不属于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范畴的,由县统计局法规股移交乡镇统计站核实。


第五章 举报线索处理


第十三条 对按规定程序立案查处的有关统计违法举报线索,县统计局法规股组成检查组按照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十四条 对市统计局统计执法监督局转交的有关统计违法举报线索,经县统计局法规股组织核查核实,发现确有统计违法行为的,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经县统计局批准后,按要求将核查和初步处理意见报送市统计局统计执法监督局审定。县统计局法规股根据市统计局统计执法监督局反馈意见做好后续处理工作。

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将有关意见反馈给市统计局统计执法监督局。

第十五条 对转交乡镇统计站核实的举报,县统计局法规股按照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要求乡镇统计站及时报告核查情况、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经审核同意后由乡镇统计站处理。

(二)要求乡镇统计站及时报告核查和处理情况。

(三)转交乡镇统计站自行核查处理。

乡镇统计站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及时报告的,县统计局将予以通报。

第十六条 对于实名举报并且留有联系方式的,经查实后确实存在统计违法行为,县统计局法规股应当将核实情况以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第十七条 经核查核实发现举报人为达到其不可告人的目的,颠倒是非,捏造事实,反映不实的内容和不存在的问题,进行恶意举报的,县统计局法规股可以通过适当途径和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 县统计局法规股应当按照统计违法案件查处程序和档案管理要求,及时整理举报材料和办理过程中收集、形成的有关材料,归档保存。


第六章举报线索销号


第十九条 统计违法举报线索按下列方式进行销号处理:

(一)不予受理的,直接做销号处理。

(二)移交县统计局有关职能股室的,根据职能股室反馈意见进行销号处理;移交乡镇统计站的,根据乡镇统计站的反馈意见进行销号处理。

(三)举报事项不属于统计部门职责和管辖范围的,在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部门反映,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部门后做销号处理。

(四)受理后直接立案的,案件处理完毕后做销号处理。

(五)受理后进行核查的,根据核查核实情况进行销号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417日起施行。


山县统计违法举报线索登记表

登记时间:               登记人:

举报线索

来源


编号


举报方式

实名

举报


匿名

举报


举报人情况


姓名


单位

职务


联系方式


地址


被举报人


举报内容


受理单位

拟办意见


初核意见


初步处

理意见



处理结果


反馈意

见情况



销号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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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山县统计局                            20204 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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