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山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山办201937

 

 

中共衡山县委办公室

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衡山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职能

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

《衡山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县委、县政府批准,现予以印发。

 

中共衡山县委办公室

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425

 

衡山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衡阳市委办公室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山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衡办〔20196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衡山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以下简称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对外使用县文物局名称。

第三条 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文化(文物)、旅游、广电、体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省委、市委、县委的部署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文化(文物)、旅游、广电、体育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拟订、组织实施全县文化(文物)、旅游、广播电视、体育政策措施、发展规划,加强监督检查和评估,推进体制机制改革,促进融合创新发展。

(二)管理全县性重大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体育活动,指导重点文化设施建设,组织衡山旅游整体形象推广,促进文化(文物)、旅游、广电、体育产业对外合作和国际市场推广,组织拟定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指导、推进各项工作。

(三)统筹规划文化、旅游、广电、体育事业,组织实施文化、旅游、广电、体育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指导、协调全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产业的建设和发展,指导、管理对外文化旅游广电体育交流与合作。

(四)指导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市场发展,对文化(文物)、旅游、广电、体育、新闻出版(版权)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文化、文物、旅游、广电、体育市场。

(五)指导、推进文化(文物)、旅游、广电、体育科技创新发展,推进文化、旅游、广电、体育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

(六)推进文化(文物)、旅游、广电、体育领域的公共服务,会同有关部门统筹安排文旅广体相关事业经费;规划、指导全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产品生产;组织、指导、协调全县重点公共文化、旅游、广电、体育设施建设和基层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负责指导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美术馆、博物馆、纪念馆、旅游服务中心、体育场(馆)等基层公共文化体育事业建设。

(七)指导艺术创作与艺术生产;扶持地方性、代表性、示范性、实验性文化艺术品种和体育项目,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管理、指导艺术教育事业;指导、组织、协调全县性重大文化和体育活动。负责监测全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经济运行和统计全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相关行业数据及信息发布。

(八)指导全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和文物、旅游、体育、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执法工作;监管全县文化(文物)、旅游、广电、体育市场经营活动;负责对从事演艺活动的民办机构和网络游戏服务进行监管(不含网络游戏的网上出版前置审批)。

(九)统筹规划全县群众体育发展;负责推行全民健身计划,指导群众性体育活动的开展,指导县直机关、企事业单位群众体育机构和队伍建设,监督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推动国民体质监测和社会体育指导工作队伍制度建设。

(十)研究全县体育竞赛项目的设置与布局,组织管理体育训练、体育竞赛、运动队伍建设,协调运动员社会保障工作;统筹规划青少年体育发展,加强体育后备人才建设,指导和推进青少年体育工作。

(十一)指导和监督全县广播电视事业,实施准入和退出管理;拟订全县广播电视发展规划;负责对全县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所播出的节目内容、质量及传输、监测、播出、覆盖等进行监管;负责对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的民办机构进行监管;负责对广播电视节目的进口和收录进行监管;指导县乡镇广电事业建设并实施行业管理;指导、协调电信网、广播电视网、互联网融合的相关工作。

(十二)协调和指导全县文物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履行文物行政执法职责,依法协调对重大文物违法案件的查处,协同有关部门查处文物犯罪的重大案件;负责世界文化遗产申报及保护、管理的监督工作,协同有关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县考古工作,组织、协调重大文物保护和考古项目的实施,承担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申报市级、省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有关工作;负责文物和博物馆有关审核、审批事务及相关资质资格认定的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文物保护科技创新;管理、指导文物和博物馆对外交流与合作,指导文物进出境有关许可和鉴定工作。

(十三)管理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拟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优秀民族文化的传承普及工作。

(十四)拟订全县文旅广体系统人才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

(十五)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应急管理工作,对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十六)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综合协调县文旅广体系统的行政工作,督促重点工作落实;负责文秘、综合、文电、会务、机要、综合档案、保密、信访、对外接待、后勤服务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综治维稳、计划生育、安全生产、文明城市创建等工作;受理来信来访,办理人大代表建议与政协委员提案;负责局系统应急管理;起草全县文旅广体系统有关规范性文件,拟订全县文旅广体领域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审核以本局名义下发和代县委、县政府起草的规范性文件。

(二)人事股。负责督查、督办、落实局党组决定的重要事项;负责指导、推动全县文旅广体系统的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拟订全县文旅广体系统人才建设与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才队伍建设及机构编制、人事劳资和专业技术档案等管理工作;管理、指导全县文旅广体领域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认定、业务培训和相关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负责对外及港澳台文化交流人员的政审;负责全县体育职业证书的评定工作;指导社会艺术培训,管理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和机关工会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

(三)行政审批服务股。负责本单位对企业和个人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及其他职权(核准、备案、年检)等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事项的受理、审核或审批和送达;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事项的调研论证;负责有关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事项的政策咨询、政务公开工作;负责与本单位承担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事项事中事后监管职能科室的沟通协调,并做到信息共享;负责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事项办理资料归档和信息统计工作;负责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的协调联络,接受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的监督指导。监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政令;负责向社会公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承担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法律事务、办理规范性文件备案等工作;落实县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推进全县文旅广体系统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负责普法教育及其相关工作。

(四)公共文化服务股。负责全县公共文化事业的管理,拟订全县文化公共服务事业发展规划政策、服务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群众文化、少数民族文化、未成年人文化和老年文化工作;指导图书馆、文化馆事业和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指导公共数字文化和古籍保护工作;组织、协调和实施文化公共服务的重大公益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指导公共文化服务单位免费开放工作,完善公共服务长效保障机制建设。

(五)文化艺术股。拟订全县文学、戏曲、戏剧、音乐、舞蹈、杂技、美术、书法等文艺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文艺作品和代表县级水准及特色的文艺院团;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协调、指导、管理全县性艺术展演、展览等重大文艺活动。

(六)文化遗产股。协调、指导文物保护、考古工作和重大项目的实施工作;组织开展文物资源调查工作;负责申报市级、省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有关工作;协同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县级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体系;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保护和宣传工作;承办国家、省、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组织国家、省、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项目的申报及评审工作;组织实施优秀民族民俗文化的传承、普及工作;组织、协调全县性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活动。指导全县博物馆工作,承担全县博物馆管理制度规范和业务指导工作;承担文物和博物馆科技、信息化、标准化规划的拟订和推动落实工作;协调博物馆间的交流与协作;指导民间珍贵文物抢救、征集工作;承担文物拍卖、进出境和鉴定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文物保护宣传工作,统筹规划文物和博物馆专门人才的培训;指导革命文物保护和利用工作;协同指导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建设工作;组织开展文物安全监督检查,指导文物安全防护工作。

(七)产业规划发展股。负责拟订全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的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产业宏观管理;负责管理、指导全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产业和经济活动;负责协调直属单位的文化、旅游、广电、体育产业开发和各种经营活动;负责拟订全县范围的体育彩票发行计划、工作部署,落实体育彩票发行政策和措施;负责对直属单位的产业开发和各种经营活动进行管理;做好全县文旅广体产业的综合统计调查工作;负责监管、指导全县非公有性文旅广体产业机构;负责全县旅游资质单位的报批和规范化管理工作。拟订全县文化(文物)、旅游、广电、体育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和艺术科研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文化(文物)、旅游、广电、体育科研工作及成果推广;组织协调文化(文物)、旅游、广电、体育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工作;指导文化、旅游、广电、体育装备技术提升。

(八)旅游管理股。承担全县旅游资源普查、开发和保护;指导、推进全域旅游;指导全县重点旅游区域、目的地、线路的规划和乡村旅游、休闲度假旅游发展;指导文化和旅游产品创新及开发体系建设,监督指导全县各类旅游景区(点)、旅游度假区、乡村旅游区(点)及专项旅游商品实施标准化管理、质量等级评定;指导国家文化公园建设;承担红色旅游相关工作,负责组织全县大型文化、旅游、广电节会对外交流活动。

(九)市场管理股。拟定全县文化(文物)、旅游、广电、体育市场管理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对文化(文物)、旅游、广电、体育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承担文化(文物)、旅游、广电、体育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组织拟订文化(文物)、广电、体育市场经营场所、设施、服务、产品等标准并监督实施;监管、指导全县文化(文物)、旅游、广电和体育市场服务质量;承担全县旅游经济运行监测、假日旅游市场、旅游安全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拟定全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新闻出版(版权)市场综合执法工作标准和规范并监督实施;指导、推动整合组建文化旅游市场综合执法队伍;指导、监督全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新闻出版(版权)市场综合执法工作,组织查处和督办文化旅游广电体育新闻出版(版权)市场重大案件。受理旅游质量投诉、举报,负责全县旅游投诉情况统计报表的工作;负责旅游市场检查及其质量监督工作,规范旅行社经营活动;指导、组织导游人员年审工作及导游人员资格和中、高级导游人员等级考试的相关事务性工作;负责出国(出境)旅游的规范管理工作;负责旅游保险工作,承办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理赔案的有关工作。

(十)广播电视管理股。拟订全县广播电视事业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全县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体系的建立,指导、监督全县各播出单位的安全播出工作;对全县广播电视市场进行监管;组织全县广电奖项评比工作;组织审查国产电视剧、对外合拍影视剧(含动画片)及需要审查的进口节目的内容;监管卫星电视接收设施及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落地和接收工作;负责全县广播电视的安全播出技术保障;指导全县广播电视系统的技术运行维护工作。协调推进广播电视“户户通”、老少边贫地区广播电视基础设施建设。承担全县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广播电视视频点播、公共视听载体播放广播电视节目内容和业务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发展和宣传;协调推进三网融合,审核广播电视频率(频道)和功率等技术参数;推进广播电视与新媒体新技术新业态创新整合发展。

(十一) 群体竞训股。拟订全县竞技体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竞技运动项目设置、布局和分类管理;负责制定全县综合性运动会和竞技体育项目的单项竞赛计划、竞赛规程;负责申报、承办在本县举行的国际或全国、全省、全市性竞技体育竞赛的具体工作;管理全县体育竞技训练工作,对全县各级各类体校、青少年俱乐部及各类青少年体育培训机构进行管理、指导;指导、管理各级体育后备人才基地建设;协助人事部门做好裁判员、运动员等级和业余体校教练员专业技术职务考核及晋升工作;负责全县裁判员培训、管理;依法指导、监督全县各级各类学校贯彻执行《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抓好传统项目学校建设。拟订全县群众体育工作的发展计划,组织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组织开展全县大型群众体育竞赛活动;对全县体育市场进行监管;指导城市体育、农村体育及其他社会体育的开展;负责对全县体育类非企业单位进行监管和业务指导;负责全县群众体育专(兼)干的培训和业务指导;负责全县国民体质监测工作;负责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的指导和监管。

(十二)计划财务股。拟订全县文旅广体系统事业年度执行计划;负责文旅广体系统事业项目资金和资产的监督管理,负责安排下达文旅广体事业经费;负责本局基本建设项目的申报、管理、政府采购等工作;负责重大活动和项目的财务和物资保障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核算,指导、监督直属单位财务管理工作;管理、指导局机关、直属单位基本建设、国有资产管理和政府采购等工作;负责局直属单位内部审计等工作;指导全县文旅广体系统统计工作;拟订体育彩票公益金的使用计划;归口管理体育基金。

(十三)宣传信息股。拟定全县文化(文物)、旅游、广电对外宣传推广与交流合作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县文化(文物)、旅游、广电整体形象对外宣传推广工作;统筹指导全县对外文化、旅游、广电领域交流合作相关事务,负责组织协调跨地区宣传推广和交流合作活动;负责组织全县大型文化、旅游、广电节会对外交流活动。

  第五条 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机关行政编制10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工程师1名,股室负责人13名。机关后勤服务全额拨款事业编制9名,人员只出不进,编制出一减一。

第六条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

1.衡山县文化遗产事务中心。为副科级公益类事业单位,全额拨款事业编制10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主要任务:参与拟定全县文化遗产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规划,制定有关的制度和办法并监督实施;指导、协调全县文化遗产的管理、保护、抢救、发掘、研究、出境、宣传等业务工作;协助申报县级、市级、省级和全国重点文化遗产保护单位;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历史文化名镇、村申报的相关工作,协助管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参与世界文化遗产项目的相关申报、监管工作;参与馆藏文物和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利用规划和维修项目;协助审核文物维修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资格;指导全县博物馆建设及博物馆之间的协作交流;指导民间博物馆依法有序发展;负责管理全县的考古工作;主持全县考古勘探、抢救性发掘工作;及时向上级申报新发现的文物;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文化遗产事业经费预算;统筹规划全县文物、博物馆专门人才的培养、培训;组织指导文物和博物馆方面的科学研究和科学保护工作;完成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2.衡山县文化艺术中心。为副科级公益类事业单位,全额拨款事业编制13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主要任务:收集、整理、抢修皮影戏剧本、皮影戏复牌等文化艺术作品,并推动文化艺术作品“进校园、进社区、进乡镇”;制定合理规范的免费开放公共设施管理制度,根据我县文化艺术事业发展需要,不断健全完善基础设施、优化工作岗位;不断巩固和发展文化艺术团队,加强文化艺术队伍培训,加大文艺作品创作力度,积极开展大型文化演出活动,不断丰富广大群众文化生活。

3.衡山县全民健身服务中心。为副科级公益类事业单位,全额拨款事业编制11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主要任务:组织实施全县全民健身服务工作规划、措施;负责县级公共体育场馆和设施的运营、管理、维护和向社会免费或低收费开放服务工作;协助组织各类全民健身大型活动并提供场馆服务;负责为各级各类体育赛事和青少年业余运动训练提供场馆服务;负责组织开展群众性体育赛事和全民健身活动;协助承办全国、省、市、县级体育赛事;负责宣传全民健身政策、法规,普及推广体育健身知识,负责开展各类体育运动健身知识与技能培训;协助举办体育专业培训;负责开展全县公民体质监测服务工作;协调指导群众性体育组织(协会)开展群众体育活动;完成县文旅广体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4.衡山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为副科级公益类事业单位,全额拨款事业编制11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主要任务:负责对全县文化市场实施监督检查,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负责查处演出和娱乐场所、网吧及互联网上网服务、电子游戏、美术品销售、文物经营等违法行为;查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出版、计算机软件等违法违规活动和印刷、复制、出版物发行的违法违规活动和印刷、复制、出版物发行中的违法违规经营活动;查处违法安装和设置卫星电视接收、传送和播放电影电视行为,监督查处广播电视广告经营活动违法行为;查处盗版侵权行为等。负责查处旅游体育市场执法工作任务;承担“扫黄打非”日常工作及有关工作任务;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及地方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负责组织全县性文化市场治理专项行动,配合相关部门查处跨区域的重大案件;负责提请发证机关并参与实施吊销文化市场类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5.衡山县旅游服务中心。为副科级公益类事业单位,全额拨款事业编制8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主要任务:认真贯彻落实全县旅游业发展政策并组织实施;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旅游行业设施标准和服务标准;参与全县旅游国有资产的经营和管理;协助组织旅游项目的开发、改造和升级;参与组织全县旅游资源的普查、规划和相关保护工作;协调处理景区景点周边关系;贯彻落实全县旅游市场的规划和开发战略,协助组织旅游整体形象的对外宣传和重大促销活动,开拓旅游市场,通过各种渠道广泛宣传衡山旅游资源和优势,努力提升旅游品牌的知名度;参与组织实施全县旅游商品、纪念品的开发;受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委托负责全县旅游市场日常管理,提供旅游交通、票务、导游等服务;参与做好旅游安全和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全县旅行社、旅游星级饭店、旅游车(船)公司、旅游景区(点)以及其他旅游业经营单位的初审或报批工作;指导做好旅游安全、旅游保险和旅游娱乐文化工作;组织实施旅游人才规划,参与全县旅游教育、培训工作以及旅游从业人员的职业考试、岗位资格认证、导游证年审等工作;负责全县旅游信息化工作,包括旅游信息的收集、上报和发布;提供旅游信息咨询。

6.衡山县唐群英故居管理处。为正股级公益类事业单位,全额拨款事业编制3名,设主任1名。负责唐群英故居、文立正故居、岳北农工会的日常管理、维护和建设工作,做好参观群众的接待和讲解工作。

7.衡山县图书馆。为正股级公益类事业单位,全额拨款事业编制13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主要任务:搜集与保存人类文化相关的遗产;开展社会教育,让图书馆真正走入平民百姓当中,担负起对科学文化教育;传递科学情报,进行文献信息传递;开发智力资源;满足社会成员的文化欣赏与娱乐消遣的职能。

8.衡山县花鼓戏剧团。为正股级公益类事业单位,差额拨款事业编制15名,设团长1名,副团长2名。主要任务:创作生产多姿多彩的剧(节)目,丰富群众文化生活、陶冶观众情操、宣传国家文化方针政策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参加全县社区、广场、企业、校园、乡村等各种文化下乡演出活动;传统花鼓灯艺术整理与保护艺术作品;普及戏曲艺术及推广艺术创作表演人才培养,传承戏曲文化;衡山剧院承接县委、县政府各种重要会议接待,承接各外团院校的各类演出工作。

9.衡山县电影发行放映公司。为正股级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编制3名,设经理1名。

  第七条 本规定由县委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425日起施行。

中共衡山县委办公室                20194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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