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山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简介

根据《中共衡阳市委办公室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山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衡办〔2019〕6号),设立衡山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文化(文物)、旅游、广电、体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省委、市委、县委的部署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文化(文物)、旅游、广电、体育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负责人:宋少峰


机构地址:湖南省衡山县开云镇解放南路195号


邮编:421300


电话:0734-5812177


上班时间: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


               上午8:00-12:00 下午15:00-18:00 (5月1日-9月30日)


内设机构:


办公室、人事股、行政审批和执法监督股、文化股、旅游管理股、体育股、广电股、财务股、安全管理股


主要职能:


(一)研究拟订、组织实施全县文化(文物)、旅游、广播电视、体育政策措施、发展规划,加强监督检查和评估,推进体制机制改革,促进融合创新发展。


(二)管理全县性重大文化、旅游、广播电视、体育活动,指导重点文化设施建设,组织衡山旅游整体形象推广,促进文化(文物)、旅游、广电、体育产业对外合作和国际市场推广,组织拟定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指导、推进各项工作。


(三)统筹规划文化、旅游、广电、体育事业,组织实施文化、旅游、广电、体育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指导、协调全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产业的建设和发展,指导、管理对外文化旅游广电体育交流与合作。


(四)指导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市场发展,对文化(文物)、旅游、广电、体育、新闻出版(版权)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文化、文物、旅游、广电、体育市场。


(五)指导、推进文化(文物)、旅游、广电、体育科技创新发展,推进文化、旅游、广电、体育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


(六)推进文化(文物)、旅游、广电、体育领域的公共服务,会同有关部门统筹安排文旅广体相关事业经费;规划、指导全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产品生产;组织、指导、协调全县重点公共文化、旅游、广电、体育设施建设和基层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负责指导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美术馆、博物馆、纪念馆、旅游服务中心、体育场(馆)等基层公共文化体育事业建设。


(七)指导艺术创作与艺术生产;扶持地方性、代表性、示范性、实验性文化艺术品种和体育项目,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管理、指导艺术教育事业;指导、组织、协调全县性重大文化和体育活动。负责监测全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经济运行和统计全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相关行业数据及信息发布。


(八)指导全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和文物、旅游、体育、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执法工作;监管全县文化(文物)、旅游、广电、体育市场经营活动;负责对从事演艺活动的民办机构和网络游戏服务进行监管(不含网络游戏的网上出版前置审批)。


(九)统筹规划全县群众体育发展;负责推行全民健身计划,指导群众性体育活动的开展,指导县直机关、企事业单位群众体育机构和队伍建设,监督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推动国民体质监测和社会体育指导工作队伍制度建设。


(十)研究全县体育竞赛项目的设置与布局,组织管理体育训练、体育竞赛、运动队伍建设,协调运动员社会保障工作;统筹规划青少年体育发展,加强体育后备人才建设,指导和推进青少年体育工作。


(十一)指导和监督全县广播电视事业,实施准入和退出管理;拟订全县广播电视发展规划;负责对全县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所播出的节目内容、质量及传输、监测、播出、覆盖等进行监管;负责对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的民办机构进行监管;负责对广播电视节目的进口和收录进行监管;指导县乡镇广电事业建设并实施行业管理;指导、协调电信网、广播电视网、互联网融合的相关工作。


(十二)协调和指导全县文物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履行文物行政执法职责,依法协调对重大文物违法案件的查处,协同有关部门查处文物犯罪的重大案件;负责世界文化遗产申报及保护、管理的监督工作,协同有关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县考古工作,组织、协调重大文物保护和考古项目的实施,承担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申报市级、省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有关工作;负责文物和博物馆有关审核、审批事务及相关资质资格认定的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文物保护科技创新;管理、指导文物和博物馆对外交流与合作,指导文物进出境有关许可和鉴定工作。


(十三)管理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拟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优秀民族文化的传承普及工作。


(十四)拟订全县文旅广体系统人才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


(十五)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应急管理工作,对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十六)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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