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山县乡镇综合文化站年度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全面提高乡镇文化站工作人员服务质量与水平,充分发挥乡镇综合文化站的功能与作用,根据省、市对基层公共文化服务建设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乡镇综合文化站。

     二、考核内容

    以乡镇文化阵地建设、组织制度及队伍建设、文化活动开展、任务落实、文物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等工作为主要内容(具体项目及分值设置详见考评细则)。

     三、考核办法

   采用百分制考核办法,另设加分及扣分项目(加分最多不超过10分)。

    1、自查自评。

    12月底前由各乡镇文化站根据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按照考核项目和评分标准进行自查自评,并于次年1月5日前将自查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县文旅广体局。

2、综合考评。

    由县文旅广体局负责,在乡镇文化站自评的基础上,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查看等方式,并结合平时掌握的情况进行综合评分。

3、考核等次。

绩效考核分为四个等级,满分100分。总分值在90分以上的,评定为优秀;总分值在70—89之间的,评定为良好;总分值在60—69分之间的,评定为合格;总分值在60分以下的评定为不合格。

4、奖惩措施。

考评结果由县文旅广体局、县财政局予以通报,对于考评优秀的综合文体站,给予表彰和奖励;被评定为不合格的单位,限期责令整改,县文旅广体局、财政局予以备案。连续二年评定为不合格的单位,从下年度起,取消其免费开放等专项补助资金,直至考评合格。

四、相关要求

1、各乡镇文化站要对照全年工作目标任务及考核项目,结合各自实际,建章立制,落实措施,完成工作任务,努力提高规范化管理和服务水平。

2、各乡镇文化站必须如实填报评分表,并在考核中提供种类证明材料,如有弄虚作假,将给予确定当年考核不合格,并通报批评。

五、加分因素

1、乡镇文化工作代表县参加市、省比赛、检查、考核的,分别加3分、6分。

2、乡镇文化站工作成绩突出,经验得以推广,召开县、市、省文化工作现场会的,分别加3分、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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