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文旅广体系统免罚轻罚事项清单

序号

违法行为

不予处罚条件

轻微/首违不罚

法律依据

备注

 

1

 

娱乐场所变更有关

事项,未按照本条例 规定申请重新核发

娱乐经营许可证的。

1、首次出现此类违法 行为的 

2、违法行为轻微并及  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 后果的或者初次违法

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 时改正的;

3、主动配合行政机关 查处违法行为的。

 

首违不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 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 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 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

(二)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

(三)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   

 

娱乐场 

 

2

 

娱乐场所在本条例 规定的禁止营业时 间内营业的。


 

首违不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 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 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 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

(二)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

(三)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   

 

娱乐场 

 

 

3

 

娱乐场所从业人员 在营业期间未统一 着装并佩带工作标   


 

首违不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 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 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 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

(二)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

(三)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   

 

娱乐场 

 

4

娱乐场所未按照本

条例规定建立从业

人员名簿、营业日  志,或者发现违法犯 罪行为未按照本条

例规定报告的。


 

首违不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 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 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 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 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娱乐场 

 

5

娱乐场所未按照本

条例规定悬挂警示

标志、未成年人禁入 或者限入标志的。


 

首违不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  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 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娱乐场 

 

6

 

醒目位置未悬挂《网 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经执法人员提醒及 时改正的。

 

首次发现,经教育能够 在责令改正期内及时   改正的 

 

首违不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

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 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  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五)  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    

 

互联网

上网服

务营业

场所

 

 

7

 

醒目位置未悬挂未

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经执法人员提醒及

时改正的。

 

首次发现,经教育能够 在责令改正期内及时

改正的 

 

首违不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  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 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 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五) 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   

 

互联网

上网服

务营业

场所

 

8

 

电,影院在向观众明 示的电影开始放映

时间之后至电影放 映结束前播放广告 的

1、首次出现此类违法 行为的 

2、违法行为轻微并及  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 后果的或者初次违法

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 时改正的;

3、主动配合行政机关 查处违法行为的。

 

首违不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三十二条

国家鼓励电影院在向观众明示电影开始放映时间之前 放映公益广告

电影院在向观众明示的电影开始放映时间之后至电影 放映结束前,不得放映广告

 

电影院

 

9

 

个人安装和使用卫 星地面接收设施的

 

1、首次出现此类违法 行为的 

2、主动配合行政机关 查处违法行为的。

 

首违不罚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八条

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如有特殊情 况,个人确实需要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符 合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许可条件的, 必须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 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卫星电 视

 

 

10

未能提供近两年的

出版物发行进销货

清单等有关非财务

票据或者清单、票据 未按规定载明有关

内容的 

首次发现,无消费者投 诉为国家明令禁止的  出版物或者非法出版  物,且能配合说明出版 物的来源,未造成社会 影响的。

 

首违不罚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 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  

 

出版

 

11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未在经营场所明显 处张挂或者未在网 页醒目位置公开出 版物经营许可证和 营业执照登载的有 关信息或者链接标   

 

首次发现,检查现场及 时悬挂或者网页及时  登载证照,未造成社会 影响的。

 

首违不罚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 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  

 

出版

 

12

 

不按规定接受年度 核验的 

首次发现,且在发现后 的规定时间内进行年  检,未造成社会影响   

 

首违不罚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 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  

 

出版

 

13

 

印刷或者复制单位 接受非出版单位和 个人的委托印刷或 者复制出版物的

首次发现,主动配合调 查,未印刷或者复制国 家明令禁止的出版物  或者非法出版物,数量 较少,及时停止违法行 为,未造成社会影响   

 

首违不罚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

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 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 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 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出版

 

 

14

 

擅自将接受委托印 刷的其他印刷品再  委托他人印刷的;

 

首次发现,印刷数量较 少,及时停止违法行

为,未造成社会影响  

 

首违不罚

《印刷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 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 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 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 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擅自将接受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再委托他人印刷

 

 

出版

 

15

景区在旅游者数量

可能达到最大承载

量时,未依照本法规 定公告或者未向当

地人民政府报告,未 及时采取疏导、分流 等措施,或者超过最 大承载量接待旅游

  

 

及时主动采取补救措

施,改正违法行为,未 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  影响的。

 

首违不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五条

景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开放条件而接待旅游者的 景区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符合开放条件,并处 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景区在旅游者数量可 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公告或者未向 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未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 或者超过最大承载量接待旅游者的,由景区主管部门 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至六个  

 

旅游

 

16

 

拒不改正的。

 

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责令改正期限内主动 改正的 

 

首违不罚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 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 下的罚款:

(一)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  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  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

(二)设立分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 管理部门备案的;

(三)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 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的。

 

旅游

 

 

17

 

不采取必要的补救 措施的。

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

措施,获得旅游者谅

解,未造成严重后果和 不良影响的。

 

轻微不罚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一条

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 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 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旅游

 

18

拒不改正的。

主动配合改正的。

首违不罚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由旅游行  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旅游

 

19

未制止履行辅助人

的非法、不安全服务 行为,或者未更换履 行辅助人的。

主动改正,作出检讨和 保证,情节轻微,未造 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

  

 

轻微不罚(给予

警告)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旅行社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制止履 行辅助人的非法、不安全服务行为,或者未更换履行 辅助人的,由旅游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并处2000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 下罚款 

 

旅游

 

20

 

互联网文化单位违

反《互联网文化管理  暂行规定》第十条, 逾期未办理备案手

  

 

1、非经营性互联网文 化单位

2、首次逾期未办理备 案手续

3、主动配合调查、积 极配合完成案件处理   

 

首违不罚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60日内 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

备案,并提交下列文件:

(  )备案表;

(二)章程;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四)域名登记证明;

(五)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非经营性互 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条,逾期未办理备案手 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 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 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互联网

 

 

21

互联网文化单位未

在其网站主页的显

著位置标明文化行

政部门颁发的《网络 文化经营许可证》编 号或者备案编号,未

标明国务院信息产

业主管部门或者省、

自治区、直辖市电信

管理机构颁发的经

营许可证编号或者

备案编号的。

 

1、非经营性互联网文 化单位

2、首次查处该违法行 为的

3、主动配合调查、积 极配合完成案件处理   

 

首违不罚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

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 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 备案编号,标明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 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编号或 者备案编号。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 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互联网 文化活动,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互联网

 

22

变更名称、地址、域 名、法定代表人或者 主要负责人、业务范 围的,未自变更之日 起60日内到所在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文化行政

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1、非经营性互联网文 化单位

2、首次查处该违法行 为的

3、主动配合调查、积 极配合完成案件处理   

 

首违不罚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名称、地址、域名、法 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的,应当自变更 之日起60日内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 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互联网 文化活动,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互联网

 

 

23

 

互联网文化单位提 供含有禁止内容的 文化产品。

 

1、非经营性互联网文 化单位

2、违法情节显著轻微 

3、主动配合调查、积 极配合完成案件处理   

 

轻微不罚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互联网文化单位不得提供载有以下内容的文化产品: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 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 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本规定第十六条 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 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 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提

供,处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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