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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山县文化市场首次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2024年版)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适用条件 |
1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第二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 初次违法并及时改正的。 |
2 | 娱乐场所在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二)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 | 初次违法并及时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3 | 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三)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 | 初次违法并及时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4 | 游艺娱乐场所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的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游艺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八条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游艺娱乐场所经营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不得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 | 初次违法并及时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5 | 游艺娱乐场所进行有奖经营活动奖品目录应当报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的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游艺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八条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游艺娱乐场所经营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二)进行有奖经营活动的,奖品目录应当报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 初次违法并及时改正的。 |
6 | 娱乐场所未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的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第二十四条:娱乐场所应当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应当注明“12318”文化市场举报电话。 | 初次违法并及时改正的。 |
7 | 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未办理备案手续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初次违法并及时改正的。 |
8 | 经省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批准的涉外演出在批准时间内增加演出地,未到演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部门备案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经省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批准的涉外演出在批准的时间内增加演出地,未到演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 初次违法并及时改正的。 |
9 | 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标明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的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十三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标明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 | 初次违法并及时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10 | 所经营的艺术品未标明作者、年代、尺寸、材料、保存状况和销售价格等信息等违法行为 |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30000元以下罚款。 | 初次违法并及时改正的。 |
11 | 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的单位、个人,未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十一)应按本规定进行备案而未备案的; 第十三条第一款: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应当于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初次违法并及时改正,且无其他违法行为的。 |
12 |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在原发证机关所辖行政区域一定地点设立临时零售点开展其业务范围内的出版物销售活动未提前到设点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备案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十一)应按本规定进行备案而未备案的; 第十七条第一款: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可在原发证机关所辖行政区域一定地点设立临时零售点开展其业务范围内的出版物销售活动。设立临时零售点时间不得超过10日,应提前到设点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取得备案回执,并应遵守所在地其他有关管理规定。 | 初次违法并及时改正,且无其他违法行为的。 |
13 |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者链接标识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五)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或者未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者链接标识的;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五)项: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五)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应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利用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应在其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链接标识。 | 初次违法并及时改正的。 |
14 | 内部资料的编印单位未在印刷完成后10日内向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送交样本 |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1千元以下的罚款;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下列行为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五)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送交样本的。 第十八条:内部资料的编印单位须在印刷完成后10日内向核发《准印证》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送交样本。 | 初次违法并及时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15 |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未在其网站首页上标明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编号的 |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 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未标明有关许可信息或者未核验有关网站的《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的; 第十九条: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应当在其网站首页上标明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编号。 | 初次违法并及时改正的。 |
16 | 印刷业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 | 《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印刷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三)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 | 初次违法并及时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17 | 印刷业经营者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擅自留存委托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废品和印板、纸型、印刷底片、原稿等的 | 《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印刷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擅自留存委托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废品和印板、纸型、印刷底片、原稿等的; | 初次违法并及时改正,且无其他违法行为的。 |
18 | 印刷业经营者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擅自保留其他印刷品的样本、样张的,或者在所保留的样本、样张上未加盖“样本”、“样张”戳记的 | 《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印刷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二)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擅自保留其他印刷品的样本、样张的,或者在所保留的样本、样张上未加盖“样本”、“样张”戳记的。 | 初次违法并及时改正,且无其他违法行为的。 |
19 | 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的 |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的。 | 初次违法并及时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20 | 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应当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或者《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与营业执照一起,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要位置。 | 初次违法并及时改正的。 |
21 | 旅行社不按要求制作安全信息卡,未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或者未告知旅游者相关信息的 |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旅行社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不按要求制作安全信息卡,未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或者未告知旅游者相关信息的,由旅游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应当制作安全信息卡。 安全信息卡应当包括旅游者姓名、出境证件号码和国籍,以及紧急情况下的联系人、联系方式等信息,使用中文和目的地官方语言(或者英文)填写。 旅行社应当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随身携带,并告知其自行填写血型、过敏药物和重大疾病等信息。 | 初次违法并及时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附注:《衡山县文化市场首次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所称“初次违法”是指一年内初次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