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科学合理分配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补偿经费,确保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健康稳定发展,根据《湖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转发基层医疗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分配原则
保运转、促发展,公平、公正,便于操作。
二、分配对象
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三、资金来源
中央、省级财政和本级拨付用于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专项补偿经费。
四、分配方式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药零差率销售补偿经费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补偿总经费包括中央、省财政指明用于基药补助的资金和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改经费中用于基本药物制度补助的资金。
基药补偿经费与乡镇卫生院编制人数、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绩效考核成绩及全年业务总收入挂勾,占比为5:3:2。具体计算公式为:
半年基药偿差经费=(本单位编制人数÷全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总人数)×(全年总分配资金×5/10÷2)+(本单位半年绩效考核分数÷全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半年绩效考核分数总和)×(全年总分配资金×3/10÷2)+(本单位半年业务总收入核算基数÷全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半年业务总收入核算基数)×(全年总分配资金×2/10÷2)。
(中心卫生院全年业务收入核算基数为本院全年业务总收入×30%,乡镇卫生院全年业务收入核算基数为本院全年业务总收入×35%)
(其中本单位编制人数为乡镇卫生院在编人数加局聘人数之和,全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总人数为全县基层医疗机构在编人数加局聘人数之和)。
在分配前提取部分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奖励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先进单位。其中全年考核居全县前3名的分别奖(3000、2000元、1000元)元;受到衡阳市级通报表扬的单位,每次奖励15000元;接受全省基本药物制度考核排名进入全省综合排名前十,按省级专项奖励资金的50%发放奖金;全省考核综合排名中等,受检单位各奖励10000元;全省考核综合排名在最后十名,扣减受检单位全年专项资金各10000元,用于奖励年度县级考核前三名的单位。
五、分配程序
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补偿经费拨付方式为每半年预拨,每年核拨一次。拨款前,县卫计局和县财政局联合开展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绩效考核,考核方案见附件(1)。完成考核后,由县卫计局药政股负责拟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经费分配明细表,经县卫计局领导审核同意,送县财政局领导审定,将补偿经费拨付到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本方案自2018年7月1 日起执行。
附件:1、衡山县基层医疗机构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考核方案
2、衡山县基层医疗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绩效考核评分表
衡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衡山县财政局
2018年6月27日
衡山县基层医疗机构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考核方案.doc
衡山县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制度绩效考核评分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