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衡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HSDR-2015-01006

 

 

 

 

 

 

 

山政办发〔2015〕28号

 

 

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衡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主要

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

衡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县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5日

 

 

 

衡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衡山县委 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衡山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山发〔2015〕2号)和《中共衡山县委 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衡山县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山发〔2015〕3号),设立衡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为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转变

(一)行政审批事项

取消、下放、调整、增加由县人民政府公布予以变动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的职责

1.将对医疗机构服务绩效评价等技术管理职责逐步转移给相关事业单位。

2.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要求,减少对所属医疗机构的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落实医疗机构法人自主权。

3.将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研究拟订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及人口政策职责划给县发展和改革局。

(三)整合的职责

1.将县发展和改革局承担的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划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将原县卫生局承担的负责全县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建立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发布全县重大食品安全信息、起草有关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规范性文件、依法拟订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职责,划给县市场与质量监督管理局。

(四)加强的职责

1.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协调推进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公共卫生、药品供应和监管体制综合改革,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加大公立医院改革力度,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提高人民健康水平。

2.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完善生育政策,加强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加强对乡村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加强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推进优生优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

3.推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在政策法规、资源配置、服务体系、信息化建设、宣传教育、健康促进方面的融合。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4.鼓励社会力量提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加强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培养。

5.加强卫生应急体系建设,提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能力;加强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提高卫生和计划生育科学管理水平。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负责协调推进全县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医疗保障,统筹规划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二)负责全县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落实,制定全县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计划,组织和指导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收集上报法定传染病疫情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三)负责落实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管理规范和政策措施,组织开展相关监测、调查、评估和监督,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负责食源性疾病及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流行病学调查。

(四)负责组织拟订并实施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全县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负责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基金个人缴纳费用筹集和协调各级财政补助资金落实,负责全县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监管与效益评估,负责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控制。

(五)负责制定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制定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以及采供血机构管理的规范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执行省、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准入、资格标准,制定和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行规划和服务规范,建立医疗机构运行监管和医疗服务评价体系。

(六)负责组织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建立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考核和评价运行机制,建设和谐医患关系,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七)实施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湖南省基本药物目录,组织制定衡山县增补药物目录,拟订全县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管理制度,提出全县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

(八)负责组织实施加强全县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的政策措施,组织监测计划生育发展动态,提出发布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信息建议。制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制定优生优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对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并发症和因生育病残儿要求再生育的医学鉴定工作,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率。

(九)组织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等机制。负责协调推进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机制,提出稳定低生育水平政策措施。

(十)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推动建立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区域协作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十一)组织拟订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全科医生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建立完善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并组织实施。

(十二)组织拟订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相关科研项目。组织实施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

(十三)指导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完善综合监督执法体系,规范执法行为,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负责拟订计划生育目标管理方案,组织计划生育工作考评,监督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十四)负责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参与全县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负责开展卫生和计划生育对外合作交流。

(十五)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中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加强中医药行业监管。

(十六)贯彻执行中央、省、市保健政策,负责全县保健工作的管理,负责县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承担全县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七)承担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和县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八)承担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综合管理。

(十九)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设1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体制改革股)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督查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综合性重大问题调研、重要文稿起草、政务公开、安全保密和信访等工作;负责会议和公务活动的组织以及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组织指导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域的地区性交流与合作,参与国际组织倡导的重大卫生和计划生育活动;组织协调县政府对局机关绩效考核工作;负责牵头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各类人员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后勤、安全保卫等工作。承办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具体工作,研究提出全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建议;督促落实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会议议定事项;承担组织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

(二)人事股

拟订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任免、工资福利、考核奖惩、人事管理和队伍建设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和组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资格的评审和考试工作;负责卫计系统国、省、市、县级先进集体和个人的推荐工作;组织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管理干部岗位培训工作;组织协调援疆、援藏、扶贫等对口支援工作;负责机关及下属单位各类人员因公出国(出境)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指导下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三)财务与审计股

承担卫生和计划生育专项资金管理工作;拟订卫生、计生经济政策和卫生、计生财务管理规章制度;拟订药品和医疗器械采购相关规范,组织落实政府采购工作;提出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建议;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指导医疗卫生计生机构价格政策的落实;负责局机关并监督下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承担机关和预算管理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

(四)规划与信息股

拟订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承担统筹规划和协调优化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工作;指导区域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规划和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承担大型医用装备的配置管理工作;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承担卫生和计划生育项目及其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承担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和统计工作,参与全县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

(五)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

组织拟订全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相关政策和文件;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负责全县公共卫生、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综合监督,按照职责分工承担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学校卫生和计划生育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公共场所、饮用水安全、传染病防治、医疗卫生机构和采供血机构的监督检查,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组织查处违法行为,督办重大违法案件,指导规范综合监督执法行为;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交流,负责食品安全标准跟踪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指导和监督社会抚养费管理。

(六)行政审批服务股

负责本单位对企业和个人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给付、其他职权(核准、备案、年检)等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事项的受理、审核或审批和送达;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事项的调研论证;负责有关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事项的政策咨询、政务公开工作;负责与本单位承担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事项事中事后监管职能股室的沟通协调,并做到信息共享;负责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事项办理资料归档和信息统计工作;负责与县政务服务中心的协调联络,接受县编办、县法制办、县政务服务中心的监督指导。

(七)疾病预防控制股

拟订全县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防止和控制疾病发生和疫情蔓延;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的监测评估、指导协调及学校常见病防控;承担指导法定传染病疫情信息报告工作;承担县人民政府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八)医政医管股

组织实施国家、省、市制定的医疗机构、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医疗服务、采供血机构管理等有关政策规范;监督实施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和服务规范,拟订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指导医院药事、临床实验室管理等工作,参与药品、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工作;拟订全县医疗机构评审评价办法,监督指导全县医疗机构评审评价;拟订公立医院运行监管、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并督促实施;负责医疗行业作风建设和纠风工作;落实征兵、高考及大型活动的医疗保障;组织指挥和调度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医疗救援;指导和组织对医疗纠纷、事故的调处;负责全县医师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负责全县医疗机构毒麻药品管理和审批工作;负责县直医院对口支援。

(九)中医药管理股

组织实施国家、省、市制定的中医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技术、医疗质量的政策、规范、标准;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中医事业发展规划;负责中医、中西医结合的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护理及临床用药等监督和业务指导;负责管理中医医疗机构和中医医药人员;负责中医药的继承、创新和中医现代化;负责中医科教及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制定和执行中医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技术、医疗质量的政策、规范、标准;负责全县中医医疗机构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建设项目管理;负责中医药人员的在职教育和继续教育;指导农村中医工作。

(十)基层卫生股

拟订全县农村和社区卫生政策、规划、规范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县基层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组织指导全县农村和社区卫生人员业务培训,完善乡村医生的管理制度,监督指导基层卫生政策的落实。

(十一)妇幼健康服务股

组织实施国家、省、市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政策、规划、技术标准和规范;推进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体系建设,管理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组织实施国家、省级、市级和县级妇幼健康服务项目,指导全县妇幼卫生、出生缺陷防治、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依法规范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负责全县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因生育病残儿要求再生育的医学鉴定组织协调工作。

(十二)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股

贯彻执行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药物政策和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管理措施;制定全县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监督管理药品企业、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交易活动;落实基本药物医疗机构首选和检测评估制度。

(十三)爱国卫生工作股(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贯彻执行爱国卫生工作的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县爱国卫生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统筹协调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工作责任的落实;组织开展卫生创建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农村改厕工作,负责开展群众性卫生监督和城乡环境卫生评价工作;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防治工作,负责全县病媒生物防治工作技术指导;承担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四)计划生育基层指导股

指导和督促全县基层加强计划生育基础管理和服务工作,完善计划生育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网络建设;负责国家、省级和市级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的创建评选工作;完善全县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制度,组织实施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经常性检查及年终考核工作;组织实施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承担县人口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五)计划生育家庭发展股

研究提出全县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的政策建议,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及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下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机关行政编制为2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1名;股室负责人15名。

原定2名全额拨款事业编制暂保持不变。

五、其他事项

(一)与县发展和改革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研究提出全县人口发展战略,拟订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拟订计划生育政策,研究提出与计划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向的政策建议,促进计划生育政策与相关经济发展政策的衔接配合,参与制定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县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

(二)与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1.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会同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向县卫生和计划生局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需要制定、修订相关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应当尽快制定、修订。

2.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会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3.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参与制定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条件和检验规范。

(三)公共卫生管理方面的有关职责分工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公共卫生综合协调、标准制定及监督检查工作,安全监督、环境保护、教育和文化体育等部门做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监管工作。

(四)县计划生育协会、红十字会列入群团序列

(五)撤销机构(19个)

1.衡山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2.衡山县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

3.衡山县17个乡镇计划生育服务所,其职能职责、人员编制并入乡镇卫生院。

(六)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下设机构的三定规定另行批复。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共衡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衡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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