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衡山县卫生健康局推进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衡山县卫生健康局推进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实施方案

 

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规范卫生健康行政执法行为,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要求,现结合卫健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要求

深入贯彻《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省、市、县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总体目标,认真落实省、市、县政府对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有关要求,按照依法有序、科学规范、便捷高效的原则,紧密联系卫健工作实际,突出问题导向,着力解决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不作为、乱罚款、乱检查、不透明、不文明等问题,严格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卫生健康行政执法水平,优化三项制度管理,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步伐,确保三项制度健康持续发展,为加快推进健康衡山,服务“四个新衡山”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二、工作任务

(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的事前、事中、事后公开机制,通过衡山党政门户网站和办事大厅、服务窗口、微信公众号等载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主动表明身份。

1、健全公示制度。依据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行政执法公示具体办法,明确执法公示的范围、内容、载体、程序、时限要求、监督方式和保障措施等事项。建立健全对公开信息的审核、纠错机制,构建分工明确、职权明晰、便捷高效的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公示运行机制。

2、加强事前公开。主要公开执法主体、执法人员、职责、权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程序、监督方式,并根据法律法规和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1)结合权责清单、罚没清单、监管清单、收费清单等,编制我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明确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依据等须事前公开的内容,报县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审核后予以公示。

2)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完善行政执法程序,编制卫生健康局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具体操作流程;编制行政执法服务指南,明确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优惠政策、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方便群众办事。

3)在县党政门户网站健康微衡山和微信公众网公开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人员清单,明确持证执法人员的姓名、单位、职务、证件编号、执法类别、执法区域等内容,实现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开透明,网上适时查询,随时接受群众监督。

3、规范事中公示。主要是在执法过程中主动亮明身份,做好告知说明工作。

1)在行政执法活动中要按卫生健康法律法规出具执法文书,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2)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人员,一律不得从事执法活动。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要主动亮明身份,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卫生健康监督执法人员要按规定规范着装和佩戴统一标识。

3)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在固定办事场所明示工作人员单位、姓名、职务、执法种类和服务事项等信息。

4、推动事后公开。主要是按时主动向社会公布行政执法决定、行政检查情况等执法结果,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在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公示具体办法中明确行政执法行为事后公开的范围、内容、方式、时限、程序和公开期限等事项,做到应公开尽公开,及时向社会公布“双随机”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

5、创新公开方式

1)结合“互联网+政务服务”和信息化建设的要求,加强门户网站、办事大厅、服务窗口建设,探索运用微博、微信公众号等载体,全面、及时、准确公示执法信息,拓宽公开渠道,方便群众查询。

2)积极探索建立办公自动化系统或执法办案系统与行政执法公示平台的数据交换机制,实现执法信息向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即时推送,实现信息共享,接受群众监督。

(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保存、管理、使用工作制度

通过文字、音像等方式,对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并归档,实现行政执法行为的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1、修订完善制度。依据《湖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的执法类别,修订完善各类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具体办法,绘制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各个执法环节记录的内容、方式、载体等事项,完善执法信息采集、存储、分析、归档等规范化建设制度。

2、规范文字记录

1)在卫生健康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使用省统一制作的行政执法文书范本和电子信息格式,规范执法文书制作。

2)按要求规范开展文字记录工作。按执法案卷标准制作、管理和保存执法卷宗,确保执法文书、案卷完整和执法依据适应准确,积极推行执法文书和执法案卷电子化。

3、推行音像记录。主要是对现场检查、随机抽查、调查取证、证据保全、听证、行政强制、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活动,要进行音像记录;对直接涉及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场所,要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

1)结合执法工作实际,编制《音像记录事项清单》,明确进行音像记录的关键环节、记录方式以及应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的现场执法活动。

2)严格按照卫生健康执法全过程记录具体办法和《音像记录事项清单》,规范开展录音、录相、照相、视频监控等音像记录和全过程音像记录工作,并将音像资料及时归档保存。

3)按要求配备音像记录设备并制定音像记录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监督规则。

4、提高记录信息化水平。利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结合办公自动化和执法办案系统建设,积极探索运用成本低、效果好、易保存、不能删改的记录方式,积极探索推进全过程音像记录的即时上传云存储模式,实现执法全过程同步网络管理,提高行政执法记录的信息化水平。

5、强化记录实效。建立健全卫生健康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收集、保存、管理、使用等工作制度,加强全过程记录数据统计分析,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在案评卷、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中的作用。

(三)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在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须事先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监股法制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确保每项重大执法决定都合法适当,守住法律底线。

1、健全审核制度。依据《湖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修订完善卫生健康领域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具体办法。

2、落实审核主体

1)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主体为局法监股,按照工作要求配备和充实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法制审核人员,确保法制审核人员综合素质能够满足工作需要。

2)建立法制审核人员定期培训制度,积极推行互联网+培训和典型案例教学等多种培训方式,不断提高法制审核人员的法律素养和法制审核能力。

3)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继续聘请业务素质高的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

3、确定审核范围

根据卫生健康工作特点,结合执法层级、所属领域、涉案金额、社会影响等因素,确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范围,编制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四类执法行为的《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对非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纳入法制审核范围。

4、明确审核内容。重点审核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程序是否合法、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情形、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以及其他应审核的内容。

5、细化审核程序。根据工作实际,分执法类别编制《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明确法制审核送审材料,规范审核程序、审核载体、时限要求、法制审核意见与拟处理意见不一致的协调决策机制、责任追究机制等事项,规范法制审核行为。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局长唐自立同志任组长,副局长周林华任副组长,局办公室、法监股、医政医管股、行政审批股、宣传站、县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局法监股胡财坤兼办公室主任,负责三项制度的日常管理。

(二)加强业务培训。一是在认真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基础上,注重卫生健康干部职工素质的培养,把卫健执法干部队伍行政执法能力的提高作为提高执法水平的突破口,采取以会代训和组织专业培训相结合,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素养;二是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案卷制作水平,全面提高卫健干部职工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全面提升执法水平。

附件:

1、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2、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保存、管理、使用工作制度

3、卫生健康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4、卫生健康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清单

5、卫生健康行政执法程序流程图


附件1:

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增强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行政执法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卫健局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公示卫生健康执法人员的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按照《衡山县卫健局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要求,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三类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公开行政执法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依法、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按照“谁执法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工作机制和管理制度,明确行政执法公示内容的采集、传递、审核、发布和管理等职责。

 

第二章  行政执法事前公开

第六条 事前公开内容

(一)执法主体。公示县卫健局内设执法科室和下设执法机构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以及所属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和执法范围等;

(二)执法依据。逐项公示卫生健康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事项清单;

(三)执法权限。公示县卫健局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职权范围;

(四)执法程序。公示卫生健康执法的具体程序,包括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

(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示县卫健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

(六)救济方式。公示当事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七) 监督举报。公开驻县卫健局纪检监察组地址、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举报。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七条 卫生健康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必须统一执法服装,佩戴标识,亮明身份。

第八条 卫健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出具执法文书,依法主动告知当事人利害关系、执法事实、理由依据以及法定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相关解释和说明工作。

第三节  事后公开内容

第九条 卫生健康执法事后公开内容包括:

(一)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等;

(二)行政强制。行政强制的措施、执行方式、执行结果、查封扣押清单等;

(三)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抽查内容、存在问题以及整改情况;

(四)行政许可。许可对象、许可依据、许可时间、许可事项;

第十条 卫生健康执法决定和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不予公开的一律公开。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决定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开:

(一)当事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

(三)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公示载体

第十二条 卫生健康执法相关内容公示载体包括:

(一)网络平台。衡山县卫健局及时与衡山党政门户网建立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的数据交换机制及时公示事前事中事后公开内容,实现卫生健康执法信息向公示平台即时推送;

(二)传统媒体。利用主流报刊、广播、电视、省市新闻媒体发布会等,公示卫生健康执法相关内容;

(三) 办公场所。利用衡山县卫健局的电子显示屏、微信公众平台等公示卫生健康执法相关内容。

 

第四章  公示程序

第一节  事前公开程序

第十三条 县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以及新颁布、修改、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通过县政府网站公示。

(一)法监股牵头,组织局相关股室站、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局按照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方案的要求,全面、准确梳理卫健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的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等事前公开内容,报县法制办审核后公示。

(二)法监股负责公示卫生健康执法人员清单,实现卫生健康执法人员信息公开透明,网上可查询,随时接受群众监督,方便群众办事。

(三)卫生健康监督执法局负责编制卫生健康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进一步明确具体操作流程和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经县卫健局有关科室负责人审查和县卫健局法制处审定,报县法制办审核后公示。

第二节 事后公开程序

第十四条 卫生健康执法事后公开程序包括:

公开时限。(1)卫生健康各类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由承办机构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之内公开;(2)县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局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对抽查结果正常的市场主体,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承办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向社会公示;(3)对抽查有问题的市场主体,区分情况依法做出处理并向社会公示。

    

第五节  公示机制

第十五条 公示信息的收集、整理。县卫健局各相关科室和单位明确一名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本科室和单位卫生健康执法公示信息。

第十六条 公示信息的审核、发布。县卫健局推行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同)将各相关科室和单位卫生健康执法公示信息梳理汇总后,按照卫生健康执法公示程序,通过县政府网站进行对外发布和更新工作。

第十七条 公示信息的纠错、更正。建立卫生健康执法公开信息反馈机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反应公示的卫生健康执法不准确的,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调查核实后,以适当的方式澄清,及时更正,并认真分析错误产生的原因,倒查责任。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县卫健局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对卫生健康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十九条 县卫健局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县卫健局推行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

保存、管理、使用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行政执法全过程信息的记录、保存、管理和使用,进一步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在卫生健康行政执法过程中,通过完成统计执法案卷制作,充分利用执法记录仪等方式,对日常执法检查、调查取证、文书送达等卫生健康行政执法活动全过程进行记录。 

第三条  加强对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业务培训和监督检查,严格文书、影像资料、记录仪管理,充分发挥执法记录制度的监督作用。 

 

第二章  记录的形式、范围和载体

第四条  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两种形式。文字记录是以纸质文书或电子文书等形式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的方式。音像记录是通过录音机、照相机、摄像机以及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方式记录设备,实时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的方式。

第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文字记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音像记录的执法过程,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音像记录。

第六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坚持合法、客观、全面、及时、可回溯的原则。

 

第三章   调查取证阶段的记录

第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依申请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应当在受理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核查,并制作相应的审查或者核查结论文书。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执法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决定的,下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上级行政执法机关,由上级行政执法机关进行归档保存。

第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依职权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依法采取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产,冻结存款、汇款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制作相应的行政执法文书对相关情况进行记录,同时进行全程音像记录。

第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现场检查(调查、勘验)、抽样取证、举行听证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调查取证过程,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

 

第四章  审核决定阶段的记录

第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调查取证过程进行音像记录时,应当重点对下列内容进行记录:

(一)执法现场环境、执法办案场所;

(二)行政执法人员、当事人、证人等现场有关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

(三)重要涉案物品等相关证据及其主要特征;

(四)行政执法人员对有关人员、财物采取措施的现场情况;

(五)行政执法人员送达执法文书的情况;

(六)其他应当重点记录的内容。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专家论证或者评审的,应当对专家论证或者评审的情况进行记录。记录的形式包括专家论证或者评审意见书、会议记录及签到表等。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法制审核的,应当对法制审核的相关情况进行记录。记录的形式为法制审核意见书。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应当对集体讨论的意见和决定情况进行记录。记录的形式为全面记录行政执法机关各负责人意见的会议纪要、会议记录等。

 

第五章  送达执行阶段的记录

第十四条 卫生健康行政执法机关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当制作送达回证,并在送达回证上对送达文书名称、送达时间和地点、送达人、受送达人或者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及签收情况等进行记录。

第十五条 当事人自愿履行行政执法决定所确定的义务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自愿履行的情况进行记录,并留存相关凭证。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同时履行行政执法决定所确定的义务的,应当对行政执法机关履行义务的情况进行记录,并留存相关凭证。

第十六条 卫生健康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应当制作相应的行政执法文书,对催告、作出并送达强制执行决定、行政强制的方式等情况进行记录,并对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具体过程进行全程音像记录。

当事人或者第三人对行政强制执行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者异议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当事人、第三人提出的意见或者异议以及行政执法机关对有关意见、异议的处理情况等进行记录。

第十七条 卫生健康行政执法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当对催告情况、申请情况、强制执行结果情况等进行记录。

 

第六章  记录设备资料使用和管理

第十八条 卫生健康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的调阅监督制度,做到可实时调阅,切实加强监督,确保行政执法文字记录、音像记录规范、合法、有效。

第十九 建立影像资料管理制度,按照卫生健康执法单位名称、执法记录设备编号、执法人员信息、案由及案件当事人等项目分类存储,严格管理。 

第二十条 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地记录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受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全程录音录像的,应当对重要环节使用照相机、摄像机等记录设备进行录音录像,并做好执法文书记录。 

第二十一条  卫生健康执法单位要定期做好执法记录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保持设备整洁、性能良好。在进行执法记录时,应当及时检查执法记录设备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保证执法记录设备正常使用。 

 

第七章  记录的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二条 卫生健康执法单位负责本单位执法记录设备的影像资料和行政执法案卷日常存储、保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归档保存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确保所有行政执法行为有据可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采用音像记录的,行政执法人员或者记录人员应当在音像记录制作完成24小时内,将记录信息存储至指定的行政执法信息系统或者专用存储器,不得自行保管。采用一般执法程序的影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一年。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应当采取刻录光盘等方式,长期保存记录的影像资料: 

(一)当事人对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

(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卫生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卫生行政执法人员的;

(三)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

(四)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情况。

 

第八章  检查和考评

第二十五条 卫生健康局定期对执法记录设备反映的卫生行政执法人员仪容风纪、文明执法情况进行抽检,对记录的案卷、影像资料进行回放检查,并建立检查台帐。 

第二十六条  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记录时,严禁下列行为: 

(一)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不进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

(二)删减、修改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原始影像资料;

(三)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记录的影像资料和案卷资料;

(四)利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与执勤执法无关的活动;

(五)故意毁坏执法文书、案卷材料、执法记录设备或者影像资料存储设备;

(六)其他违反执法记录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依法受委托承担行政执法职责的组织开展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

卫生健康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和监督卫生健康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结合卫生健康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衡山县卫生健康局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依法进行法制审核;因情况紧急需要,需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或立即施行强制执行除外。

未经法制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县卫健局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作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决定:

(一)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需经听证程序作出的;

(三)行政执法事项存在法律适用疑难或者定性争议较大的;

(四)行政执法事项存在情节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六)其他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的情形。

第五条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为法制审核机构,负责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制审核。

第六条 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局应当在重大行政执法行为调查终结后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送法制审核机构进行审查,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立案或者程序启动审批表、受理凭证等;

(二)进行审查、核查或者调查取证所采取的措施情况及相关行政执法文书,告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进行陈述、申辩等权利的行政执法文书;

(三)收集调取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笔录、勘验笔录等证据材料;

(四)经过听证、专家论证或者评审、评估的,需提供听证、论证或者评审、评估材料;

(五)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书;

(六)其他相关材料。

情况说明应包括基本事实,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适用行政裁量权的情况,调查取证情况,听证、评估、鉴定的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七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主要内容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法定权限,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三)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等依据是否准确;

(五)是否说明理由或者说明理由是否充分;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八)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合法性、适当性相关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法制审核机构完成法制审核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审核意见:

(一)行政执法主体合法,行政执法人员具备执法资格,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依据适用正确,说明理由充分,程序合法,拟定的处理意见适当的,提出同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意见;

(二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执法人员不具备执法资格的,提出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意见;超出行政执法机关管辖范围的,提出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并依法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的意见;

(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补充调查或者补充证据的意见;经进一步补充证据,事实仍然不清的,提出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意见;

(四)违反法定程序,且无法补正的,提出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意见;程序上存在轻微瑕疵或者遗漏,未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提出补正的意见;

(五)未说明理由或者说明理由不充分的,提出补正的意见;

(六)行政执法文书不规范、不完备的,提出补正的意见;

(七)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提出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意见。

第九条 法制审核机构应当在收到送审材料后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案情复杂的,经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

前款规定的审核期间自法制审核机构收到完备的送审材料的次日起计算,补充材料的期间不计算在内。

第十条 执法承办机构应当对法制审核机构提出的存在问题的审核意见进行研究,作出相应处理后再次报送法制审核。

第十一条 依法应当提交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未通过的,不得提交集体讨论。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关在实施重大行政执法行为过程中,因行政执法人员、法制审核人员以及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行政执法行为违法且产生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一)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

(二)因执法承办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原因,导致行政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等严重违法,或者报送法制审核的材料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

(三法制审核机构及其法制审核人员不按规定提出法制审核意见或者提出的法制审核意见严重错误的;

(四)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三条 案件材料提交不完整的,法制机构可以要求承办机构作出说明或者补充材料。

第十四条 县卫健局及受委托组织在开展法制稽查、案卷评查等工作时,发现下级卫生健康行政执法机关未落实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督促其改正。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4:

卫生健康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清单

序号

执法类别

事项名称

法制审查内容

1

行政处罚

对公民处以1万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万元以上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没收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于前款规定的数额;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的处罚

 

1.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2.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3.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处罚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4.程序是否合法;
5.是否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承办部门是否采纳。

 

2

行政强制

 

对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或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采取控制措施

 

1.是否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承办部门是否采纳;     

2.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3.采取措施是否按规定审批;

 

3

行政强制

 

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消毒、涉水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1.是否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承办部门是否采纳;     

2.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3.采取措施是否按规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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