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安办〔2021〕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要求,切实提高全县各部门、各单位、各类生产经营性企业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根据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安排,由县安委办牵头,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应急预案和预案演练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2021年5月6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
二、检查对象
按照"属地管理、行业监管"的原则,辖区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和各类生产经营单位,针对安全生产、自然灾害两大领域中涉及的矿山、工贸企业、危化企业、有限空间、人员密集场所(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学校、医院等)、建筑施工、特种设备、交通运输、防汛、自然灾害疏散等方面为检查重点。
三、成立督导检查组
县安委办成立督导检查组,负责此次全县应急预案和演练专项检查的督查督导工作。
组 长:符洪钧 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副组长:曹 俊 县应急管理局总工程师
组 员:陈焱燚 县应急管理局应急指挥中心主任
黄文川 县应急管理局应急指挥中心干事
四、检查内容
(一)应急预案检查内容
1.应急预案事故风险辨识评估结论和应急资源调查清单;
2.应急预案评审资料;
3.应急预案正本、电子文档;
4.应急预案备案资料;
5.应急预案培训宣传资料;
6.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
(二)应急演练检查内容
1.应急演练工作方案;
2.应急演练评估报告;
3.应急演练总结报告;
4.记录演练实施过程的相关图片、视频、音频等资料。
五、检查方式
本次检查采取自查、检查以及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一)自查阶段(2021年5月6日至5月31日)
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进行自查;各乡镇、县直部门对本部门预案、本地区、本部门(行业)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开展自查。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自查是否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规定对预案进行规范编制,是否按照规定将应急预案报送有关部门和乡镇备案,是否按照要求进行培训、演练。企业自查结束要形成自查报告于5月31日前报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各乡镇政府。
(二)检查阶段(2021年6月1日至6月30日)
各乡镇、各行业主管部门对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主要检查企业按照最新国家标准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进行规范编制、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及应急物资储备情况。检查结束,各乡镇、相关部门要对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并于8月30日前报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县应急管理局306室)。
(三)抽查阶段(2021年7月1日至12月31日)
县安委办将根据各乡镇、相关部门检查情况,在各乡镇、各行业随机抽取1-2家,采用听取汇报、查阅台帐、实地查看等方式进行督查,督查结果在全县进行通报。对未按照规定编制应急预案、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未按照规定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单位,将依据《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等依法立案查处。
六、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预案修编和预案演练是应急管理工作重要内容之一,能够有效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减少事故损失。各乡镇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有关县直部门要高度重视,对各自系统及辖区进行自查,完善健全本单位负责的预案。对于有预案修编任务的单位,要加快前期资料搜集、资源调查、风险分析与评估、应急能力评估和预案设计等工作进度,确保全面完成各自预案修编任务。
(二)加强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有关县直部门要加大对各类生产经营单位、风险区域、重点场所应急预案和应急演练的检查力度,进一步规范辖区企业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要督促应急预案编制不合理,未按规定备案、预案没有按要求演练和预案培训宣传没有开展的单位进行完善和整改,对整改不彻底的单位要依据相关法律进行查处。
(三)总结提高。本次检查结束后,各乡镇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有关县直部门要及时总结此次专项检查相关情况,进一步提升对辖区、行业领域预案管理和演练实施水平,并于2021年6月30日前将检查情况总结(含纸质和电子版)报县安委办(设县应急管理局306室)。
衡山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