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HSDR-2015-01027  

山政办发〔201549

 

 

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衡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

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

衡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县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 年11 月6

 

 

 

衡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衡山县委 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衡山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山发〔20152号)和《中共衡山县委 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衡山县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山发〔20153号),设立衡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行政审批事项

取消、下放、调整、增加由县人民政府公布予以变动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的职责

对全县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和职业病预防有关监督管理。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含职业卫生,下同)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规章,组织起草安全生产综合性的规范性文件,拟定全县安全生产工作的政策和规划,指导协调全县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县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安全生产信息;承担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承担全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园区管理机构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的落实情况;组织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拟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标准和控制指标分解方案;监督考核并通报全县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

(三)对权限内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四)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承担职责范围内(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下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准入管理职责,依法组织实施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并负责其监督管理工作。

(五)承担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六)组织实施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规章、标准和规程;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

(七)根据县人民政府授权,依法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对一般事故调查处理进行挂牌督办,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八)负责指导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综合管理全县生产安全伤亡事故、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统计分析工作。

(九)负责职责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加强对职责范围内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十)组织、指导全县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指导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和权限内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般从业人员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培训和考核发证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培训工作。

(十一)组织拟订全县安全生产科技规划,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科研和技术推广应用工作。

(十二)归口管理省、市财政安排我县和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安全技术改造、安全技术措施、公共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等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监督检查其资金的使用情况;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所必需资金的投入以及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

(十三)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十四)开展全县安全生产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五)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设10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落实;拟定机关的各项规则和制度;负责机关文秘、机要、会务、保密、档案、信访、计划生育、综合治理、接待、车辆管理、后勤保障等日常事务管理工作;负责安全生产信息收集、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负责本级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工作;承担机关及所属单位绩效管理、检查、考核工作;组织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组织人事、机构编制、队伍建设、离退休人员管理及服务等工作;负责机关财务、经费、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监督检查所属单位财务,负责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机关固定资产、设备采购和管理等工作;负责安全生产执法和应急救援装备的建设与管理工作;负责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使用监管工作;组织拟定安全生产科技计划;组织拟定全县安全生产科技规划,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科研和技术推广应用工作。

(二)政策法规股

组织起草全县安全生产综合性的规范性文件;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宣传贯彻工作;负责年度安全生产行政检查计划编制工作;承担安全生产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示范创建工作。

(三)行政审批服务股

负责本单位对企业和个人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给付、其他职权(核准、备案、年检)等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事项的受理、审核或审批和送达;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事项的调研论证;负责有关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事项的政策咨询、政务公开工作;负责与本单位承担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事项事中事后监管职能股室的沟通协调,并做到信息共享;负责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事项办理资料归档和信息统计工作;负责与县政务服务中心的协调联络,接受县编办、县法制办、县政务服务中心的监督指导。

(四)安全生产综合协调股

拟定全县安全生产年度工作计划,承担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工作;制定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分解方案并监督、通报其执行情况;组织协调全县安全生产综合考核、综合督查等工作;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及园区管理机构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综合工作;承办安全生产新闻发布和重要信息的发布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全县安全生产宣传报道及宣传活动;分析、预测全县安全生产形势;承担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

依法监督检查非煤矿山(含地质勘探)、尾矿库、石油(炼化、成品油管理、长输油气管道除外)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权限内非煤矿矿山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的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指导监督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指导推进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有关基础工作;参与非煤矿矿山企业一般以上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六)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股

依法监督检查烟花爆竹行业生产经营(批发)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权限内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批发)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指导监督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指导推进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有关基础工作;参与烟花爆竹企业一般以上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七)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依法监督检查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长输油气管道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指导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权限内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指导监督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指导推进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有关基础工作;参与危险化学品企业一般以上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八)工贸行业安全监督管理股

对权限内金属冶炼(含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管;指导监督权限内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指导推进金属冶炼等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有关基础工作;参与相关行业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九)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股

拟定职业卫生发展规划、重大决策;承担职业卫生综合监管工作;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卫生工作(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职业卫生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由相关业务股室分别承担);依法组织权限内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职业卫生设施设计的审查和竣工验收;参与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承担职业危害申报和统计分析工作;负责职业卫生检测、技术服务机构监督工作。

(十)事故调查与应急救援管理股

承担权限范围内生产安全事故(含职业卫生事故,下同)的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参与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对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进行挂牌督办,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负责安全生产专家库的建设及管理,协调调度安全生产专家支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制度和有关规定;组织起草有关安全发展规划以及应急救援预案;负责全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负责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接报处置及事故统计、分析、通报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全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演练;参与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导全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为11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1,总工程师1;股室负责人10名;

原定6名全额拨款事业编制暂保持不变。

五、其它事项

(一)关于交通旅游、铁路、民航、水利、建筑和城市公用设施、民爆器材、邮政、电信、特种设备、消防、农业机械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问题。公安、交通运输旅游、铁路、民航、水利、建设、国防科技、邮政、经信、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环保、消防、农业机械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从综合监督管理全县安全生产工作的角度,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上述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的考核发证、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由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负责。

(二)关于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烟花爆竹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负责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和经营(批发)许可证发放工作,组织查处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县公安局负责烟花爆竹运输通行证发放和烟花爆竹运输路线确定工作,管理烟花爆竹燃放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依法打击和取缔烟花爆竹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行为;县经济科技和信息化局负责拟定烟花爆竹行业规划、产业政策和有关标准、规划。

(三)关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各乡镇的职业卫生实施综合监管,承担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监督管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县职业病报告管理等工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劳动合同实施情况监管工作,做好职业病人的社会保障等工作;县总工会依法参与全县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反映劳动者职业健康方面的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四)关于工商贸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问题。县烟草局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烟草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商务和粮食局负责对职责范围内有关行业、领域(包括商业贸易等)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经济科技和信息化局负责对职责范围内有关行业领域包括金属冶炼(含冶金、有色)、机械、建材、轻工、纺织等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对烟草、商贸、金属冶炼(含冶金、有色)、机械、建材、轻工、纺织等行业领域实施安全生产综合监管。

(五)关于明确园区管理机构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园区管理机构负责本园区内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下设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1.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为正股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6名,设大队长1名。

2.安全教育培训中心,为正股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核定自收自支编制3名,设主任1名。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共衡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衡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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