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安办〔2015〕3号
关于开展油气及危险化学品罐区安全大检查的通知
县经开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信局、县发改局、县质监局、县消防大队:
为深刻汲取山东石大科技石化有限公司“7?16”着火爆炸事故和天津港“8.12”瑞海公司爆炸事故教训,扎实做好我县油气等危险化学品罐区专项安全大检查工作,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油气等危险化学品罐区专项安全大检查的通知》(安委办函〔2015〕89号,以下简称《通知》)和《湖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油气及危险化学品罐区专项安全大检查的通知》(湘安办函〔2015〕65号,以下简称《通知》)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检查范围与内容
检查范围为全县范围内,所有储油罐区、储气罐区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罐区。重点检查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的罐区,以及周边有学校、医院、养老院、住宅小区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罐区。
检查内容按照《通知》规定的内容实施。
二、检查方式
县经开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要按照通知要求,迅速布置开展专项检查活动,要结合各自实际认真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和落实责任,确保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落实到位,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原则,督促有关部门对油气等危险化学品罐区开展专项安全大检查工作。
(一)企业自查。全县各油气等危险化学品罐区管理或权属单位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学品罐区安全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4〕68号)、《关于加强化工企业泄漏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4〕94号)和《通知》要求完成自查工作,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台帐。8月30日前上报自查自改情况;城镇燃气相关企业同时将自查自改情况报当地住建部门。
(二)各乡镇全面检查。县经开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应配合相关部门对辖区内所有油气等危险化学品罐区进行全覆盖安全检查,确保安全检查全覆盖。
(三)县安委会督查。县政府将组织2个联合督查组(见附件1),由县经信局、县发改局、县质监局、县安监局、县消防大队分别牵头实施,中石化衡山分公司、中石油衡山分公司参与。督查采取听取情况汇报、查阅相关资料、聘请专家抽查企业罐区现场等方式进行,抽查企业罐区现场的比例不低于督查总数的30%。督查时间由各督查组确定,督查结束后各督查组应及时汇总督查情况,于9月10日前报送县安委会办公室。
三、工作要求
(一)立即部署,全面摸底。县经开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要按照《通知》要求,进行全方位部署,确保大检查工作落到实处。要全面摸清辖区内油气等危险化学品罐区底数和基本情况,登记建档,认真填写油气等危险化学品罐区检查表(附件2)和油气等危险化学品罐区名录清单(见附件3)。
(二)落实责任,严格整改。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职能部门应认真落实监管责任,扎实推进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对查出重大隐患的企业,要按《通知》要求严格执法,彻底消除隐患。
(三)及时总结,按时报送。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相关单位要对大检查工作及时总结,对企业未能及时整改的隐患,实施跟踪督办,并于9月10日前,将检查情况及罐区名录清单、油气等危险化学品罐区检查表报送县安委会办公室。联系人:唐国成,电话:5809893, 邮箱349042450@qq.com
衡山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9月5日
附件1
县安委会督查分组安排
第一组:县安监局、县质监局、中石化衡山分公司
检查企业不少于20家,负责检查前山片工作开展情况。
第二组: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消防大队、中石油衡山分公司
检查企业不少于12家,负责检查后山片工作开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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