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安办函〔2016〕9号
关于印发《衡山县开展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和监管执法行动方案》的通知
县经开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
为将省、市安委会办公室部署开展的危险物品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和监管执法行动不断推向深入,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衡山县开展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和监管执法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衡山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4月12日
衡山县开展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和监管执法行动方案
为深刻吸取京港澳高速“3.19”事故教训,加强全县危险物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按照省、市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立即开展危险物品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和监管执法行动的紧急通知》(湘安办明电〔2016〕14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和省、市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国、省、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要求,深刻汲取事故的沉痛教训,集中整治危险物品运输“四非”违法行为(未取得运输许可的车辆非法运输危险化学品,未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非法驾驶、押运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非法改装伪装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为未取得运输许可的车辆非法充装危险化学品),着力从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改装伪装、充装装卸作业以及道路运输管理等各个环节强化责任、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危险物品道路运输违法行为,全力防范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
二、工作重点
公安、交通运输、经济信息和科技局、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安监部门要聚焦危险物品道路运输安全,集中排查危险物品道路运输企业、从业人员、车辆、装载、出厂上路等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立即开展全面、严格、彻底的清理整治。重点是开展以下四个方面工作:
(一)严厉打击非法承运危险物品的行为
1.交通运输部门要会同公安部门全面排查从事危险物品充装和运输企业、液化气充装单位,对照发货和充装危化品信息记录,全面清查并依法取缔所有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的企业或单位、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和押运人员,并建立台账。
2.交通运输部门要组织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进行自查自纠,检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是否符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罐体是否符合《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第1部分: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GB18564.1-2006)要求,凡是非法改装伪装、罐体不合格的全部停运。
3.交通运输部门对企业有以下行为的要严格按照“四个一律”的要求,严厉打击:①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②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的;③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④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⑤非法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的企业;⑥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⑦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不建立或者不执行收件验视制度,或者收寄危险化学品的;⑧在邮件、快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为普通物品交寄的寄件人。⑨违反规定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的。要突出对县内化工企业、加油站及气体充装企业非法运输行为的严厉打击。
(二)严厉打击违规发货或非法充装危险化学品行为
1.交通运输、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督促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交通运输、住建部门指导督促液化气充装单位在发货或充装危险化学品时建立”四必查(必须查验车辆《道路运输证》、驾驶人、押运人员及装卸作业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是否与承运货物相适应;必须查验压力容器是否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必须查验车辆是否悬挂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要求的标志;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必须查验相应的购买许可证件或证明文件。承运人没有相应资质或超经营范围的、从业人员不具备资格的、运输车辆或罐体不合格的,一律不得发货或充装)制度和信息登记制度。4月中旬前,企业应将“四必查”及相应规定制作标牌固定在危化品储存、收发货(充装)区域及门卫处。对货物品名、数量和托运人、承运人、购买人、车辆等相关信息予以记录,建立台帐,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2.安监部门: ①查处打击以下行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销售危险化学品时不依法如实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向不具有法定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不按文件资料载明品种数量销售或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②在4月底前将辖区有效期内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和使用企业(经营范围、经营规模、地址和联系方式),向同级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进行通报。③在4月底前,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进一步完善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
3.住建部门: 4月中旬前将辖区液化气充装单位(经营范围、经营规模、地址和联系方式)向同级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进行通报。以后每个季度进行通报,建立定期信息通报机制,加强联合执法,共同打击违规发货和非法充装危险化学品行为。
4.县交通运输、公安、安监、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等部门在4月到5月份要组织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充装企业、液化气充装单位建立执行发货和装载查验、登记制度情况进行2次以上明查暗访,凡是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一律实施顶格处罚。
(三)严格整治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罐体非法生产、改装问题
1.县经济信息和科技局、交通运输、市场和质量监督、公安部门要对全县机动车生产、改装、维修企业等场所在4月到6月份每月开展至少1次明查暗访(在新闻媒体曝光1次以上),实施突击清查行动,严查非法改装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非法改装罐式专用车辆罐体、非法改装伪装普通货车用于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行为,并将查处情况报县安委办。
2.县经济信息和科技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负责,对未按规定安装紧急切断装置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和车辆实施查处。
3.交通运输、公安交警部门共同负责,对未按规定安装GPS监控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实施查处。
4.公安部门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降低检验标准、减少检验项目,篡改检验数据,伪造检验结果,或者不检验、检验不合格即出具检验合格报告的依法实施查处。
(四)严格整治危险物品道路运输违法行为
1.由公安部门牵头,交通运输和公安部门在4月底前组成联合执法队,深入全县危险化学品装载充装和发货的企业、站等,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出发上路前的装载状况进行检查,凡是非法运输、无证运输、超载运输,车辆、罐体非法改装伪装,驾驶员、押运员、装卸管理人员不具备从业资格的,一律依法处罚。
2.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依托交通安全执法服务站、超限检测站,对途经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严格检查,重点检查:1)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驾驶人的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和押运员的从业资格证是否符合要求;2)车辆的《道路运输证》以及经营范围是否包含危险化学品;3)车辆是否非法改装伪装,是否悬挂或喷涂警示标志、车身反光标识是否符合标准要求,是否按要求配备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4)剧毒化学品、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品运输车辆,是否按公安机关指定的路线、时间及规定的速度运输。
三、整治方式
这次危险物品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和执法行动采取“交通运输、公安、安监、市场和质量监督等相关职能部门专项检查、县安委办综合督查”方式进行。具体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公安部门牵头,凡是检查督查发现的问题隐患,按照“四个一律”(即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单位,一律依法责令停产整顿,严格落实责任;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依法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的要求,打击取缔到位,对典型非法违法案例,要公开曝光。(至少一例)
四、整治步骤
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从即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分三步实施。
(一)动员部署阶段(即日起至4月18日)
各相关部门要按照方案要求,认真开展动员部署,结合辖区、行业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周密部署危险物品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和监管执法行动工作。
(二)检查整治阶段(4月至6月上旬)
1.县公安、交通运输、安监、市场和质量监督等相关部门要采取明查暗访和突击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重点企业进行重点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求立即整改,整改不合格的,立即停产停业整顿,并对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所涉及的乡镇检查要做到全覆盖,并做好以下主要任务:1、建立一本台帐。要全面摸底排查,真正摸清危险化学品充装、运输企业的数量,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车辆和从业人员数量,罐式车辆罐体检验情况,建立信息化台帐,实现信息共享。
2.组织一次培训。将京港澳高速“7.19”“3.19”事故教训向所有危险物品道路运输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进行通报,对驾驶员、押运员、装卸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进行一次警示教育培训。
3.开展一次联合执法。由政府牵头,在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统一安排下,组织相关部门深入企业、路面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对发现的危险化学品非法运输行为和未整改的安全隐患,倒查追责、上限处罚。
4.打击取缔一批企业。对发现的非法违法行为要严管重罚、上限处罚,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安全隐患突出、事故频发的企业,实行“黑名单”管理,予以打击取缔。
(三)督查验收阶段(5月至6月底)
县政府将对各部门的方案落实情况和各乡镇专项整治情况进行督查,督查情况列入年度考核,全县进行通报。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相关部门、各乡镇要按照县政府统一部署,切实加强对危险物品运输安全专项整治和监管执法行动的组织领导,各乡镇和相关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带队开展调研督查,支持协调解决危险物品安全专项整治和监管执法中的重大问题,落实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保障,确保责任落实到位、安全检查到位、隐患整改到位。
(二)严格执法检查。县公安部门要依法牵头组织危险物品道路运输专项整治和监管执法行动,采取断然措施,实施严厉处罚打击,交通运输、安监、市场和质量监督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严厉打击运输危险物品等各类非法违法行为。
(三)强化责任落实。专项整治期间,县安委将采取暗访暗查的方式,不定期对各乡镇开展危险物品安全专项整治和监管执法行动工作的情况进行督查,对工作开展不力、未按时限要求开展工作的单位,将进行通报批评;对因开展工作不力,发生伤亡事故的,将依法严肃处理。
各乡镇、有关部门要安排专人及时报送工作信息至县安委办。在4月18日前要上报工作方案及台账。在4-6月每月25日前,上报本月工作落实情况。(邮箱:349042450@qq.com联系电话:5809893)。
衡山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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