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衡山县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HSDR-2020-01005

HSDR-2020-01005




山政办发〔2020〕12号



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衡山县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省市垂直管理单位:

      《衡山县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19日         



衡山县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县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以下简称预警信息)发布和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以下简称预警发布系统)运行管理,提高预警信息发布时效,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湖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68号)、《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衡政办发〔2015〕1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衡山县预警发布系统是指根据湖南省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同级气象部门建设的省、市、县三级相互衔接的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

第三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利用预警发布系统制作、发布(含调整和解除)、传播预警信息,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预警信息,是指可能发生、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的预警信息发布适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本办法实行。

预警信息级别分别为Ⅰ级(红色)、Ⅱ级(橙色)、Ⅲ级(黄色)、Ⅳ级(蓝色)预警和重要警示性信息。预警信息分级标准按县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预警信息发布工作遵循政府组织、部门承担、统一发布、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及时无偿、责任共担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县预警发布系统由县人民政府授权的预警信息发布工作机构(以下简称预警发布工作机构)负责建设、运行和维护。县气象局加强对我县预警发布系统运行、维护和管理的指导。

      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警信息发布工作的监管,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相关的日常协调和监管工作。

      第八条 县有关部门或应急指挥机构(以下统称预警发布责任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相应预警信息的制作、审签和发布,预警发布系统为预警发布责任单位发布预警信息提供发布渠道,不改变现有的预警信息发布责任权限,不替代相关部门已有发布渠道。

      第九条 各部门、各单位和公民、法人、社会组织,有责任和义务接收、传播和宣传预警信息,提高预警信息传播实效。

      第十条 县广播、电视、报刊、网站、户外媒体和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等接收预警信息后,应及时、准确、高效、无偿刊播预警发布系统发布的预警信息。


第三章  信息制作与发布

第十一条 预警信息制作单位要确保预警信息通俗易懂,有效引导公众防灾避险。

预警信息内容包括预警类型、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发布对象和发布单位、发布时间等。

第十二条 制作的预警信息需经审签,方可送本级预警信息发布工作机构发布。具体如下:

(一)Ⅰ级预警信息报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审签;

(二)Ⅱ级预警信息报县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审签;

(三)Ⅲ级、Ⅳ级预警信息由制作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

第十三条 社会影响较大、易引起公众恐慌的预警信息发布,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严重威胁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环境安全或可能对社会秩序造成巨大破坏的预警信息发布,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特别紧急的预警信息,可减少审批环节,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

第十四条 县预警发布工作机构为预警发布责任单位提供预警信息录入客户端。预警发布责任单位指定专人办理预警信息送发手续,并将指定人员名单报县预警发布工作机构备案。由多部门联合发布的预警信息经部门会签同意后,由牵头单位指定人员办理送发手续。送发手续是指通过预警发布系统录入客户端录入预警信息、将加盖单位公章的预警信息审签原件扫描上传、选择预警信息发布对象和发布渠道等。

第十五条 预警信息制作单位登录本级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录入拟发的预警信息,同时将审签文件送达县预警发布工作机构。县预警发布工作机构确认后,及时向社会发布。

第十六条  发布Ⅳ级以上预警信息时,预警信息制作单位要向县应急管理局备案;发布Ⅱ级以上预警信息后,县人民政府要及时向同级军事机关和可能受到危害的相关地区人民政府通报。

第十七条 县预警发布工作机构在接收预警发布责任单位送发的预警信息后,应按照指定的范围和时间,通过手机、传真、邮件、网站、高音喇叭、村村响系统、电子显示屏、广播、电视、微博、微信等渠道及时向社会公众、媒体、应急责任人、重点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团体发布预警信息。

第十八条 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信息制作单位应根据事态发展,及时调整或解除预警,并将调整或解除意见及时送达县预警发布工作机构。


第四章  信息接收与传播

      第十九条 县预警发布工作机构要加强与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和基础电信、户外媒体、楼宇电视、高音喇叭、人防警报、车载信息终端等运营管理部门的合作,建立联动工作机制,不断拓宽信息快速传输通道,构建广泛覆盖的预警信息传播网络。

      第二十条 文旅广体、通信等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预警信息传播工作的指导,建立预警信息快速发布"绿色通道",及时、准确、无偿播发或刊载预警信息。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应为预警发布工作机构利用短信平台和声讯平台向应急责任人发送预警信息提供支持;经通信主管部门同意,免费向应急责任人和指定范围内的社会公众及时发布预警信息。紧急情况下采用手机短信全网发布,并在广播电视媒体以滚动字幕、加开视频窗口甚至中断正常播出等方式迅速播报预警信息及有关防范知识。

     第二十一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预警信息接收、传播等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重点对乡村、社区以及学校、医院、旅游景区、交通枢纽、工矿企业、建筑工地、城市公园、燃气站场、监管场所等人员密集区和其他重点区域,增设必要的预警信息接收与传播设施,指定专人负责预警信息接收和传播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依托气象信息员、灾害信息员、群测群防员、食品安全协管员、应急救护员等部门和行业信息员以及社会工作者,建立基层预警信息应急责任人队伍体系,明确预警信息应急责任人责任区域,加强预警信息传播,动员组织群众做好防范工作,提高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三条 县预警发布工作机构要加强面向偏远农村、山区、水上、监管场所等区域的预警信息发布能力和机制建设,整合利用各类传播渠道,利用有线广播、高音喇叭、村村响系统、鸣锣吹哨等方式,及时将预警信息传递给受威胁群众。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条 建立预警信息发布联席会议制度,预警发布工作机构要召集应急管理、财政、气象、宣传、教育、科工信、公安、民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卫健、文旅广体、林业、通信、地震、电力等部门,定期沟通会商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协调解决预警信息发布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五条 县预警发布工作机构应加强预警发布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不断提高预警信息发布能力。要建立系统运行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强化安全保障;对预警信息制作和发布人员、系统维护人员、运行保障人员等开展技能和岗位培训;建立值班值守制度,实行24小时专人值守。

     第二十六条 建立预警信息发布工作通报机制。县预警发布工作机构定期通报预警信息发布情况及发布效果,交流相关工作动态和专家学者及研究机构意见建议。

     第二十七条 建立预警信息传播效果评估机制。县预警发布工作机构组织有关部门及时总结预警信息发布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分析存在的问题,研究解决措施,持续改进完善预警信息发布工作。

     第二十八条 县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所需经费,纳入县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二十九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加强预警信息相关知识宣传普及,增强公众防范应对突发事件的意识和能力。

第三十条 对因失职、渎职导致预警信息发布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衡山县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格式

XX突发事件预警

XX年总X期

XX预警  第X期

xx单位签发:xxxx                        20xx年x月x日x时


xx单位x月x日x时x分发布xx(类型)xx(级别)预警:

影响时间:

影响范围:

发布内容:

防御指南:

发布对象:

发布渠道:

(如有预警图标,附前,如有预警可能影响区域图,附后)

文字描述:

预警图标:xx单位x月x日x时x分发布xx(类型)xx(级别)预警:预计x月x日x时~x月x日x时(影响时间)xx(影响范围)xxxx(影响事件)xxxxxx(防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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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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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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