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

HSDR-2021-00003

衡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

山政告〔2021〕39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现就我县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自2021年6月1日起,除实行垂直领导的海关、金融、外汇、税务等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外,县级行政复议职责统一由本级人民政府行使,各级部门不再行使,衡山县司法局为本级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事项,以本级人民政府的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对外可以使用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名义、印章。

二、县人民政府统一管辖以下机关、组织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1. 县人民政府派出机关;2. 乡镇人民政府;3. 县人民政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4. 县人民政府或部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5. 受县人民政府委托管理的开发区管委会;6. 队部在辖区的高速公路交警大队。

三、改革实施前,政府部门已经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由该部门继续办理至终结。改革实施后,政府部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应当按照本意见的管辖规定,告知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途径,或者将行政复议申请转送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行政机关作出可能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时,应当按照本意见的管辖规定,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途径。

四、政府部门收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引导行政复议申请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提出申请,或者转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办理,并告知行政复议申请人。

五、《行政复议法》修订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衡山县人民政府

                                   2021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