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SDR-2022-00001
山政发〔2022〕2号
衡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衡山县县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衡山县县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山县人民政府
2022年3月21日
衡山县县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县级储备粮的通知》(山政发〔2008〕24号),新颁布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湖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8)中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政府粮食宏观调控,稳定粮食市场,保障粮食供需平衡,确保我县粮食安全,增强应对自然灾害和市场稳控能力,进一步规范县级储备粮油管理,保障县级储备粮油安全。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级储备粮油,是指县人民政府用于县内调剂丰歉、平衡供求、稳定市场、应对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所储备的稻谷原粮、成品粮(大米,下同)和食用植物油。
第三条 从事和参与本县县级储备粮油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储备粮油权属衡山县人民政府。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油。
第五条 县级储备粮油的管理要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县级储备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确保县级储备粮油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节约费用成本。
第六条 县商务和粮食局(以下简称县商粮局)负责对县级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储备粮油管理法规、规章及国家粮油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县级储备粮油各项业务管理体制,并报县人民政府备案。
县财政局负责落实县级储备粮油的贷款利息、保管费与轮换费、正常损失损耗等财政补贴,并及时、足额拨付;负责对县级储备粮油财政专项资金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衡山县支行(以下简称县农发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县级储备粮油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县级储备粮油贷款进行信贷监管。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县级储备粮油贷款或贷款利息、管理费等财政专项资金补贴。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县级储备粮油的仓储设施,不得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县级储备粮油。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县级储备粮油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县商粮局等有关部门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举报事项属于其他职能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章 县级储备粮油计划
第十条 县级储备粮油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由县发改局按照稻谷储备"产区保持3个月销量、销区保持6个月销量"、成品粮油7-10天储备的原则,结合本县实际提出县级储备粮油储备计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县级储备粮油收购、轮换销售计划,由县商粮局会同县财政局、县农发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的县级储备粮油规模、品种和轮换方案,下达到承担储存县级储备粮油任务的企业(以下简称县承储企业)。
县承储企业根据下达的县级储备粮油收购、轮换销售计划,组织实施县级储备粮油的收购、轮换销售工作。
第十二条 县级储备粮油实行均衡轮换制度。稻谷原粮储备轮换周期为三年,原则上每年轮换数量为稻谷储备总量的30%-40%;成品粮储备实行静态储备,滚动轮换,任何时点实物库存不得少于储备规模;食用植物油储备轮换周期为2年,每年轮换数量为储备总量的50%。
县承储企业应当根据县级储备粮油的品质情况、入库年度及市场行情,在每年12月底前提出下年度县级储备粮油年度轮换计划上报县商粮局,经县商粮局、县财政局、县农发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会商研究同意后,组织实施县级储备粮油的轮换工作,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保证储备粮油轮换到位。
县级储备粮油原则上采取同品种、等质等量轮换。如需调优品种,由县商粮局会商县财政局下达县级储备粮油调优计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付诸实施。
县级储备粮油轮入收购结束后,由县承储企业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县商粮局会同县财政局、县农发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对轮入的粮油数量、品种、质量等情况进行验收。
第三章 承储企业
第十三条 县承储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仓库容量和仓储条件符合国家《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和《粮油储藏技术规范规程》中的要求。
具有符合粮油安全储存相配套的仓储设施,具备粮食装卸、输送、清理、计量、消防等设备。
具有粮油质量检验检测场所和仪器,具备粮油储存期间检测温度、水分、害虫密度、重金属(镉)含量、油脂酸值的设备和技术。
(四)具有经过专业培训的粮油保管、检验、防治等管理技术人员。
(五)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无严重违法经营等不良记录。
第十四条 县承储企业要严格执行县级储备粮油管理的规章制度,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县商粮局、县财政局和县农发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联合下达的县级储备粮油收储和轮换计划,负责组织落实县级储备粮油收购入库、安全储存和轮换销售出库工作。
(二)准确及时地向县商粮局、县财政局报告县级储备粮油库存数量、质量、储存仓廒和管理情况,每月按时上报粮油流通统计报表。
(三)根据县政府的轮换决定,提出县级储备粮油轮换方案,包括轮换品种、数量、储存仓廒等。按照先进先出、不宜存粮油先出的原则办理。
(四)负责县级储备粮油的安全保管和规范化管理,采用科学储粮技术,确保库存数量真实、质量可靠、储存安全。负责落实具有一定专业技能、责任心强的专职保防人员担任县级储备粮油仓储管理和保管工作。
(五)确保县级储备粮油达到"一符"、"三专"、"四落实"要求。
"一符":是指帐实相符。即统计帐、会计帐与保管帐相符,保管帐与仓(廒)专卡相符,专卡与库存实物相符。
"三专":是指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帐登记。
"四落实":是指落实数量、质量、品种和地点。
(六)建立统一规范的县级储备粮油会、统专帐,以及分仓(廒)保管帐和专卡。专帐要准确及时反映县级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及轮换情况。
(七)确保县级储备粮油常年达到"无害虫、无变质、无鼠雀、无事故"的"四无"粮仓和"无变质、无混杂、无渗漏、无事故"的"四无"油罐标准。
(八)严格按照《粮油储藏技术规范、规程》的要求,广泛采取"三低"(低温、低氧、低剂量)、机械通风、电子检测和低温储粮等科学储粮技术,尽量减少化学药剂用量,延缓粮油品质陈化,降低损耗。定期检查粮温、水分、害虫、脂肪酸值、油脂酸值、过氧化值和质量变化等情况,认真做好粮情检查记录,建立粮油质量管理档案,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发生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和储粮安全事故,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补救,尽量减少粮油损失,并在24小时内向县商粮局、县财政局报告。
第十五条 具备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企业,由县商粮局按照"依法、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会商县财政局确定县承储企业。
第四章 县级储备粮油储存管理
第十六条 县商粮局、县财政局应当与县承储企业签订《衡山县县级储备粮油存储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十七条 县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县级储备粮管理规定和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及各项业务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县级储备粮油必须符合国家粮油质量标准。收购、轮换入库的稻谷原粮必须是国家标准三等(含三等)以上的新粮,必检食品安全指标符合国家食品安全卫生标准(详GB1350-2009、GB2715-2005);成品粮必须符合国家一级大米标准(详见
GB1354-2009);食用植物油必须符合国家四级植物油标准以上(详见GB1536-2004、GB2716-2005)。
县级储备粮油实行入库新粮必检、出库陈粮必检、在储粮食抽检的质量检查制度。扦样检验工作由县商粮局组织,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粮油质量检测机构进行。
第十九条 县承储企业应当对县级储备粮油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帐记载,仓内建立县级储备粮油专卡,保证县级储备粮油帐帐相符、帐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第二十条 县承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油。
(二)虚报、瞒报县级储备粮油的数量。
(三)在县级储备粮油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
(四)擅自更换县级储备粮油的品种、变更储存地点。
(五)因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县级储备粮油陈化、霉变、酸值过高、渗漏。
(六)以县级储备粮油对外进行担保、抵押或者清偿债务。
(七)以低价购进高价入帐、高价售出低价入帐、旧粮顶替新粮、虚报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县级储备粮油贷款和贷款利息、费用和轮换补贴等财政专项资金。
(八)其他违反县级储备粮油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县承储企业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切实落实防火、防汛、防盗、防破坏、防自然灾害等措施,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防护设施,确保县级储备粮油存储安全。
第二十二条 县承储企业应当对县级储备粮油的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县级储备粮油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上报县商粮局。
第二十三条 县承储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县级储备粮油轮换任务。县级储备粮油轮换应当遵循有利于保证县级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维护县内粮食市场稳定,防止造成市场粮价剧烈波动,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采用市场经济的手段,选择最佳时机做好县级储备粮油的轮出与轮入工作。
第二十四条 县级储备粮的轮换销售,必须通过规范的粮食批发市场挂牌公开竞价销售处置。
第二十五条 县级储备粮油的正常损耗,保管时间在半年以内的不得超过0.65%;保管时间在半年以上至一年的,不得超过1.2%;保管时间在一年以上直至出库,累计不得超过1.75%(含水、杂、干物质减量等正常范围的全部损耗)。正常损耗由县财政负责,超过正常损耗部分的损失,由县承储企业全额承担。
第二十六条 县级储备粮油的入库成本核算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商粮局、县农发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按收购价(或调入的成本价格)加合理费用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县级储备粮油入库成本。
第二十七条 县商粮局应当定期统计分析县级储备粮油的储存管理情况,并将统计分析情况报送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
第五章 县级储备粮油动用管理
第二十八条 县商粮局应当建立、完善县级储备粮油的动用预警机制,加强市场粮油供求情况监测,适时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动用县级储备粮油的建议。
第二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动用县级储备粮油:
(一)全县明显发生粮油供不应求或者市场粮油价格异常波动。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县级储备粮油。
(三)县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县级储备粮油的其它情形。
第三十条 动用县级储备粮油由县商粮局会同县财政局和县发改局提出动用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县级储备粮油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
第三十一条 县商粮局根据县人民政府指令下达县级储备粮油动用命令,县承储企业根据动用命令负责组织落实到位。紧急情况下,县人民政府可以直接决定动用县级储备粮油并下达动用命令。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县级储备粮油动用命令。
第六章 县级储备粮油资金管理
第三十三条 县级储备粮油费用补贴实行定额包干使用。县级储备粮油费用按原粮储备保管费94元/吨·年、轮换费140元/吨;成品粮储备360元/吨·年(含保管费用、轮换费和损失损耗);食用植物油储备450元/吨·年(含保管费用、轮换费)标准执行。
县级储备粮油贷款利息由县财政据实补贴。县级储备粮油轮换处置、动用价差亏损,由县财政据实足额补贴,轮换、动用价差收益,全额上缴县财政。
第三十四条 县级储备粮油年度所需费用补贴纳入当年的县级财政预算。县财政局负责将县级储备粮油保管费、轮换费、贷款利息等费用补贴按季拨付到县商粮局在县农发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县级储备粮油专户上。县商粮局根据监督检查情况,分解拨付给县承储企业。
第三十五条 县级储备粮油的收购资金,由县农发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按照县政府下达的储备粮油规模计划和确定的收购价格发放储备粮油收购资金贷款。贷款的发放和使用严格执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地方储备粮贷款办法》,实行专款专用,资金封闭运行。县承储企业原则上在县农发行开设基本账户,并接受其信贷监管。
县承储企业对所承储的县级储备粮油贷款资金承担一切经济责任风险(除人力不可抗拒的外)。县级储备粮油轮换、动用或取消时(含公开拍卖清空库存),县承储企业应将储备粮油货款资金按时归行还贷(正常损耗除外),不得挤占挪用、截留储备粮油货款资金。储备粮油货款资金不按期归行的,由县商粮局、县农发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依法依规采取强制措施督促归行;发生挤占挪用、截留储备粮油货款资金的,由县商粮局对县承储企业负责人和责任当事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县商粮局在监督检查中,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进入县承储企业检查储备粮油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情况。
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储备粮油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
(三)调阅储备粮油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
(四)对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三十七条 县商粮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县级储备粮油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应责成县承储企业立即纠正或者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处理到位,县承储企业在规定时间内要将整改处理情况书面报告县商粮局。县承储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处理不到位的,要向县商粮局作出书面说明。县承储企业对存在问题拒不整改的,由县商粮局依法依规取消其承储资格。
第三十八条 县商粮局监督检查人员对县级储备粮油监督检查情况现场作出书面记录,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在书面记录签字盖章,建立储备粮油巡查档案。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盖章的,监督检查人员要将有关情况做好文字书面记录备查。
第三十九条 县财政局依法对县级储备粮费用补贴的拨付情况和财政专项资金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县农发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按照资金封闭运行管理的规定,对县级储备粮油贷款资金实行信贷监管。县承储企业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县级储备粮油管理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对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及时下达县级储备粮油收购、销售和年度轮换计划的。
(二)擅自改变县级储备粮油收购、销售、年度轮换计划或者动用命令的。
(三)发现县级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存在问题,不责成承储企业及时纠正或者处理的。
(四)发现县承储企业不再具备承储条件不及时取消其承储资格的。
(五)接到举报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第四十二条 县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七至十九条规定的,由县商粮局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取消其承储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县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县商粮局会同县财政局依法依规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县商粮局、县财政局等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依规给予相应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破坏县级储备粮油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损毁县级储备粮油,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县级储备粮油国有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县商粮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1年衡山县人民政府印发的《衡山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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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县委,县人大,县政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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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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