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衡山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山政办发〔2022〕13号)

县人民政府2022年第4次常务会议议题九材料

HSDR-2022-01001






山政办发〔2022〕13号


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衡山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

变更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衡山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1日      



衡山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以下简称工程变更),规范工程变更审批程序,杜绝随意变更和超投资变更等现象,节约财政资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衡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衡山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具体包括:

(一)本级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上级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政府债券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六)需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其他项目;

(七)采取EPC或者其他投融资模式进行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

(八)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是预算、结算的变更。

第三条 严格限制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通过设计变更扩

大工程范围、增加建设规模和提高投资标准,确因县政府相关文件确定的建设规划调整或重大技术变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等因素变化造成的变更,应遵循"先审核、后实施"的原则,按本办法规定办理。

第四条 成立衡山县政府投资工程变更管理领导小组,对本县政府投资工程变更行使管理决策权。县人民政府县长任组长,常务副县长任常务副组长,各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纪委监委、县政府办、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审计局等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工程变更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局长、县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主任为办公室副主任,负责工程变更的具体管理和监督工作。县发改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审计局及县各行业主管部门、县审计服务中心、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等为办公室成员单位。

第二章 工程变更权限及程序

第五条 工程变更范围:

(一)县政府法定文书确定的建设规划调整或重大技术变更,须对项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施工进度进行调整等引起的工程造价变更。

(二)施工现场条件等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等技术资料不符或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引起的现场签证及变更。

(三)外部环境、不可抗力、工期变化等其他非施工单位原因引起的工程造价变更。

(四)设计文件存在错误、遗漏、缺项,需修改完善。

(五)招标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编制错误、漏项,项目特征描述有误;材料与设备换用;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确认有误等原因引起的造价变更。

(六)政策调整、建设期主材价格上涨引起工程价款的变化,不属于本办法的工程变更范围。

第六条 工程变更划分:

工程变更根据变更金额的大小分为10万元以下的工程变更、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至50万元以下的工程变更、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至200万元以下的工程变更、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工程变更。

第七条 工程变更审批权限和程序:

(一)变更金额在10万元以下且累计变更金额未超过合同金额3%的,参建各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确认后,由项目建设单位批准,报工程变更管理办公室备案;变更金额在10万元以下且累计变更金额超过合同金额3%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报工程变更管理办公室审核后出具变更审核意见,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审批。

(二)变更金额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至50万元以下的,工程变更申报表经参建各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确认和项目建设单位法人代表签字认可后,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常务副县长;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召集召开工程变更审议会, 县纪委监委、县政府办、县发改局、县审计局、县财政局、县行业主管部门等职能部门分管领导参加会议;会议形成变更意见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审批。

(三)变更金额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至200万元以下的,工程变更申报表经参建各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确认和项目建设单位法人代表签字认可后,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常务副县长和县长,经县长签字同意后,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召集召开工程变更审议会, 县纪委监委、县政府办、县发改局、县审计局、县财政局、县行业主管部门等职能部门分管领导参加会议;会议形成变更意见经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审核后,报县长审批。

(四)变更金额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工程变更申报表经参建各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确认和项目建设单位法人代表签字认可后,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常务副县长和县长,经县长批准同意后,由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召开工程变更审议会,县纪委监委、县政府办、县发改局、县审计局、县财政局、县行业主管部门等职能部门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参加会议;会议形成的变更意见经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审核,并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通过后,由县长签发。

(五)变更金额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变更项目在变更会审前,项目建设单位需出具工程变更预算报工程变更管理办公室预审后,方可申请召开工程变更审议会。

(六)经批准的工程变更,项目建设单位应将完整的变更审批资料及时报工程变更管理办公室及相关职能部门备案。

第三章 工程变更管理

第八条 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实行"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强化项目全生命周期成本控制。项目变更后(含因建设期主材价格上涨、政策调整、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造成的变更)总投资突破投资概算的,由县发改局牵头组织概算调整审查,否则不得纳入变更。

第九条 工程变更申报审批实行表格管理。

(一)变更申报,由项目建设单位统一填报《衡山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申报表》(附表一),按要求如实填写项目名称、概算金额、合同金额、累计已批准变更金额等基本情况以及变更类别、变更事项、变更金额、变更理由等相关情况,并根据变更类别和变更金额大小,视变更事项实际需要附送以下资料:

1. 两种以上的工程变更比选方案及技术经济分析;

2. 工程变更方案相应的预算;

3. 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原施工图、拟变更施工图;

4. 其它相关资料。

(二)变更审批,由项目建设单位统一填写《衡山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审批表》(附表二至附表五),详细填写变更会审情况,按审批权限报批。

第十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隐蔽工程记录等资料,应当及时报送工程变更管理办公室。工程变更未按本办法及时申报审批的,财政评审在工程结算评审时不予认可;审计部门在工程竣工结算审计时不予认可;财政部门不予拨款;建设单位不得结算与支付。

第十一条 属于应急抢险工程的变更,可先进行应急抢险处理,同时报请工程变更管理办公室派员见证,并在5个工作日办理申报工程变更手续。除此之外,严禁先实施变更,后补办手续。

第十二条 同一事项的变更(含同一项目可预见相关联的变更事项)应集中申报,不得肢解拆分申报。

第十三条 工程变更严格按设计及相关规范计价:

(一)当分部分项工程量项目变更后调增量小于原工程量的 15%(含15%)时,其综合单价按原综合单价确定。

(二)当分部分项工程量项目变更后调增量大于原工程量的 15%以上,或由于设计变更引起新增项目时,其综合单价应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不计取管理费和利润。材料价格按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同期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确定,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的工程材料预算价格参照市场价,投标人投标报价时或合同约定的优惠比例应予以保持。

(三)当分部分项工程量变更后调减的工程量以及因设计变更被取消的项目,其综合单价按原综合单价确定。

第十四条 经县政府批准的变更会审金额作为预算控制、资金拨付的依据,实行"先审核、后变更、再付款"的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工程变更后,若原承建单位的施工资质不能满足工程变更的需要,或工程变更新增项目独立具备招标条件的,应当重新招标。

第十六条 严格控制工程变更进度款的支付,经批准的变更方能支付进度款,支付比例原则上与原合同支付比例保持一致。未经批准的工程变更不得支付进度款。

第十七条 经批准的工程变更,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报县审计局备案。

第十八条 为加快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评审和审计,增强项目建设单位的责任心和节约意识,一是预算金额20万元(含20万元)以下的项目预、结算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确定具有执业资格的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予以审核确定;二是预算金额2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发生工程变更时按本办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执行,结算资料须先由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审核后再报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县审计服务中心进行结算评审和审计。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须加强项目前期的资料收集和现场实地调查研究工作,精心组织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政府投资建设的重大项目在各阶段设计完成后,应按规定组织相应专家评审,并邀请相关职能部门参加。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县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县财政部门应严格项目招标文件和招标控制价的审查和审核。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县各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项目合同管理和监督,严防"阴阳合同"和不确定隐性条款。签订合同必须使用规范合同文本,对工程变更相关条款必须明确清晰予以约定。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确因建设期政策调整、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造成的工程变更,不纳入追责范围。除此之外,要区分情况进行处理:变更金额在合同金额10%以内的,由工程变更管理办公室联合会审纳入变更;对变更金额超合同金额10%以上的,先由县纪委监委机关进行调查处理,依法问责并出具意见后,方能由工程变更管理办公室联合会审纳入变更。对因工程变更造成损失的单位或个人,要严格追责。

第二十三条 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等参建单位有下列情况的,扣减合同酬金,并列入"黑名单",限制其承担县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业务,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勘察单位因工程地勘报告与现场实际严重不符,造成工程造价增加的。

(二)设计单位因设计出现重大失误或在施工阶段未经批准随意变更设计造成工程造价增加的。

(三)监理单位未从安全、进度、质量及合同管理等方面,严格审查有可能造成工程造价增加的问题,向建设单位提供合理化建议,造成工程造价增加的。

(四)造价咨询单位出具虚假造价文件,串通作弊,故意抬高或压低工程造价的;工程量清单或控制价误差超出相关规定的;不按相关规定和计价管理规定编制预结算,乱审、漏审、错审的。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等工程事项。凡属弄虚作假、擅自变更等行为造成损失的,按相关程序移交县纪委监委查处。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变更的,所增加的投资不予认可;违规支付工程变更价款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六条 各行政单位(或建设单位)在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核中不作为、乱作为的,根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县纪委监委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将本办法作为招标文件的附件写入合同专用条款中。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山政办发〔2021〕12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发布施行之前的遗留问题,按原办法执行,遗留问题变更金额100万以上的,需先向县长报告同意,再由县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导小组按程序执行。


附件:1. 衡山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申报表

2衡山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审批表(一)  

3衡山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审批表(二)  

4衡山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审批表(三)  

5衡山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审批表(四)  

附件1

衡山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申报表

申报单位:                            申报时间: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概算金额(元)


合同金额(元)



累计已批准变更金额(元)


本次变更申报金额(元)



序号

变更事项

变更理由

申报

金额

变更类别












施工单位意见


单位公章          负责人:

             

监理单位意见


单位公章          负责人:

             

设计单位意见


单位公章          负责人:          

                   

建设单位意见


经办人:

单位公章          分管领导:

         负责人:

               

主管部门意见


单位公章          负责人:

               

分管副县长意见

   

                 

常务副县长意见


                 

县长意见

   

                 

注:1. 变更事项及变更理由简明扼要,表格不够可附另册详细说明。2. 变更金额10万元以下审批到分管副县长变更金额10万元~50万元以下审批到常务副县长;变更金额50万元以上审批到县长

附件2(变更金额在10万元以下适用此表)

衡山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审批表(一)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设计单位


监理单位


概算金额(元)


合同金额(元)


累计已批准变更金额(元)


本次变更

申报金额(元)


变更事项、事由:(包含变更事项、依据、类别、金额、历次变更审批情况、会审结论)

政府投资工程变更管理办公室意见


分管副县长批示


附件3(变更金额10万元~50万元以下适用此表)

衡山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审批表(二)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设计单位


监理单位



概算金额(元)


合同金额(元)



累计已批准变更金额(元)


本次变更

申报金额(元)



变更事项、事由:(包含变更事项、依据、类别、金额、历次变更审批情况、会审结论)


变更会

审结论



联合会审参与

成员单位意见


项目建设单位(如有,含项目主管部门):


行业主管部门:


县发改局:


县审计局:


县财政局:


县政府办:


县纪委监委:

政府投资工程变更管理办公室意见


分管副县长批示


常务副县长批示


附件4(变更金额50万元~200万元以下适用此表)

衡山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审批表(三)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设计单位


监理单位



概算金额(元)


合同金额(元)



累计已批准变更金额(元)


本次变更

申报金额(元)




变更事项、事由:(包含变更事项、依据、类别、金额、历次变更审批情况、会审结论)


变更会

审结论



联合会审参与

成员单位意见


项目建设单位(如有,含项目主管部门):


行业主管部门:


县发改局:


县审计局:


县财政局:


县政府办:


县纪委监委:

政府投资工程变更管理办公室意见


分管副县长批示


常务副县长批示


县长批示    


附件5(变更金额200万元以上适用此表)

衡山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审批表(四)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设计单位


监理单位



概算金额(元)


合同金额(元)



累计已批准变更金额(元)


本次变更

申报金额(元)



变更事项、事由:(包含变更事项、依据、类别、金额、历次变更审批情况、会审结论)


变更会

审结论



联合会审参与

成员单位意见


项目建设单位(如有,含项目主管部门):


行业主管部门:


县发改局:


县审计局:


县财政局:


县政府办:


县纪委监委:

政府投资工程变更管理办公室意见


分管副县长

批示


常务副县长

批示


县长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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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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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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