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县房地产业良性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山政办发〔2022〕64号)

HSDR-2022-01008  





山政办发〔2022〕64号


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县房地产业

良性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县房地产业良性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县房地产业

良性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


为进一步促进我县房地产业良性健康发展,更好服务"聚力中心化攻坚年"行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加强优质房地产项目信贷支持,强化银企对接,引导金融机构对信用良好的受困企业续贷或降低融资成本,按照依法依规、风险可控的原则加大房地产企业并购信贷支持,有效缓解市场主体资金压力。加快办理个人按揭贷款手续,放款周期缩短到3个月内。充分发挥县房地产业协会作用,及时宣传金融相关政策。(责任单位:县金融服务中心、人民银行衡山支行、县住建局)

二、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力度。全面加强住房公积金对职工购房的支持,认真贯彻落实2022年5月1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对当前有困难的企业和职工,给予住房公积金政策支持。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年底前企业申请即可缓缴;年底前职工未正常偿还公积金贷款,经本人申请、相关部门核实后,可不作逾期处理。(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衡山县管理部)

三、推进非住宅商品房去库存。对已售公寓符合"一表一户"安装条件和建设标准,在向水、电、气经营单位和物业主管部门报备后,实现水、电、气抄表到户的,用户可凭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书,申请执行城镇居民用水用电用气和物业费价格标准;金融机构加大购买非住宅商品房支持力度,购房人可享受住房金融贷款同等的支持政策。(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城管执法局、县金融服务中心、人民银行衡山支行、国网衡山县供电分公司、县自来水公司、衡山县中石油昆仑燃气责任有限公司)

四、实行住宅用地出让优惠。住宅土地竞拍保证金最低比例下调至挂牌价的20%,土地出让金可在出让成交之日起1年内实行分期缴纳。对土地出让金缴纳比例不低于50%且未取得不动产权证的,各相关职能部门可容缺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高于已审定规划总面积中计容面积50%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审批手续。开发企业在容缺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必须向自然资源、财政等部门作出书面承诺;若承诺未兑现,下次办理手续时不再享受此优惠政策。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缴清土地出让金、出具土地出让金缴纳凭证并办理不动产权证。(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五、实施购房契税财政补贴政策。对2022年9月1日一2023年8月31日期间在我县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二手住房和地下车位(库)的购房人,按其实际缴纳的契税分别予以50%、50%和80%的财政补贴。(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住建局)

六、优化安置方式。加大货币化安置力度,鼓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安置方式,推行政府团购商品房作为实物安置房源。(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各重点项目指挥部、各乡镇人民政府)

七、优化房地产项目资金监管。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可先以银行保函形式替代,商品房销售后再从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中划拨。适当放宽预售资金解控比例,在开发企业信用等级良好、开发项目销售资金全额归集、申请资金保证用于项目建设的前提下,开发企业申请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额度可在原规定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将项目预售资金、开发贷款、个人购房按揭贷款等全部纳入项目资金监管范畴,参照《衡阳市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进行监管,确保相关资金用于项目开发建设。为依法保障建设工程领域中小微企业和农民工合法权益,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冻结、扣划手续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法发20222号)执行。(责任单位:县住建局、人民银行衡山支行、县人社局、县人民法院)

八、加强房地产信用管理。建立房地产企业信用评价制度,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原则,对信用好的企业给予相关政策支持,对信用差的企业,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现存在欠交土地出让金、税费,以及有不良行为记录尚未修复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享受本政策措施中涉及惠企的相关政策。(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人民银行衡山支行)

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具体条款由县住建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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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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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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