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衡山县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服务性收费优惠办法》的通知(山政办发〔2022〕78号)

HSDR-2022-01009




山政办发〔2022〕78号


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衡山县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和服务性收费优惠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省市垂直管理单位:

《衡山县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服务性收费优惠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25日      




衡山县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和服务性收费优惠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步规范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服务性收费(以下简称"报建规费")优惠,优化经济环境,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根据《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税〔2016〕33号)、《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衡山县范围内,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经有关部门批准建设项目的报建规费优惠。

第三条 建设项目报建规费优惠,坚持统一领导,归口管理,规范程序,从严审批和收支两条线的原则。

第四条 县财政非税收入管理部门负责建设项目报建规费优惠的具体审核、报批等工作。


第二章   优惠项目与幅度

第五条 本办法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水土保持补偿费。政府性基金包括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服务性收费包括建筑垃圾渣土处理费。

本办法涉及的报建规费优惠幅度仅为衡山县留成部分不含上级分成。

第六条 属下列项目之一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水土保持补偿费按100%优惠,建筑垃圾渣土处理费按50%优惠。

(一)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

(二)城市、国有工矿、中央下放煤矿、林区、垦区棚户区改造建设的安置住房及保障性住房项目。

(三)中小学、幼儿园校舍安全工程建设项目(维修、加固、重建、改扩建等形式)。

(四)非营利性养老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建设项目。

第七条 属下列项目之一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水土保持补偿费按100%优惠,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建筑垃圾渣土处理费按50%优惠。

(一)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包括以教学活动为主的单体混合型建筑)项目。

(二)营利性养老和营利性医疗机构项目。

(三)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康复服务设施项目。

第八条 属下列项目之一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水土保持补偿费按100%优惠。

(一)政府全额投资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公益性工程项目。

(二)中、小学校、幼儿园及驻衡山公办、民办高校设施建设项目。

(三)国家、省、市重点工程的能源、交通、农业、水利等社会发展项目。

(四)工业项目。包括新建、改扩建工业项目,工业仓储、厂区办公楼等配套设施项目。

(五)军事设施建设项目。

第九条 属下列项目之一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水土保持补偿费按50%优惠。

(一)总投资额2亿元及以上且投资强度100万元/亩及以上的现代物流项目。

(二)总投资额3000万元及以上的信息服务、科技服务、商务服务、电子商务、文体服务、旅游服务、节能环保服务项目。

(三)总投资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金融项目。

(四)总投资额1亿元及以上且投资强度150万元/亩及以上的文体产业项目。

(五)总投资额1亿元及以上的景区开发项目。

(六)总投资额1亿元及以上且投资强度150万元/亩及以上的旅游产业项目。

(七)按国家五星级酒店标准规划、设计和建设总投资额5亿元及以上且投资强度200万元/亩及以上的酒店项目。

上述项目总投资额和投资强度都扩大一倍及以上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水土保持补偿费按100%优惠。

第十条 项目优惠均不包括项目单位职工住宅楼、团购 房、商品房、商用房开发(经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和符合优惠政策的拆迁安置房除外)。同时符合两类或两类以上优惠政策的项目,只享受其中一类优惠政策。


第三章   优惠程序与报批

第十一条 国家、省有关政策明文规定减征、免征项目的报建规费,由执收部门直接根据上级文件规定减免,并报县财政非税收入管理部门备案。

国家、省没有政策明文规定减征、免征的项目报建规费, 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项目单位在办理项目规划、工程报建审批手续时,应及时足额缴纳有关报建规费。按下列程序申请优惠:项目单位提出书面优惠申请;县财政非税收入管理部门会同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司法部门调查、核实,依据有关规定提出优惠意见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县财政非税收入管理部门根据常务会议决定办理优惠和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九条所列建设项目,在提交县政府 常务会议审定前应履行以下程序:项目单位凭县政府招商引资合同(园区签订的招商引资合同需先报县政府备案)向县政府提出优惠申请,由县政府组织财政、发改、自然资源、住建、环保、消防和所属行业主管单位等相关部门核定项目总投资、投资强度等本办法规定的前置条件,满足前置条件的,由县财政非税收入管理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十三条 高新区征收、代征的报建规费优惠由县财政非税收入管理部门会同园区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和报批,并办理相关项目的资金拨付手续。

衡山县(含园区)工业项目报建规费报县政府审批同意 后,可以直接优惠。

第十四条 报建规费优惠报批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书面优惠申请;

(二)县发改局立项批复;

(三)主管部门相关证明资料及审核意见,如县发改局有关重点建设项目证明材料或审定意见等;

(四)相关执收单位计费清单,项目单位缴款凭证;

(五)县财政非税收入管理部门、建设项目主管部门、 司法部门调查核实意见。


第四章   优惠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企业投资建设、政府按相关文件规定实施补 偿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不得以报建规费冲减、抵扣投资额。相关投资补偿应当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投资企业全额缴纳项目报建规费后,根据基础设施项目实际投资额度,通过预算等额安排。

第十六条 各执收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依规执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发改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 未按规定程序报批而擅自优惠报建规费的,根 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和《非税收入执收工作责任制》等有关规定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弄虚作假骗取优惠政策的,除全额追缴优惠款 项外,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有关政策调整,按照新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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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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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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