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火令(山政告〔2023〕39号)

HSDR-2023-00004

衡山县人民政府

禁 火 令

山政告〔2023〕39


为切实加强野外火源管理,降低森林火灾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规定》《衡阳市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发布如下命令:  

一、禁火期:每年9月15日至次年4月30日和省森防指发布森林火险橙色以上预警期间为全县森林防火期(其中,春节、元宵、清明、中元等传统民俗拜祭节日和春耕备耕、秋收冬种等森林火灾高发时段以及三级以上的火险天气时段为森林高火险期)。

二、禁火区域:全县所有林地及距林地边缘100米范围以内所有林区(其中,紫金山国有林场及自然保护地、风景名胜区为森林高火险区)。

三、禁火时期在禁火区域,严禁下列行为:

(一)森林防火期内,在禁火区域实行"七个严禁"的规定:

1. 严禁上坟烧纸、烧香点烛;

2. 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

3. 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4. 严禁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使用火把照明、玩火;

5. 严禁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

6. 严禁炼山、烧火积肥以及烧稻草、秸秆、杂草、枝叶;

7. 严禁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行为。

(二)森林高火险期内,禁火区域严禁实施一切野外用火行为;森林高火险区,全年禁止野外用火。禁火期内,因防治病虫害、冻害、造林抚育、工程建设等特殊情况确需在禁火区域内野外用火的,须经县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授权的机关批准,且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在符合条件时组织实施。

四、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承担经营范围内的森林防火责任。

五、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火禁火责任的落实。要严格落实林长制规定,建立实施森林防火包保责任制,全面落实群防群治和网格化管理措施,强化护林员队伍管理,把森林防火相关责任落实到每一个村(社区)组、每一个网格长和网格员,确保不漏一户、不少一人,严控严管违法用火行为,严防森林火灾发生。

六、凡违反本禁令规定的,一律依法从严从重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及违反森林防火规定的行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拨打火警电话:119。




                          衡山县人民政府  

2023年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