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政府系统重大事项报告的规定》的通知(山政办发〔2022〕3号)



山政办发〔2022〕3号



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关于政府系统重大事项报告的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关于政府系统重大事项报告的规定》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月29日      




关于政府系统重大事项报告的规定


为深入贯彻《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报告条例》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县政府系统重大事项报告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国、省、市、县有关要求,结合县政府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报告主体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县直有关单位。

二、报告事项范围

本规定所称重大事项,是指超出本地、本部门职权范围,或者虽在本单位职权范围内但关乎全局、影响广泛的重要事情和重要情况。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应向县政府报告的事项,按照相关的规定执行。

各乡镇人民政府重点向县政府报告以下事项:

(一)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县政府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大决策涉及本乡镇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年度工作目标任务、重点工作及阶段性任务的完成情况。

(二)重点交办件落实情况。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交办事项及信访交办件的研究办理情况。

(三)重大决策风险评估情况。对社会影响面广、群众关注度高的重大决策事项,按规定要求必须进行风险评估的,需报告风险评估情况及防范化解预案。

(四)应急事件处置情况。涉及本乡镇的重大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重大隐患和舆情的应对处置情况。

(五)重大项目安排实施、资金使用情况。重大建设项目安排,重大投资项目安排,民生社会事业项目安排和其它重大项目安排情况;年度财政预决算和年度项目资金安排使用情况;重大国有资产处置情况。

(六)重要活动筹办情况。承办国、部、省、厅、市、局试点实验工作、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等情况;拟以县政府名义举办或需要县政府领导出席的重要会议和活动情况;国内外重要媒体从事的与工作有关的新闻采访活动。

(七)工作典型经验推广情况。工作中取得的显著成效、具有推广价值的典型经验做法和意见建议。

(八)重要工作讯息知晓情况。直接收到或经由其他渠道知悉市以上政府领导同志关于本乡镇工作的指示批示情况;市级以上领导同志视察指导事项的落实情况,及正处级以上领导同志赴本乡镇调研考察相关信息。

(九)外出请假和调训情况。乡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因公、因私离开衡阳的情况。

(十)落实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工作责任情况。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和发现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的情况;巡视巡察整改情况;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

(十一)其他应当报告的重大事项。

县直有关单位重点向县政府报告以下事项:

(一)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县政府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大决策涉及本单位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年度工作目标任务、重点工作及阶段性任务的完成情况。

(二)重点交办件落实情况。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交办事项及信访交办件的研究办理情况。

(三)重大决策风险评估情况。对社会影响面广、群众关注度高的重大决策事项,按规定要求必须进行风险评估的,需报告风险评估情况及防范化解预案。

(四)应急事件处置情况。涉及本单位的重大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重大隐患和舆情的应对处置情况。

(五)重大项目安排实施、资金使用情况。重大建设项目安排,重大投资项目安排,民生社会事业项目安排和其它重大项目安排情况;年度财政预决算和年度项目资金安排使用情况;重大国有资产处置情况。

(六)重要活动筹办情况。承办国、部、省、厅、市、局试点实验工作、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等情况;拟以县政府名义举办或需要县政府领导出席的重要会议和活动情况;国内外重要媒体从事的与工作有关的新闻采访活动。

(七)工作排位及经验推广情况。国、省、市及重要社会机构对单位工作通报、排名(重点报告排名全市前三位、后三位的工作)等相关情况。

(八)重要工作讯息知晓情况。直接收到或经由其他渠道知悉市以上政府领导同志关于本单位工作的指示批示情况;市级以上领导同志视察指导事项的落实情况,及正处级以上领导同志赴本单位调研考察相关信息。

(九)外出请假和调训情况。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因公、因私离开衡阳的情况。

(十)落实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工作责任情况。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和发现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的情况;巡视巡察整改情况;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

(十一)其他应当报告的重大事项。

三、报告时限要求

重大事项报告遵循"事前请示,事后报告,实事求是,及时准确,逐级上报"的原则。能事前报告的要事前报告,事前无法报告的,事后及时补报。

(一)工作落实及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等情况,有时限要求的事项按时限要求报告,没有及时完成的需说明情况;没有时限要求的,在完成后一周内报告。

(二)风险评估报告及防范化解方案必须在决策实施前尽早报告,给县政府留出研判决策时间;外出请假原则上需提前1天以上报告。

(三)应急处置情况,必须在事件发生后1小时内报告,并根据事态发展、事项处置情况做好续报工作。

(四)以县政府名义召开全县性重要会议,或举办需要县政府领导出席的重大公务活动,原则上需提前2个工作日报告。

(五)重大工作成效、试点实验、通报排名等相关工作信息,在2个工作日内报告。

(六)各单位落实党风廉政、意识形态工作责任情况,以及有关领导同志视察、调研等信息,及时予以报告。

四、报告具体方式

根据重大事项类型和缓急程度,采用口头、书面等方式向县政府报告。

(一)对于紧急情况、重大事项处理处于初步酝酿阶段的,可以采取电话、信息、当面等口头方式向县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分管领导同志先行报告,并做好记录和资料留存,后续再以书面方式进行补充报告。

(二)对非紧急情况、重大事项的阶段性、综合性情况和县政府明确要求正式报告的,应当采取书面方式进行报告。

(三)涉密事项应当按照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五、报告工作要求

(一)重大事项报告一般应当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或传批审定,由主要负责同志签发。

(二)责任单位和部门必须对报送的有关背景、数据、研判负责,确保数据资料真实可靠。

(三)报告文稿要严格按照公文格式,大力弘扬"短实新"文风,控制文字篇幅,综合性报告不超过2000字,专项报告不超过1000字,情况复杂、确有必要详细报告的有关内容可以通过附件反映。

六、监督与追责机制

(一)全县政府系统各级各部门作为重大事项报告工作主体,要自觉承担起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要对本乡镇、本单位重大事项报告负总责。各级各部门要建立健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明确具体责任分工、工作要求及工作程序,不断完善重大事项报告机制。

(二)县政府办秘书室负责转办分送重大事项报告,按程序报送县政府办主任、副主任。按县政府办主任、副主任批办要求,分送县领导、有关单位。需县政府会议审议的要及时履行程序。

(三)把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纳入县政府重大决策部署专项督查,纳入县政府绩效评估体系。

(四)建立重大事项报告责任追究机制,对不履行向县政府报告主体责任、不按规定期限报送或所报内容出现严重错误的单位,视情况进行通报批评;对不报告或报告不及时、不准确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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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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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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