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衡山县向阳渠河道管理范围划界工作的公告

衡山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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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衡山县向阳渠河道管理范围划界工作的公告

山政告〔2020〕30号

 

  为切实加强河湖管理保护,避免围垦占用、乱挖滥采、倾倒垃圾等违法行为,确保河道行洪安全和水环境质量,保障河道正常运行、河势相对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办法(试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衡山县向阳渠河道管理范围划界工作已经县政府批准并实施完成。现公告如下:

一、划界基本原则

(一)坚持人水和谐,既要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河道合理开发的需求,又要满足维护河道行洪及水生态安全的基本需求。

(二)坚持统筹兼顾,实行保护优先,处理好利用与保护的关系、当前和长远的关系、水利和其他行业的关系。

(三)坚持依法管理,严格执行河道管理保护法规,加大执法监督力度,严格涉河建设项目与活动的审批,规范河道开发利用行为。

二、管理范围划界方法

(一)有堤防河道(包括已批复规划和设计的),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堤脚外侧5至30米护堤地(详见《河道管理范围线划界标准》)。

(二)无堤防且设计洪水位不上岸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以及岸坎(或护岸)顶部向陆域延伸5至30米的区域(详见河道管理范围线划界标准),5至30米范围内存有公共基础设施的以设施边界为准。

(三)无堤防且设计洪水位上岸山丘区河道,其管理范围为设计洪水位与山丘体交线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等。

(四)无堤防且设计洪水位上岸平原河道,其管理范围为设计洪水位与陆域交线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等。

(五)河道其他特殊情况:

1. 河口线曲率较大河道,参照现状河势走向或堤防线走向趋势、地形情况和现状情况,通过上下游平顺衔接确定管理范围。

2. 如堤防、护岸有缺口、不连续,通过上下游现有堤防、护岸平顺连接确定管理范围。

   3. 交通、市政、土地整理等建设对堤身培厚、培宽后无明显堤脚的,堤防管护范围线至少按达标堤防断面(最小堤顶路宽度与最小护堤地宽度之和)确定堤脚范围。

三、相关管理要求

(一)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二)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围堤、阻水道路;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杆作物。

(三)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堆放物体,倾倒、掩埋垃圾,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禁止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四)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非法采砂、取土、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损毁堤防、水闸、护岸、提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等。

(六)本公告内容属于行政管理事项,不改变土地的权属,也不作为土地权属的证明材料。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对违反河道管理法律法规和本公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衡山县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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