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 火 令
山政告〔2021〕2号
为认真做好森林防火工作,严格野外火源管理,消除森林火灾隐患,确保全县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第541号)、《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规定》和《衡阳市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
一、禁火时间:每年9月15日至次年4月30日和省发布森林火险橙色以上预警期间为全县森林防火期,期间三级以上的火险天气为森林防火高火险期。
二、禁火区域:全县所有林区及林地边缘300米以内区域。
三、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森林防火期内,严格执行"五个禁止":
1. 禁止携带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进山入林;
2. 禁止在林区内吸烟、野炊和上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
3. 未经批准,禁止炼山;
4. 未经批准,禁止在林内及周边进行爆破等行为;
5. 禁止在林区烧荒、烧田埂草、烧草木灰、烧稻草、烧木炭等行为。
(二)森林防火高火险期内,林区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三)自然保护区、紫金山森林公园、107国道和武广高铁沿线、南岳景区周围等重点地段,林地林权权利人要派专人守护,消除森林火灾隐患。各乡镇人民政府、村级组织、各公安派出所、森林公安局要组织专门力量,加强野外用火巡查,做到见烟就查,见火就灭,违章就罚。
四、凡违反本令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和森林公安机关等部门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处以罚款或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森林火灾,要积极组织扑救,并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火警电话0734-5812121 或110。
衡山县人民政府
2021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