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摩托车、电动自行车"戴帽工程"专项行动的通告

衡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摩托车、电动自行车"戴帽工程"

专项行动的通告

山政告〔2021〕57号


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湖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全省深入推进"戴帽工程"专项行动方案》的要求,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从2021年10月1 日至12月31日,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戴帽工程"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摩托车、电动车(以下简称摩电)无牌无证、闯红灯、逆行、不戴头盔、不按规定载人、加装伞具等六类重点违法行为。摩电骑乘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头盔。

二、规范企业经营行为,不为无牌无证、未佩戴头盔的摩电提供加油、维修等服务。

三、积极推进、推广"驾考下乡""带牌销售""带帽销售""买保险送头盔""爱心企业送头盔"等便民措施,禁止为未配备头盔的摩电车主办理相关车驾管业务。

四、快递、外卖、共享电动车平台等运营企业要落实安全主体责任,确保骑手规范佩戴头盔,强化对事故和违法多发骑手实行全行业禁入,对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的企业依法采取强制退市的管理措施。

五、依法查处生产销售非法改装和非标摩电车辆、非法加装伞具企业和门店,依法对其责令停业整顿、取缔或吊销营业执照。

六、全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村(社区)干部必须发挥示范带头作用,骑乘摩电自觉佩戴安全头盔,禁止无牌无证、安装遮阳伞、驾乘人员不戴安全头盔的摩电出入政府机关单位、学校、医院、企业等场所,县新闻媒体将对交通违法行为予以曝光。

七、倡导全县所有学校开展道路安全校园专题宣传课,培养学生从小养成遵守交通法规的良好习惯;同时,对学生家长提出要求,驾乘摩电出行必须佩戴安全头盔,不得安装遮阳伞,上路摩电必须牌证齐全,持牌持证上路,完善"家校警"共治机制。

八、县公安交警等相关部门依法严查严处交通违法行为,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请广大人民群众切实提高交通安全意识,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积极主动佩戴头盔,遵守摩电出行规范,珍爱生命,消除隐患,保障安全。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衡山县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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