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政府系统执行力建设的实施意见(山政发〔2022〕6号)


山政发〔2022〕6号


衡 山 县 人 民 政 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政府系统执行力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省市垂直管理单位:

执行力是政府工作的生命力。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总体安排,进一步提高全县政府系统执行力,加快推进"五兴六强"现代化新衡山建设,根据《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提高执行力加强工作作风建设的六条措施〉的通知》(衡政发〔2020〕8号)、《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政府系统执行力建设的实施意见》(衡政发〔2022〕7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强化执行的使命担当

1. 树牢政治意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认识"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切实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把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贯穿政府工作全过程,加强调查研究,坚持民主集中,走好新时代党的群众路线。

2. 树牢规矩意识。坚持讲规矩、顾大局、听号令、强执行,对县政府决策部署事前充分发表意见,事后坚决服从执行。坚决杜绝"知"和"行"两张皮,"做"和"做到"两回事;坚决推行表态就是承诺,承诺就要兑现;坚决做到执行决策不打折扣、落实工作不玩虚招,切实提高执行实效。

3. 树牢职责意识。各乡镇政府和政府组成部门是本乡镇本行业抓执行落实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是本乡镇本行业抓执行落实的第一责任人,切实强化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坚决避免"矛盾往上交、问题往下压""有利争着管、有责都不管",该请示报告政府的不请示报告,该部门办理的事项不办理,已经明确的事项重复报告;坚决防止应由部门联合办理的事项分头报告政府,应该协调推进的工作"推诿扯皮、相互推脱";坚决杜绝文来文往、会来会去,请示报告工作不提出意见措施,执行落实工作不反馈情况,交办推进工作不跟踪问效。

4. 树牢纪律意识。强化制度约束,规范工作秩序,避免发生工作缺位、延误和失职现象,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全县性会议原则上提前一个工作日下发通知。严格考勤纪律,有事请假必须按规定办理离岗手续,进行工作交接。非直接责任人原则上不代替参加会议、活动,代替参加人员视为直接责任人。可提出请假的情形包括:国、省、市有关会议、活动,县委主要领导会议、活动, 县人大、县政协重要会议、活动,陪同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和市直部门有关负责同志在衡调研;出访;经批准休假、到县外出差;生病等。

二、抓好执行的任务分解

5. 部署分级分类。坚持遇事即办、急事急办、特事特办、要事快办、难事稳办。对产业发展类事务,按照"五单一图谱",遵循规律,按时序节点,统筹推进;对项目建设类事务,落实"五制一平台",践行"一线工作法",挂图作战,倒排工期,有序推进;对民生改善类事务,既量力而行、又尽力而为,突出重点,对接需求,扎实推进;对营商环境类事务,坚持"五赋一聚焦",优化作风、优化流程、优化管理,全局谋划,协调推进;对底线底板类事务,执行"五全一常态",一刻不松、一步不让、一丝不苟,坚定不移,纵深推进;对矛盾化解类事务,坚持"五步一规范",积极稳妥,因情施策,协调作战,稳步推进。压实主体责任,落实属地责任,对有明文规定的按规定办理;规定不明的向上级和归口管理部门请示报告。

6. 任务到岗到人。决策部署坚持战略导向、问题导向,坚持实事求是,更加贴近基层实际、体现区域差异、符合发展规律,安排任务要明确责任单位、工作标准、时限要求,增强针对性和操作性。各乡镇政府负责人要当好"施工队长",政府办负责政府决策部署的细化分解、任务交办。任务分解要逐项细化清单,明确办理措施、严格办理要求,将任务具体落实到岗位、量化到个人、细化到节点,确保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盲区、不留空白。工作交办到部门后,承办单位必须在 1 个工作日内向政府办报送分管负责人、责任科室、责任人,需要其他单位配合的,由牵头承办单位同步报送配合单位的分管负责人、责任科室、责任人,确保每项工作有人负责、有人推进、有人落实。

三、明确执行的责任主体

7. 强化主体责任。按照"谁分管、谁负责""谁承办、谁负责"的原则,明确直接责任人,进一步厘清抓执行落实的责任链和任务链,压实科级及科级以下干部职责,推动各项工作任务能在科室一线保质保量完成。按照"谁发起、谁报告""谁为主、谁牵头"的原则,明确涉及多个乡镇、部门落实事项的责任主体,牵头单位要履行统筹职责,拿出具体实施方案,建立协作推进机制,主动对接配合单位;配合单位要增强大局意识,明确直接责任人,积极按要求协调推进落实。

8. 狠抓落细落地。县政府督查室要协同牵头承办单位、配合单位,建立工作台账、明确任务清单,细化实化工作责任、推进时序、节点目标、岗位责任、工作纪律等要求。中长期任务分解到年、年度任务分解到季到月、阶段性任务分解到月到周,特别重要的阶段性任务分解到周到日,坚持周调度、月分析、季汇总、年总结,确保国、省、市、县决策部署落地见效。

四、健全执行的推进机制

9. 严格信息反馈。各乡镇政府和政府组成部门要严格落实限时办结制,讲求时效、实效,按照"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的要求,强化信息反馈工作。凡明确时限的工作任务,必须按时间节点"只能提前、不能延后",做到办理推进不延期,上报情况不超时;重大、紧急、敏感事件要及时回复,3个工作日内报告办理情况。除专项落实事项外,乡镇政府、高新区、县政府工作部门要采取书面形式,分别于每年6 月、12月向县政府报告半年、全年工作,特殊事项随时汇报衔接。

10. 形成工作合力。县政府领导原则上每周日确定下周工作预安排,使县政府系统各部门对下周安排提前知晓,并据此安排本乡镇、本部门工作,力争全县政府系统周一即进入高效运转的工作状态,而不是等通知、调安排。县政府领导每月召开分管领域部门负责人党建联席会议,及时沟通情况、解决难题,推进跨部门工作落实。县政府办每周召开碰头会,做到日常工作定期办、具体工作现场办、紧急工作随时办;乡镇、高新区对标执行。

11. 逐级负责推进。县政府办副主任要协助分管县领导抓好调查研究,对决策前的关键事项抓协调、抓调度,对决 策后的议定事项抓执行、抓督查。各乡镇和政府组成部门要找准工作方位,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要求,全力抓好工作落实。对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本乡镇本部门解决不了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跨乡镇、跨部门的事项,出现意见不一致、牵头单位经协调难以解决的,可提交县政府办协调办理。

12. 突出统筹协调。对于各乡镇政府和政府组成部门执行过程中需提交县政府办协调办理的事项,县政府办主任、分管副主任要召开主任协调会议、联席会议作出明确协调意见;或者由县政府办提出倾向性意见报县政府领导协调,酌情召开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副县长专题会议予以具体明确。县政府办根据协调结果督促各乡镇各部门执行落实;需重新交办的事项按程序进行交办。

13. 及时督查督办。注重构建"大督查"格局,县政府督查室牵头县直相关部门,更多采取"四不两直"方式,综合运用多种督查手段,对照任务清单、责任清单,精准督查督办到事、到岗、到人,实现以督促干、以干应督。

五、开展执行的效果评估

14. 常态化考核评价。把督促检查考核工作贯穿于政府行政的全过程,完善检查考核评价体系,县政府督查室牵头,按时间节点对落实事项的办理时限、办理效果进行检查、评估,对时序进度落后、落实效果不佳的责任单位、直接责任人提出预警,明确赶上时序进度的宽限期,督促如期保质推进。要确保工作执行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对岗位变动、责任移交的事项,要把有没有"接前棒"、会不会"理旧账"作为重要标尺。将巡视巡察、审计监督等结果作为各乡镇政府和政府组成部门执行县政府决策部署的重要依据。

15. 阶段性评比表彰。每个季度末提前10个工作日,县政府督查室牵头,将常态化考核评价结果汇总报县政府。县政府根据各乡镇各部门执行上级决策部署的综合情况,逐季度对执行落实工作力度大、效果好、问题少的乡镇和部门,予以通报表扬。

六、严格执行的问效问责

16. 预警通报。对常态化考核评价中发现执行不力的事项,提出预警后,在预警期内仍未完成时序进度要求的,由县政府督查室对涉及的责任单位、直接责任人进行通报,明确整改期限、整改要求,推动限期整改到位。

17. 提请约谈。对通报后未能如期整改到位的,县政府对责任单位予以约谈,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参加。对单个部门承担的常规性工作执行不力的,由县政府办主任、分管副主任进行提醒谈话;对多个部门共同承担但执行不力责任在单个部门的事项,以及单个部门承担的重大、紧急、敏感事件执行不力的,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进行约谈;对多个部门共同承担且多个部门执行不力的事项,以及多个部门共同承担的重大、紧急、敏感事件执行不力的,由县政府县长直接约谈。提醒谈话、约谈邀请县纪委监委相关派驻负责人参加。被约谈单位要现场表态,并明确整改方案,定措施、定任务、定时限。约谈情况原则上予以公开报道。被约谈情况要作为本人年度民主生活会重点报告内容。

18. 实行问责。坚持实事求是、依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慎重问责、精准问责。对约谈后仍未按要求整改落实的,直接责任人为非县管干部,县政府办党组责成责任单位党组予以问责;直接责任人为县管干部,县政府党组依据实际情况,提请县委组织部或者移交县纪委监委依纪依规处理。取消被问责对象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被问责对象的问责有关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问责决定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或者所在单位公布。



衡山县人民政府  

2022 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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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抄送:县委,县人大,县政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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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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