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全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百日攻坚行动的通告(山政告〔2022〕30号)

衡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全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

百日攻坚行动的通告

山政告〔2022〕30号


为深刻汲取长沙市望城区"4.29"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教训,全力落实《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国办发明电202210号)文件精神,现决定开展全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百日攻坚行动,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明确自建房安全主体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中央、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城乡自建房所有人、使用人须依法承担房屋安全主体责任。按照"建设合法合规性、结构安全性、消防安全性、经营安全性"的排查工作要求,房屋所有人、使用人须无条件配合支持工作人员开展入户调查,填写信息采集表,使用手机APP现场采集和录入相关信息资料,如实提供工程建设监督管理要求的以下建设(含新建、改建、扩建、翻建、拆建、加建)资料原件(仅供查验)及复印件:

(一)主体身份资料,房屋所有人、使用人身份证或者户口簿。

(二)报建资料

1. 设计、施工图纸资料。其中,属于私人规模建房工程(指私人单独或者联合新建、改建、扩建两层以上,或者面积三百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图须审查合格。

2. 规划审批资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3. 私人规模建房施工许可证。

4. 竣工验收资料:详见《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办法》(湘建建〔2019〕243号)

(三)不动产权属资料。不动产权属登记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不动产权证书)。

(四)无报建手续的房屋安全检测鉴定资料,房屋建设未经审批,以及虽由原衡阳市郊区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登记发证但缺乏报建资料的房屋,须提供房屋安全检测鉴定报告,检测鉴定报告须由湖南省住建厅颁发或者备案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相应资质证书的机构,依据《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危险房屋鉴定标准》《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技术导则》等标准规范作出,并明确提出是否可靠安全的结论和处理意见。

(五)房屋安全生产和消防资料

1. 自建房用于一般生产经营的,须提供工商营业执照;自建房用于许可类生产经营项目的,须提供行政许可决定(证件)。行政许可事项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国办发〔2022〕2号)等规定为准。

2. 自建房用于生产经营的,应当提供具备本行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料。自建房用于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的,须依照《安全生产法》规定,提供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约定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承包合同、租赁合同及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3. 自建房用于宾馆、饭店、公共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性演出场所、体育场所、文化旅游场地、影院、旅游景点、农家乐、集体宿舍、医疗卫生机构、宗教场所、旅馆、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培训机构、幼儿园、学校等公众聚集性、人员密集场所的,应当提供消防安全检查许可决定等相关消防资料。

(六)居屋照片(正面、侧面、隐患部位三张以上)。

(七)其它相关佐证资料。

二、对排查出的自建房屋安全隐患,实行十五个"一律"

(一)D级危房一律停止使用,人员迅速撤离。

(二)D级危房无法修缮加固的,一律坚决拆除。

(三)影响疏散逃生的防盗网、广告牌、铁棚栏等构筑物一律坚决拆除。

(四)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非法建筑一律坚决拆除。

(五)未经审批擅自非法进行的房屋改扩建施工一律立即停工。

(六)擅自加层、增设夹层、分隔群租等影响结构和消防安全的生产经营性用房,一律停业。

(七)生产、储存、经营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一律停业。

(八)未按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餐饮等生产经营性用气场所,一律停业。

(九)使用易燃、可燃材料搭建轻质房屋和隔墙的生产经营场所,一律停止使用。

(十)存在重大消防隐患的,一律停止使用。

(十一)养老、托幼、教培等特殊机构所使用房屋经鉴定存在安全隐患的,一律停业。

(十二)对出具虚假检测鉴定报告的机构和从业人员,一律依法撤销检测、鉴定机构资质和人员从业资格。

(十三)对生产经营场所业主非法违规获得与该场所相关的各类证照,一律依法撤消。

(十四)所有自建房排查整治过程中产生的检测鉴定、加固设计、施工、房屋拆除等费用一律由所有人和使用人承担。

(十五)自建房用作生产经营无有效鉴定报告的,一律关停查封,不准用作生产经营。

三、欢迎全县广大居民和单位(组织)积极参与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百日攻坚行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阻挠或以暴力、威胁、恐吓等方式干扰百日攻坚行动。阻碍百日攻坚行动的,由有关部门按规定予以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如发现存在房屋安全隐患的,欢迎向衡山县居民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受理电话为:0734-5810062。



                           衡山县人民政府    

2022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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