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衡山县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办201911

 

 

 

中共衡山县委办公

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于印发《衡山县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 一图读懂《衡山县机构改革方案

 

  • 《衡山县机构改革方案》解读

 

县直机关各单位:

《衡山县机构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县委、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衡山县委办公室

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35

 

衡山县机构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衡阳市委办公室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山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衡办〔20196号)精神和有关部署要求,为确保我县机构改革各项任务落到实处,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准确把握省委、省政府批准的《衡山县机构改革方案》要求,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和省委的决策部署上来,在县委的统一领导下,不折不扣落实深化机构改革各项任务。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把机构改革作为当前重要工作任务,以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为统领,以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导向,以推进机构职能优化协同高效为着力点,改革机构设置,优化职能配置,理顺职责关系。要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提高效率效能,全面推进体制机制创新,积极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高效的机构职能体系,促进各方面改革有机衔接、协调联动,发挥改革整体效应,为加快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体制机制保障。

二、实施内容

按照《衡山县机构改革方案》部署,此轮机构改革涉及六个方面的任务:

(一)调整优化县级党政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

1. 建立健全和优化县委对重大工作的领导体制机制,组建或调整优化县监察委员会和县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县委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县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县委财经委员会、县委外事工作委员会、县委审计委员会、县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等议事协调机构。

2. 加强县委职能部门的统一归口协调管理职能,调整优化机构编制、公务员、新闻出版和电影、民族宗教、侨务、台湾事务、老干部工作等管理职能和领导体制。

3. 新组建或调整优化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县卫生健康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医疗保障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县扶贫开发办公室、县司法局、县林业局、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县审计局、县商务和粮食局、县信访局、市生态环境局衡山分局等党政部门。

(二)深化县人大、县政协机构改革和群团组织改革

1. 切实加强人大对社会建设、监察、预算决算、国有资产管理等监督职能,健全人大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完善县人大专门委员会设置,更好发挥其职能作用。

2. 深入推进人民政协履职能力建设,加强人民政协民主监督,优化县政协专门委员会设置,更好发挥其作为专门协商机构的作用。

3. 全面完成各项群团组织改革任务,进一步健全党委统一领导群团工作的制度,推动群团组织去机关化、行政化、贵族化、娱乐化,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优化机构设置、完善管理模式、创新运行机制,更好发挥群团组织作为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

(三)深化事业单位改革

按照精干高效原则设置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改革与党政机构改革统筹推进、同步实施。完全、主要和部分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全部纳入改革范围。对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进行全面清理,按照能转职能的不转机构、确需转机构的实行综合设置的原则,区分情况推进改革。事业单位不得再使用“委、办、局、处”等称谓。改革后,除行政执法机构外,不再保留或新设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县委、县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部门所属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具体调整、改革另行明确。

(四)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

按照中央和省委关于深化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农业等5个领域综合执法改革的部署要求,研究制定具体贯彻落实意见,继续推进和完善城市管理等跨领域跨部门综合执法,探索在更宽领域更大范围实行综合执法。按照一个领域最多一支执法队伍的原则,统筹配置行政执法职能和执法资源,减少执法队伍种类。减少执法层级,下沉执法力量。乡镇在综合执法平台基础上探索实现一支队伍管执法。完善执法程序,严格执法责任,加强执法监督。

(五)深化乡镇机构改革

构建简约高效的基层管理体制。夯实基层基础,推动治理重心下移,进一步下放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强化基层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分步推进乡镇机构改革。在机构限额内,对乡镇党政机构和事业单位设置作进一步调整优化,构建更好服务群众、简约精干的基层组织架构。适应乡镇工作特点和便民服务需要,整合审批、服务、执法等方面的力量和职能,优化机构设置,落实简政放权,努力实现群众办事“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次”,让人民群众增加更多的获得感。

(六)强化机构编制管理刚性约束

强化党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建立编制管理动态调整机制,统筹使用各类编制资源。规范管理合署办公机构、挂牌机构、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和派出机构,清理设置不规范的机构编制和职数,根除挂牌机构实体化和“事业局”。制定完善“三定”规定,加快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增强“三定”规定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继续深化权责清单制度,实现权责清单与“三定”规定有机衔接。加大机构编制违纪违法行为查处力度。严格执行机构编制管理法律法规,坚决查处各类违纪违法行为,严肃追责问责。坚决整治上级部门通过会议、文件、领导讲话和项目资金分配、考核督查、评比表彰等方式干预下级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和编制配备的行为。

三、实施步骤

全县深化机构改革要按照县委确定的时间表、路线图、任务书,把握节奏、盯住节点,积极稳妥推进各项改革任务落实。

(一)县直部门机构改革实施步骤

1. 全面动员部署(20193月)。召开全县深化机构改革动员会,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重要论述,深刻领会党中央和省委的决策部署,准确把握县委的总体要求,明确机构改革的目标任务、路径举措,进一步统一思想、形成共识,稳步有序推进机构改革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2. 配备部门领导班子(20193月)。县政府依法向县人大常委会履行县政府工作部门设置和调整法定备案程序。县委编办研究提出部门领导职数建议,县委组织部提出拟任人选意见,县委决定领导干部,县人大依法履行法定程序。配备部门领导班子,同步加强党组织建设。

3. 新组建部门挂牌(20193月)。县委办公室牵头研究制定部门挂牌计划,统筹各新组建部门的挂牌要求和时序,县委改革办、县委编办、县政府办公室等部门配合做好具体工作;县委编办负责统一刻制印章;县委深化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后勤保障组会同县财政局等部门负责落实党政部门办公场所,确保各新组建部门按要求集中统一办公。

4. 推进人员转隶(20193月)。按照“先转隶、后‘三定’”的原则,县委组织部会同县委编办拟定人员转隶方案,县委深化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人员转隶组会同划入划出部门抓好人员转隶工作的落实,确保各项工作正常运转,不出现空档。组建转隶过程中,要切实做好经费资产处置、经费预算调整、档案移交管理、离退休干部管理、印章废止和启用等相关工作,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切实加强监督指导,确保新组建部门运转顺畅。

5. 制定部门“三定”规定(20193月)。按照中央、省、市政策文件要求,紧密结合衡山实际,县委编办研究制定县直各部门机构编制职数框架(主要职责、内设机构、编制及领导职数等),经县委深化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审定,作为起草和审核部门“三定”规定的基本遵循。各部门按要求起草本部门“三定”规定草案及说明,并按规定时间报县本级改革组(设在县委编办,下同)初审。县本级改革组初审形成送审稿,并按程序送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和进行合法性审查。经县委深化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按程序报县委深化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审批。县委工作机关的“三定”规定报县委批准,以县委办公室名义印发;县政府工作部门“三定”规定报县委、县政府批准,以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

6. 统筹推进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20193月)。全面清理县直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将行政职能划归主管部门或职能相近的行政机构,并写入行政机构“三定”规定。党政机构改革中,因主管部门发生撤销、合并、重组等改变或部分行政职能跨部门进行调整,其所属事业单位需要改变隶属关系的,随主管部门改革调整相应进行划转和调整。

7. 验收督查(20193月)。各部门“三定”规定印发实施后,县委办公室、县委组织部、县委改革办、县委编办、县政府办公室、县财政局、县审计局组成联合验收组,开展验收督查,督促各部门按要求贯彻落实“三定”规定。

(二)乡镇机构改革实施步骤

1. 乡镇机构改革实施步骤参照县直部门机构改革实施步骤执行,并结合本地实际稳步有序推进各项改革任务落实,确保20196月底基本完成各项改革任务。

2. 稳步推进乡镇机构改革工作,理顺条块关系,建立简约高效的基层管理体制。

四、组织领导

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切实抓好党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一)加强统筹协调。深化机构改革要严格按照省委、市委和县委的决策部署有序推进。县委深化机构改革领导小组负责研究机构改革重大事项,统筹机构改革组织实施,发挥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作用,增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各级有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协调解决机构改革涉及的有关具体问题。积极发挥好部门党委(党组)的作用,把党的领导贯穿机构改革始终,切实加强对本部门机构改革的统筹协调。

(二)压实工作责任。各级各部门要把抓改革落实作为政治责任,按照《衡山县机构改革方案》有关要求,围绕实施机构改革主要环节、关键步骤和工作任务抓好落实。县直有关单位要成立机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按照《衡山县县直机构改革工作任务分解表》,明确责任分工,细化工作措施,抓紧完成转隶交接、“三定”规定起草等工作,确保各新组建部门尽快运行。

(三)稳妥有序推进。要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改革全过程,确保干部队伍思想不乱、工作不断、队伍不散、干劲不减。要加强宣传引导,为推进机构改革营造良好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要坚持“先立后破、不立不破”原则,在新机构正式组建之前,原有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继续履行现有职责,确保工作不出现空档。要妥善安排超配人员,不搞断崖式的精简分流人员。要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关系,把握好节奏、步骤和力度,不能擅自行动,一哄而起,更不能搞变通,拖延改革。

(四)严明纪律规定。要坚持机构编制管理刚性约束,严格落实机构限额管理,按照科学配置、优化协同和精简效能的原则核定机构编制,在不突破机构限额和编制总量的前提下推进机构职能调整。要严格执行机构改革政治纪律、组织纪律、机构编制纪律、干部人事纪律、财经纪律、保密纪律,坚决做到令行禁止,坚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违纪违法的,一经发现,坚决查处。要完善监督机制,机构改革任务完成后,县委派出督查组,重点评估督查方案落实、工作责任落实情况。要加强整改问责,督查发现问题并及时列出清单,明确责任,挂账整改,确保改革方向不偏离、改革任务不空转。

 

附件:1. 中共衡山县委机构设置表

2. 衡山县人民政府机构设置表

3. 衡山县人大、政协机构设置表

4. 衡山县县直机构改革工作任务分解表

 

 

附件1

中共衡山县委机构设置表

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机关

 

办公室

组织部

宣传部

统一战线工作部

政法委员会

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委办公室)

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司法局)

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财经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委办公室)

外事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委办公室)

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审计局)

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组(职责由县教育局承担)

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局)

 

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说明:中共衡山县委设置纪检监察机关1个,计入机构限额的工作机关8个(设在相关部门的议事协调的办事机构不计入机构限额)。其中,纪律检查委员会与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办公室加挂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档案局牌子;组织部加挂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工作委员会、老干部局、公务员局牌子;宣传部加挂新闻出版局(版权局)、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牌子;统战部加挂民族宗教事务局牌子;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加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牌子。


 

附件2

衡山县人民政府机构设置表

工作部

 

 

办公室

 

发展和改革局

教育局

公安局

民政局

司法局

财政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自然资源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交通运输局

水利局

农业农村局

商务

粮食局

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卫生健康局

审计局

退役军人事务局

应急管理局

林业局

市场监督管理局

统计局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信访局

扶贫开发办公室

医疗保障局

行政审

务局

 

 

 

说明:衡山县人民政府设置机构28个。办公室加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牌子;应急管理局加挂防汛抗旱指挥部牌子;林业局加挂油茶产业发展局牌子;人民防空办公室与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合署办公,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

 

附件3

衡山县人大、政协机构设置表

人大机构

 

政协机构

常委会办事

(工作)机构

专门委员会

 

办事机构

专门委员会

 

办公室  

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

 

民族华侨外事委员会

监察和司法委员会

 

财政经济委员会

 

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

 

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

 

农业与农村委员会

 

社会建设委员会

 

 

 

委员学习联络委员会

提案委员会

经济科技和外事委员会

农业农村和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

文教卫体和文史委员会

社会法制和民族宗教委员会

说明: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加挂研究室、信访室牌子;人大法制委员会与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合署办公;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与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合署办公。


附件4

衡山县县直机构改革工作任务分解表


序号

工作任务

责任单位

落实措施

1

县监察委员会与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责,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

县纪委县监委

制定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县监察委员会机关“三定”规定。

2

县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改为县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县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作为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县委办公室。

县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改为县委外事工作委员会,县委外事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作为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县委办公室。将县政府的外事工作职责和港澳事务管理职责一并划入县委办公室,对外使用县政府外事办公事、县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名称。

组建县委财经委员会。县委财经委员会办公室作为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县委办公室。

将县委台湾工作办公室(县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并入县委办公室,对外使用县委台湾工作办公室(县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名称。

将县委组织部的县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的职责划入县委办公室,加挂县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牌子。

县委办公室对外使用县委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县国家保密局)、县委机要局(县国家密码管理局)名称,县委密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委办公室。

县委办公室

制定县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工作规则、县委外事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县委财经委员会工作规则、县委办公室(县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县档案局)“三定”规定或机构编制调整文件。

3

组建县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县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作为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作为县委工作机关,加挂县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牌子,由县委宣传部统一领导和管理。

县委网信办

制定县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工作规则、县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县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三定”规定。

4

组建县委审计委员会。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作为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县审计局。

优化县审计局职责。将县发展和改革局的重大项目稽查、县财政局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其它财政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划入县审计局。

不再保留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 

县审计局

制定县委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县审计局“三定”规定或机构编制调整文件。

5

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设在县纪委,作为县委工作机关。

县委巡察办

制定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县委巡察办“三定”规定。

6

县委依法治县领导小组改为县委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县委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办公室作为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县司法局。

重新组建县司法局。将县司法局和县政府法制办公室的职责整合,重新组建县司法局,作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不再保留县政府法制办公室。

县司法局

制定县委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工作规则、县司法局“三定”规定。

7

组建县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县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组作为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职责由县教育局承担。

县教育局

制定县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县教育局“三定”规定或机构编制调整文件。

8

县委组织部统一管理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调整优化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领导体制,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作为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承担委员会日常工作,作为县委工作机关,对外使用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名称,归口县委组织部管理。

县委组织部

县委编办

制定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工作规则、县委编办“三定”规定或机构编制调整文件。

9

县委组织部统一管理公务员工作。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公务员管理职责划入县委组织部,加挂县公务员局牌子。

将县委老干部局并入县委组织部,加挂县委老干部局牌子。

县委组织部

制定县委组织部(县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县委老干部局、县公务员局)“三定”规定或机构编制调整文件。

10

县委宣传部统一管理新闻出版、版权、电影工作。将县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县版权局)的新闻出版、版权、电影管理等职责划入县委宣传部,加挂县新闻出版局(县版权局)、县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县委宣传部

制定县委宣传部[县新闻出版局(县版权局)、县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三定”规定或机构编制调整文件。

11

县委统战部统一管理民族宗教、侨务工作。将县政府办公室的民族事务、宗教事务和侨务管理职责划入县委统一战线工作部,加挂县民族宗教事务局牌子,对外使用县政府侨务办公室名称。

县委统战部

制定县委统战部(县民族宗教事务局)“三定”规定或机构编制调整文件。

12

不再设立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县委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有关职责交由县委政法委员会承担。

县委政法委

制定县委政法委“三定”规定或机构编制调整文件。

13

县委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县政府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办公室)职责交由县委政法委员会、县公安局承担。

县委政法委

县公安局

制定县公安局“三定”规定或机构编制调整文件。

14

组建县自然资源局。将县国土资源局的职责,县城乡规划局的职责,县发展和改革局的组织编制并实施主体功能区规划职责,县水利局的水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以及县林业局的森林、湿地等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整合,组建县自然资源局,作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不再保留县国土资源局、县城乡规划局。

县自然资源局

1. 制定县自然资源局“三定”规定。

2. 完成下放涉及的相关机构编制调整工作。

15

组建市生态环境局衡山分局。将县环境保护局的职责,县发展和改革局的应对气候变化和减排职责,县水利局的编制水功能区划、排污口设置管理、流域水环境保护职责,县国土资源局的监督防止地下水污染职责,县农业局(县委农村工作办公室)的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等职责整合,组建市生态环境局衡山分局,作为市生态环境局的派出机构,由市生态环境局直接管理,不计入机构限额。

不再保留县环境保护局。

市生态环境局衡山分局

1. 制定市生态环境局衡山分局“三定”规定。

2. 完成市生态环境局衡山分局实行垂直管理涉及的相关机构编制调整工作。

16

组建县农业农村局。将县农业局(县委农村工作办公室)的职责,以及县发展和改革局的农业投资项目、县财政局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县国土资源局的农田整治项目、县水利局的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等管理职责整合,组建县农业农村局,作为县政府工作部门。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局。

不再保留县农业局(县委农村工作办公室)。

县农业农村局

制定县农业农村局“三定”规定。

17

组建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将县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县版权局)的文化、体育、广播电视管理职责,县交通运输和旅游局的旅游管理职责整合,组建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作为县政府工作部门,对外使用县文物局名称。

不再保留县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县版权局)。

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制定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三定”规定。

18

组建县卫生健康局。将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的职责,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以及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职责整合,组建县卫生健康局,作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不再保留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县卫生健康局

制定县卫生健康局“三定”规定。

19

组建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将县民政局的退役军人优抚安置、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军官转业安置等职责整合,组建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作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制定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三定”规定。

20

组建县应急管理局。将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职责,县委、县政府办公室的应急管理职责,县公安局的消防管理职责,县民政局的救灾职责,县国土资源局的地质灾害防治职责,县林业局的森林防火相关职责,县经济科技和信息化局的震灾应急救援职责,县水利局的水旱灾害防治相关职责,以及防汛抗旱、减灾、抗震救灾、森林防火等指挥部(委员会)的职责整合,组建县应急管理局,作为县政府工作部门,加挂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牌子。县应急管理局承担县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

不再保留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县应急管理局

制定县应急管理局(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三定”规定。

21

组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以及县发展和改革局的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执法职责,县商务和粮食局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执法职责,县经济科技和信息化局的知识产权管理职责整合,组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县政府工作部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承担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不再保留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制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三定”规定。

22

组建县医疗保障局。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职责,县发展和改革局的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职责,县民政局的医疗救助职责整合,组建县医疗保障局,作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县医疗保障局

制定县医疗保障局“三定”规定。

 

23

组建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将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职责,县政府办公室的指导全县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办事公开)职责,以及县直其他有关单位的政务服务、电子政务管理行政职能整合,组建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作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制定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三定”规定。

24

组建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作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制定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三定”规定或机构编制调整文件。

25

组建县扶贫开发办公室,作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县扶贫开发办公室

制定县扶贫开发办公室“三定”规定。

26

重新组建县林业局。将县林业局的职责,以及县国土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的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等管理职责整合,重新组建县林业局,作为县政府工作部门,加挂县油茶产业发展局牌子,由县自然资源局统一领导和管理。

县林业局

制定县林业局(县油茶产业发展局)“三定”规定。

27

优化县经济科技和信息化局职责。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外国专家管理职责划入县经济科技和信息化局,县经济科技和信息化局更名为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制定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三定”规定或机构编制调整文件。

28

优化县商务和粮食局职责。将县民政局的救灾物资储备职责以及县直其他部门的战略和应急物资储备管理职责划入县商务和粮食局。

县商务和

粮食局

制定县商务和粮食局“三定”规定或机构编制调整文件。

29

县信访局由县委工作机构调整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县信访局

制定县信访局“三定”规定或机构编制调整文件。

30

县交通运输和旅游局更名为县交通运输局,作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县交通运输局

制定县交通运输局“三定”规定或机构编制调整文件。

31

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合署办公。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制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三定”规定或机构编制调整文件

32

保留的机构:县政府办公室、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水利局、县统计局作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所列单位

制定所列单位“三定”规定或机构编制调整文件。

33

深化县人大机构改革。组建县人大民族华侨外事委员会,作为县人大专门委员会;组建县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作为县人大专门委员会。县人大法制委员会与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合署办公;组建县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作为县人大专门委员会;组建县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作为县人大专门委员会;组建县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作为县人大专门委员会;组建县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作为县人大专门委员会;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加挂研究室、信访室牌子。

不再保留县人大常委会研究室、信访室。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制定县人大机关机构编制调整文件。

34

深化县政协机构改革。组建县政协委员学习联络委员会;组建县政协提案委员会;组建县政协经济科技和外事委员会;组建县政协农业农村和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组建县政协文教卫体和文史委员会;组建县政协社会法制和民族宗教委员会;将县政协研究室并入县政协办公室。

县政协办公室

制定县政协机关机构编制调整文件。

35

深化群团组织改革。按照中央和省委关于群团组织改革的决策部署,健全党委统一领导群团工作的制度,推动群团组织紧紧围绕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这条主线,强化问题意识,以更大力度、更实举措推进改革,着力解决“机关化、行政化、贵族化、娱乐化”等问题,优化机构设置、完善管理模式、创新运行机制,更好适应基层和群众需要。

县直相关群团组织

制定并组织实施相关群团组织改革方案,按要求深化群团组织改革。

36

全面推进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改革,完全、主要和部分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全部纳入改革实施范围。事业单位不得再使用“委、办、局、处”等称谓。改革后,除行政执法机构外,不再保留或新设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县委组织部

县委改革办

县委编办

县财政局

县人社局等相关部门

结合本轮机构改革及部门“三定”规定制定工作,推动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回归行政机关。结合事业单位划转行政职能情况,提出相应的机构编制调整建议,按规定程序报批。

 

37

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按照中央和省委关于深化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农业等5个领域综合执法改革的部署要求,研究制定具体贯彻落实意见,继续推进和完善城市管理等跨领域跨部门综合执法,探索在更宽领域更大范围实行综合执法。

县委组织部

县委改革办

县委编办

县司法局

县财政局

县人社局等相关部门

1. 落实中央关于组建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农业5个领域综合执法队伍等部署要求。

2. 做好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

38

深化乡镇机构改革。做好乡镇机构改革与县级机构改革衔接,确保上下贯通、执行有力。构建简约高效的基层管理体制,分步推进乡镇机构改革。

县委组织部

县委改革办

县委编办

指导乡镇机构改革,研究起草乡镇机构改革方案,报市审批。

39

严格机构编制管理,清理设置不规范的机构编制和职数,根除挂牌机构实体化和“事业局”。制定完善“三定”规定,加快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增强“三定”规定严肃性和权威性。继续深化权责清单制度,实现权责清单与“三定”规定有机衔接。加大机构编制违纪违法行为查处力度,严格执行机构编制管理法律法规。

县纪委监委

县委组织部

县委改革办

县委编办

县委巡察办

县财政局

县人社局

县审计局

1. 强化党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2. 推进机构编制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建设。

3. 严格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和程序。

4. 加大机构编制违纪违法行为查处力度。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