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衡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中共衡山县委办公

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衡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

《衡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县委、县政府批准,现予以印发。

中共衡山县委办公室  

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25日

衡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衡阳市委办公室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山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衡办〔2019〕6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衡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衡山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县人防办)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合署办公,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

第三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人防办)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防空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全面贯彻落实省委、市委、县委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防空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牵头推进新型城镇化战略工作;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推进新型城镇化、城乡建设、人民防空、住房保障、工程建设、建筑业、住宅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设施建设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县新型城镇化、人民防空、房产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乡镇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负责乡镇新型城镇化的目标管理考核。

(二)负责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保障工作。负责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和保障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适合县情的住房政策和住房保障办法,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编制县本级城镇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组织有关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规划、申报、资金安排、建设并组织实施;参与核定廉租房租金标准和经济适用房的销售指导价格;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政府有关保障性住房资金安排和资金监管工作;组织指导县城棚户区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负责城区保障性安居工程管理。

(三)负责全县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管理和指导全县建筑活动;负责全县建筑业企业及工程监理、招标代理、检验检测等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的资质审核、报批和管理;负责建设工程报建和施工许可管理;负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四)承担全县勘察设计市场监管的责任。负责勘察设计及其咨询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资质管理、从业人员资格审查;负责全县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负责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负责全县各类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的设计审查。

(五)承担全县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和相关公用事业设施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责任。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并牵头组织综合验收;负责预拌(商品)混凝土及制品构件的质量监督管理;负责审核报批安全生产许可相关手续,组织或参与建设工程、相关公用事业设施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负责城区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危旧房屋安全鉴定和等级评定工作;协调规划部门编制城区危旧房屋改造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房屋白蚁防治工作。

(六)承担城市市政工程、公用事业的建设、维护、运营安全和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城市道路、桥梁、排水等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负责全县供水、节水、污水处理、县城排涝、燃气管理工作;负责城区房屋室内装饰行业管理。负责城区自来水用户的污水处理费征收;负责协调地下管线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城市雕塑建设;参与毗邻房屋安全纠纷的调解工作。

(七)组织贯彻执行工程建设实施阶段国家标准、全国统一定额和省级行业标准以及相关的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八)根据国家批准的防护类别、防护标准,会同有关部门审批人民防空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做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审批工作。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人民防空防护事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对重点防护目标防护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对城市隧道等地下交通干线、交通综合枢纽,参加设计审查、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认可工作。组织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负责公用人民防空工程的平时维护管理;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和开发利用进行监督;参与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的报建联审,负责防空地下室人民防空防护部分的设计审查;负责防空地下室人民防空部分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负责新建民用建筑易地建设、人民防空工程的拆除、改造、报废、防空警报通信设施拆除,迁移的审批。组织、协调和指导城市防空袭方案的制订、群众防空组织(人民防空专业队)建设和训练、疏散体系建设和管理。负责防空防灾应急指挥平台建设、维护和管理,组织管理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和信息化建设。管理人民防空经费和资产,编制县本级人民防空经费预决算,并对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九)承担规范房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产市场的责任;负责商品房屋预售、销售管理及预售资金的监督;负责商品房的预售制订、验收备案;监督管理房产开发市场、房产交易市场、物业管理市场、房地产中介服务市场和商品房屋租赁市场;负责房产咨询、评估、经纪等中介服务机构资质管理;负责房屋产权登记前的纠纷调处工作;负责全县房产综合开发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县房产市场监测、调控、研究、预警预报体系建设和信息发布;配合相关部门管理房产价格和房产广告。

(十)承担指导村镇建设管理的责任;指导、监督全县村镇建设;负责农村危房改造工作。

(十一)承担全县物业管理行业监督管理责任。负责培育和监督物业管理市场;负责审定、审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负责物业承接查验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负责代收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基金(全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指导县城房屋维修养护和售后服务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推进全县建筑节能与建设科技进步的责任;组织建筑行业科技成果的评审、推广应用;组织重大建筑节能项目的实施,推进建筑节能和城镇节能减排;负责城建档案的收集、管理和利用。

(十三)负责推进全县建筑节能工作。组织重大建筑节能项目的实施,推进建筑节能和城镇节能减排;组织建筑行业科技成果的评审、推广应用;负责城建档案的收集、管理和利用。负责全县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推广和行业管理及协调服务;负责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负责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规划、审核和监督管理。负责全县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和监督、检查、管理;负责审核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资质认证;负责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指导新型墙体材料的研究开发、生产和使用。

(十四)负责建设工程消防相关工作。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负责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十五)负责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科技发展。制定并实施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组织开展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六)参与县本级城建资金、人防建设经费计划的编制和管理;负责城市建设和人防工程项目概(预)算的审查和项目竣工结算的初审;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工程建设、公用事业、房产管理及人防设施相关规费的征收;负责建设行业劳保基金的征收和管理;指导、监督局属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负责局管各行业综合统计报表的汇总和上报。

(十七)拟订行业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建设行业人才队伍建设;负责建设系统职工队伍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负责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的初审、评定、报批和职业资格管理的有关工作。开展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八)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应急管理工作,对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十九)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局文电、会务、机要、联络、接待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传真、保密、印章、信访、维稳、综合治理、计划生育、政务公开、档案管理;拟定机关内部规章制度;负责局机关安全保卫和后勤保障工作。组织指导全县防空知识宣传教育工作,战时协调有关部门做人民防空疏散防护预案、后勤保障和服务工作。

(二)信息综合股。承担信息、综合、督查督办、目标考核、宣传报道等工作;负责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组织和参与重大调研工作;负责拟订本系统信息化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组织建设并管理全县建设工程、住房保障信息系统;负责本部门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工作及信息安全管理;负责局管各行业综合统计报表的汇总和上报;协调督办电子政务工作。

(三)人事股。负责本系统干部的考察、考核、培训、调配、任免、奖惩等工作;负责本系统的机构编制、人事、工资、晋升、福利待遇、离退休人员管理等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承办系统内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干部职工队伍教育工作。

(四)行政审批服务股。负责本单位对企业和个人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给付、其他职权(核准、备案、年检)等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事项的受理、审核或审批和送达;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事项的调研论证;负责有关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事项的政策咨询、政务公开工作;负责与本单位承担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事项事中事后监管职能股室的沟通协调,并做到信息共享;负责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事项办理资料归档和信息统计工作;负责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的协调联络,接受县司法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的监督指导。

(五)建设管理股。研究制订全县建筑业发展规划,对全县建筑业实行行业管理;负责全县建筑市场的规范和指导,对建设监理、建筑安全生产、建筑工程质量、施工合同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工程项目管理、建筑市场管理和施工项目监察;负责工程报建、施工许可;负责全县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资格审查或审核上报工作;负责外地入衡施工企业的登记和管理;参与建筑业农民工的劳务工资纠纷调解;负责工程使用安全和房屋建筑质量安全生产,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处置;指导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负责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六)计划财务股。负责编制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防空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财务工作;统筹城市建设维护资金的调度、使用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预算外资金及其他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承办局机关和下属单位固定资产的清产核资、财务监督、检查、审计和统计工作。

(七)政策法规股。负责局及下属单位草拟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修改、上报工作;综合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及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局及下属单位和执法人员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等行为的监督与检查;负责受理建设行政执法相对人投诉、申辩及组织主持行政听证;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及人民防空行政审批事项的实施;组织或参与建设领域专项治理和执法监察,指导监督相关单位对施工现场和建设市场的行政处罚决定;负责协调处理拖欠工程款、行业工人工资及维护行业工人合法权益的工作;负责组织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法规的宣传、咨询和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抓好普法学习教育工作;组织全县市政基础设施的竣工综合验收。

(八)公用事业股(给排水管理办公室)。负责拟订全县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市政公用服务事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公用行业优质服务、质量安全生产工作;参与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大型环卫设施的建设;负责城市雕塑建设;负责全县供水、排水、节水、污水处理管理工作;负责污水处理等公用事业的特许经营管理;负责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负责给排水安全工作;监督市政管理工作。

(九)物业管理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负责制订全县物业管理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实施物业管理相关政策的拟订;负责全县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的审核、报批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物业管理用房核定工作;负责物业承接查验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代收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基金(全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指导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做好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指导县城房屋维修养护和售后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以及备案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研究和制订工作;负责物业服务纠纷的调处工作。

(十)房产市场管理股。负责全县房产市场监测、调控、统计、分析和信息发布工作;负责城镇房屋交易监管,商品房销(预)售及合同备案管理;负责城镇房产测绘及成果应用的监督管理;负责房产咨询、评估、经纪等中介机构的资质及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负责房屋产权登记前的纠纷调解;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对房产价格、房产广告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全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负责全县房产开发企业和资质年检及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全县房产开发项目的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联系房产业协会工作;负责房屋安全鉴定工作;负责城市建设招商引资工作。

(十一)科技与建筑节能股。负责贯彻国家、省有关节能与建设科技及工程建设标准、政策。组织拟订局管各行业科技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县行业内建筑节能工作,组织行业内科技成果鉴定和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推广和应用;负责本行业科技发展基金的管理和使用;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建筑节能、城镇节能减排和建筑节能材料使用的监督管理。

(十二)勘察设计股。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建设部门发布的勘察设计技术规范、标准;拟订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市场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审核各类房屋建设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计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工作;监督管理施工图审查;指导勘察设计专业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工作;负责勘察设计咨询单位及施工图审查机构资质的监督管理、从业人员资格审查;负责全县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负责城镇房屋装饰装修的监督和指导工作。

(十三)招标办。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细则。依法监督全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做好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相关资料备案;初审评标专家资格和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申报等工作。负责工程项目合同备案,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合同跟踪管理。及时受理招标投标中的投诉,调解招标投标中的纠纷。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行为。

(十四)指挥通信股(工程管理股)。负责全县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审核城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参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编制;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组织和管理全县人民防空工程(含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建设;组织指导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平战功能转换措施制定和平时开发利用工作;战时负责组织人民防空工程平战转换计划实施和恢复损毁人民防空工程。组织防空袭预案及各种保障方案的制定、修订并督促落实;拟定人民防空指挥、通信、警报建设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防空应急指挥平台的建设、维护和管理;组织、协调和指导疏散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对重点防护目标进行防护指导和监督检查;负责群众防空组织的组建、训练,并担负应急救援和抢险救灾任务;战时协助领导实施人民防空组织指挥,负责鸣放防空警报和保障指挥通信畅通;组织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网建设;组织指导人民防控通信警报值勤管理、设备维护和专业技术训练,并推广应用人民防空通信科技成果。

(十五)住房保障股。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保障性安居工程和住房制度改革政策,拟订适合县情的保障性安居工程政策,编制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政府有关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安排和资金监管;组织指导全县公共租赁住房、城市棚户区改造和国有工矿企业棚户区改造的建设和管理;负责监督乡、镇政府和行政事业单位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工作;负责直管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经营和修缮,确保直管公共租赁住房保值增值;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和住房制度改革信息、档案和统计等工作。

第五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人防办)机关行政编制13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副主任1名,总工程师1名,股室负责人15名。

机关后勤服务全额拨款事业编制8名,人员只出不进,编制出一减一。

第六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

1.衡山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将县住房保障中心、县房产管理中心职责整合)为副科级公益类事业单位,全额事业编制56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3名。主要任务:协助拟订全县住房制度改革和发展、住房保障、房屋管理、房地产业、房产市场监管的政策并组织实施;参与开展全县住房制度改革和发展、住房保障、房屋管理、房地产业、房产市场监管等工作。承担全县住房制度改革和发展的具体工作,组织实施城区住房制度改革和发展的配套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执行全县保障性安居工程长远建设规划;承担全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公共租赁住房、城市棚户区改造(含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和农村危房改造等工作的规划落实、建设(资金)筹措、年度计划安排、年度任务下达和项目监督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执行全县住房保障长远规划;协助落实全县保障性住房的房源筹措、储备管理工作;承担全县保障性住房准入、退出和动态管理服务工作;承担城区住房保障对象的资格审核工作;承担全县公共租赁住房的选配、收回、回购、租售、转让和租赁补贴的发放、调整、终止等工作。承担全县保障性住房的租金收支、物业管理购买服务及配套用房出租等运营管理工作;承担全县保障性住房和附属设施、设备的维护维修工作及配套设施建设工作;承担配租的保障性住房的产权管理工作;协助全县保障性住房安全鉴定工作;参与保障性住房出售价格和租金标准的制定;参与全县企业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承担全县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服务工作;承担全县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资质等级资料的收集、初核等工作。负责全县房地产开发项目动态监控;负责城区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的收缴和解控;落实《房地产开发电子项目手册》制度并核发《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督促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落实《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承担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前期调查工作,协助有关部门予以查处。负责全县房地产行业的信用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全县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的制度建设;建立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征集渠道,定期征集信用信息并及时整理、审核、录入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数据库;负责全县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数据统计工作。负责全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负责《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备案;负责对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建档、入账、拨付、使用、销户的实时监督。对全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规范和培育房产市场,建立房产市场的监测分析和预警预报系统;组织开展房地产市场发展研究课题;负责城区房屋面积管理、楼盘表管理和房产测绘服务工作;负责全县房地产估价,为政府制定房地产指导价格提供生成数据;建立、完善住房网签备案、数据联网,房产市场档案系统。负责全县房屋交易市场监管、房屋交易服务和房屋抵押工作;承担城区商品房预(现)售合同、存量房(二手房)的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抵押合同的网签、备案工作,负责收集、整理、完善各类房屋相关登记资料,落实房屋登记前期工作;协助新建商品房预售方案资料的收集、整理,新建商品房预售登记初审及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参与新建商品房现售备案,房源核验和房屋交易资金(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工作。参与全县房屋租赁市场监管,规范和培育房屋租赁市场,建立房屋租赁市场的监测分析和预警预报系统;协助城区各类房屋租赁备案、出具《房屋租赁备案证明》及房屋租赁合同审核、变更、注销登记工作。承担全县房产咨询、价格评估、房产经纪等房产中介机构资质申报资料整理及房产广告发布的前期审核工作;负责室内装饰行业的相关业务指导;协助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查处房屋交易市场、房屋租赁市场、房地产开发市场、住房保障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全县物业服务工作;承担物业服务项目备案和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工作;承担全市前期物业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物业管理用房核定、物业承接查验备案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制订实施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指导全县物业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全县物业保修金的收取、使用、管理和返还工作及全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与使用服务等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和监督全县白蚁防治(研究)工作。负责全县房屋面积管理工作,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测绘工作。负责全县住房保障系统平台建设、运维及数据资源共享、交换、公示工作;收集和发布房产市场信息。

2.衡山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将原县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站承担的行政职能划入衡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改为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为副科级公益类事业单位,全额事业编制21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3名。主要任务:贯彻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城区范围内已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和安全监督;负责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机构、建筑起重设备的质量和安全监督;负责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质量的监督,组织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和项目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负责工程竣工验收条件的审査监督,形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建立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档案;负责城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状况的统计分析;负责组织开展建设工程创优活动;负责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技术咨询服务工作;协助建设工程消防质量验收;参与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由住建主管部门委托,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

3.衡山县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将县市政管理所承担的行政职能划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改为县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为副科级公益类事业单位,全额事业编制11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3名。主要任务:负责县城规划区内主次干道、背街小巷、广场、排水管涵、桥涵、污水干管等市政基础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负责建成区内道路、公园、广场等公共照明设施、亮化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负责对城区道路占用(含地下)挖掘的申报查勘及初审,报住房和城乡建设建局审批核发道路挖掘许可证。

4.衡山县村镇建设中心(衡山县村镇建设办公室更名为衡山县村镇建设中心)。为正股级公益类事业单位,全额事业编制15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主要任务:指导村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村镇规划编制、农村发建设及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负责村镇建设统计和信息工作。指导村镇公共空间整治及村容村貌提升;承担全国重点镇、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宜居小镇(小区、村庄)、绿色低碳小城镇等国家级和省级项目的申报。农村“双改”工作(十大工程:村镇规划村镇规划"全覆盖"工程、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程、农村危房改造工程、湖湘农民新居工程、农村美化绿化气化工程、农村公共空间整治工程、特色小镇培育工程、传统村落保护工程、农村建筑工匠培育工程。)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农村黑臭水体整治。

5.衡山县城市建设档案馆。为正股级公益类事业单位,全额事业编制3名,设主任1名。主要任务:收集、整理、鉴定、统计、保管、利用全县永久和长期保存的城建档案和有关资料,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和经济发展服务。对接收馆的城建档案进行电子档目录编制,积极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科研等工作建立信息平台,逐步实现动态化、数字化管理,建设成为城建档案的储存、利用、咨询和信息服务中心。

6.衡山县燃气服务中心(衡山县燃气管理办公室更名为衡山县燃气服务中心)。为正股级公益类事业单位,全额事业编制5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主要任务:负责我县燃气站(点)建设的申报和市场监管,有效预防燃气安全事故的发生。

7.衡山县人民防空稽查大队。为正股级公益类事业单位,全额事业编制8名,设大队长1名,副大队长1名。主要任务:依据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和委托,检查监督各有关单位贯彻实施人民防空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情况;负责对违反人民防空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相对行为人,进行调查、取证、提出处理意见,并负责监督行为相对人履行县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负责对早期人民防空工事、通信警报设备设施安全状况进行稽查;负责对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报建、施工建设情况进行稽查,对投入使用的防空地下室的设备设施维护、运行情况进行检查;根据县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对严重违反人民防空法律、法规的行为,采取应急处理措施。

8.衡山县自来水公司。为正股级事业单位,自收自支编制67名,设经理1名,副经理3名。主要任务:负责全县自来水的生产、供应和经营;负责城市供水、高楼二次供水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负责城市供水市场的维护与管理,查处违规用水和破坏供水管道、供水设施等违法行为;负责公共供水管道、设施安装工作。

9.衡山县城镇建设开发公司。为正股级事业单位,自收自支编制13名,设经理1名。

第七条  本规定由县委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4月25日起施行。

中共衡山县委办公室                               2019年4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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