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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发改〔2016〕125号
关于调整我县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综合成本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62号)精神,依据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关于发布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5〕1119号)、《关于降低2016年度第三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6〕405号)和《关于降低2016年度第四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6〕716号)“降标后的标准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当地商品房平均售价按照有关文件规定计算并及时公布”之规定,结合我县统计部门公布的2015年度商品房平均售价情况,现将我县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项目和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 征收标准
1、住宅类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8元;
2、其他类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98元。
二、收费管理
执收单位应严格执行收费政策,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按规定进行收费公示,自觉接受发改、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其他相关规定按《关于发布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5〕1119号)文件执行。
调整后的收费标准按省有关文件规定时间执行。
衡山县发展和改革局 衡山县财政局
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