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衡山县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HSDR-2015-01016

山政办发〔2015〕38号

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衡山县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

衡山县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县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6日

 

衡山县国土资源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衡山县委 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衡山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山发〔2015〕2号)和《中共衡山县委 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衡山县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山发〔2015〕3号),设立衡山县国土资源局,为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行政审批事项

取消、下放、调整、增加由县人民政府公布予以变动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的职责

增加房屋、林地、水域滩涂、草原等不动产登记职责。

(三)加强的职责

1.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监督管理。

2.加强土地供需调控和总量平衡,落实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的宏观调控作用。

3.强化对国土资源中介机构的监管。

4.省、市登记发证的探矿权和采矿权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年度检查,根据省、市委托进行年度检查。

二、主要职责

(一)承担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的责任。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国土资源规划和战略,开展全县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提出全县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全县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并拟订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

(二)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负责贯彻实施国家、省、市有关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政策及国土资源开发利用目标;拟订全县国土资源管理办法及国土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和规范性文件;推进国土资源系统依法行政,调查处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三)承担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编制和组织实施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指导和审核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组织编制全县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和地质灾害防治、矿山环境保护等其他有关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规划执行情况;参与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的涉及土地、矿产的相关规划的审查。

(四)负责规范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承办或参与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指导土地确权,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五)负责全县耕地保护和基本农田保护,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以及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牵头拟订并组织实施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监督耕地占补平衡制度执行情况;组织实施未利用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工作;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的制订并对土地复垦方案的落实情况实行监管;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审核、报批工作。

(六)承担全县土地利用信息的责任。组织全县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组织实施国家、省、市重大土地专项调查,指导全县地籍调查和土地分等定级工作。

(七)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拟订并实施全县土地开发利用标准,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拟订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等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协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承担县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

(八)承担对土地、矿业权和测绘市场秩序的监督责任。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监督管理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统一管理全县测绘市场,规范测绘市场行为;规范和监管土地、矿业权、测绘市场相关社会中介组织和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九)承担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管理责任。负责矿业权的审核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核、登记;负责国家、省、市、县级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矿区的管理;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实施矿业权设置区划。

(十)承担地质勘查行业和矿产资源储量管理责任。指导全县地质调查评价、矿产资源勘查,监督管理全县地质勘查项目实施;管理地质勘查资质、地质资料、地质勘查成果,指导、协调、监管全县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勘查工作。

(十一)承担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责任。督促采矿权人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要求,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并进行监督检查。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监督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的勘查评价工作。

(十二)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指导应急处置,制定并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十三)承担国土、矿产资源收益征收。负责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收益分配制度;指导、监督全县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收取和使用;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参与管理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负责有关资金、基金的预算草案编制和财务、资产管理与监督。

(十四)负责推进国土资源科技进步。组织制定和实施全县国土资源科技发展和人才培养战略、规划和计划;组织重大科技项目的实施,推进国土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十五)开展国土资源对外合作与交流。拟订全县对外合作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全县境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工作,监督对外合作勘查开采行为。

(十六)承担测绘地理信息监督管理责任。拟订全县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发展规划、基础测绘规划和年度计划、地籍测绘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和管理全县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建立和维护全县测绘基准和测量控制系统;组织实施基础测绘、不动产测绘和其它重大测绘项目;审核和制定全县测绘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负责测绘资质审核和监督管理;负责测绘作业证审核;监督管理全县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监督管理全县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和汇交工作;负责对外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基准测绘成果审批;监督管理测绘地理信息保密工作;负责永久性测量标准保护工作;监督管理全县地图市场及地图编制工作;按照省市规定审核外国组织、个人来衡山测绘;监督管理航空摄影测量与遥感工作;负责数字衡山地理信息基础工程建设;负责地理国情普查工作。

(十七)承担全县不动产登记相关工作。拟订全县不动产登记相关工作办法;承办全县土地、房屋、林地、水域滩涂、草原等不动产登记工作;负责办理全县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抵押登记等工作;负责全县不动产登记簿证的监管;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建设;组织指导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统计、共享、汇交管理以及社会查询服务;负责不动产登记人员上岗资格审核;负责不动产登记代理中介组织及其从业行为的监督。

(十八)承担不动产权籍管理责任。拟订全县地籍调查、不动产确权、权属争议调处规则和办法;组织指导全县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监督指导全县不动产确权和权属争议调处工作;调处重大土地权属纠纷,会同有关部门调处其他不动产权属纠纷。

(十九)负责对乡(镇)国土资源所实行派出管理。

(二十)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做好重点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等工作。

(二十一)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国土资源局设1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政策法规和信访办公室)

负责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有关文件的起草、重要会议的组织、文电处理、秘书事务、机要、档案、保密、公务接待、电子政务、后勤保障、机关及直属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等工作;牵头组织国土资源管理重大课题调研;负责开展全县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提出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的政策建议,参与宏观经济运行及相关改革研究;负责国土资源重要信息综合和政务信息的收集、报送工作;组织对全县国土资源领域重大问题、重要决策等进行研究论证;负责承担县委、县政府、县人大、县政协交办事项的督办及落实情况的反馈。

组织起草、修订国土资源管理规范性文件;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协调、指导国土资源系统依法行政工作;组织县级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土地征收征用补偿安置争议裁决;组织协调涉及国土资源行政诉讼案件应诉;负责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处罚的审核工作;负责组织国土资源听证工作;组织协调土地使用权、矿业权收回工作;负责涉及国土资源的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处理工作。

(二)人事宣教股

承办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用工、社会保障等管理工作;组织局机关股室、二级机构、乡镇国土资源派出机构编制人才规划;负责新闻宣传、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法教育;负责局机关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职工政治学习和岗位教育培训工作。

(三)财务股

负责编制和实施国土资源系统财务收支预算;负责国土资源有关经费核算和日常财务管理;提出国土资源专项资金使用意见;参与国有土地使用权成交价款分流会签;负责对县本级发证采矿权评估结果备案提出意见;参与县级国土资源规费入库情况核验;参与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协助财税部门做好土地税费的征收管理工作;负责内部审计工作。

(四)规划耕保股

负责编制实施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发展、地质环境保护、资源调查评价、地质矿产勘查、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等专项规划;指导和审核国土资源相关规划;编制管理土地利用计划和国土资源调查评价计划;督促各项规划实施;负责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有关工作;监督检查基本农田保护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的落实;承担基本农田保护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管理工作。

(五)建设用地股(征地拆迁办)

承办各类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审核、报批工作;承办乡(镇)村集体建设用地许可、临时用地许可;组织建设用地会审工作;参与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关工作;组织发布各类建设用地信息;检查各类建设项目土地利用实施情况;参与全县征地补偿、拆迁安置相关工作,协助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征地工作;协助全县国家、省、市重点用地报批资料的编制工作;代拟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拆迁安置方案公告。

(六)地籍管理土地利用股

拟订不动产权籍调查办法;拟订不动产确权、权属争议调处规则和办法;拟订和实施地籍管理办法;组织指导全县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监督指导全县不动产确权和权属争议调处工作,调处重大土地权属纠纷,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其他不动产权属纠纷;定期组织实施全县土地大调查年度变更调查;开展土地利用现状、土地条件等专项调查工作;组织指导全县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及地籍信息系统的建立与维护;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土地供应、土地价格、土地资产、土地交易和土地储备管理政策;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土地供应计划;拟订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等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协同组织实施国有资产处置工作;负责宗地供应主要资料的审查备案工作;承担县级土地出让方案的拟订、报批和土地二级市场交易的入市审核,拟订并实施土地开发利用标准;承担土地集约节约用地评价和耕地分等定级工作;组织实施基准地价、标定地价、楼面地价等工作;负责土地市场和地价实施动态监测;承办划拨供地许可工作;协同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牵头组织土地利用动态巡查;负责县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土地资产处置、融资匹配土地资产的呈报等工作;负责土地交易中介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资质监督管理;负责发布土地供应信息。

(七)矿产开发管理股

协同编制全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采矿权审核登记发证和采矿权转让审核登记;组织开展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检查;负责控制矿业开采总量指标,组织编制并实施矿业权设置区划;承担矿产资源保护和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的管理工作;参与采矿权市场的监督和管理;负责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调处重大采矿权权属纠纷;根据省、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授权,管理其他矿业权事项。

(八)地质环境储量股(县地质灾害应急办公室)

编制和监督实施地质灾害防治、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地质环境监测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拟订和实施地质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监测监管矿山地质环境;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评价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组织地质灾害责任认定,指导地质灾害和地下水动态监测、评价和预报;负责地热水、矿泉水的相关管理工作;对具有重要价值的地质遗迹保护区提出认定意见;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及业务进行监督管理;拟订和组织实施全县矿产储量管理办法、标准、规程、规范;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的评审、登记和统计工作;负责县本级矿业权评估管理;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组织县本级矿山储量年报编制、审查,核定矿山开采回采率系数;承担矿产地储备管理工作、压覆矿产资源管理;负责地质资源汇交管理工作;组织矿产资源形势分析;协助相关部门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

(九)测绘勘查股

负责全县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监督管理;拟订并实施全县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发展规划、基础测绘规划和年度计划、地籍测绘规划;建立和管理全县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和测绘基准、测量控制系统;组织实施基础测绘、不动产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制定和实施全县测绘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负责测绘资质资格审核和监督管理;负责测绘作业证审核;监督管理全县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监督管理全县地理信息成果质量和汇交工作;负责对外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审批;监督管理测绘地理信息保密工作;负责永久性测量标志保护工作;监督管理全县地图市场及地图编制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审核外国组织、个人来衡山测绘;监督管理航空摄影测量与遥感工作;负责数字衡山地理信息基础工程建设;负责地理国情普查工作。编制全县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贯彻执行地质勘查工作标准、规程、规范;依规实施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编制实施探矿权设置区划;依法进行探矿权登记发证、转让的审核工作;监督管理全县地质勘查活动和探矿权市场;负责县级财政出资的地质勘查资金管理和项目实施;指导、协调、监督全县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调查评价;负责组织调处重大探矿权权属纠纷。

(十)不动产登记股

贯彻执行不动产登记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办法,受理县本级不动产登记申请;负责组织指导监督不动产登记的受理、审核、登簿、发证工作;组织指导不动产登记资料、数据收集、整理、统计及信息共享、汇交,提供查询服务;负责指导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建设;负责不动产登记人员培训及上岗资格审查;负责不动产统一登记代理中介机构及其从业行为的监督;负责与各不动产审批机关的沟通协调工作。

(十一)行政审批服务股

负责本单位对企业和个人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给付、其他职权(核准、备案、年检)等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事项的受理、审核或审批和送达;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事项的调研论证;负责有关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事项的政策咨询、政务公开工作;负责与本单位承担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事项事中事后监管职能股室的沟通协调,并做到信息共享;负责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事项办理资料归档和信息统计工作;负责与县政务服务中心的协调联络,接受县编办、县法制办、县政务服务中心的监督指导。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县国土资源局机关行政编制为11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1名,总工程师1名,股室负责人11名。

原定6名全额拨款事业编制暂保持不变。

五、其他事项

(一)河道采砂管理的职责分工。由县水利局牵头,会同县国土资源局、县交通运输和旅游局等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统一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县水利局对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负责,县国土资源局对保障河道内砂石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负责,县交通运输和旅游局对河道采砂影响通航安全负责;河道采砂的水上执法监管,要充分发挥交通部门执法机构的作用。

(二)房产交易与登记界限划分。房屋交易管理职责仍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其结果应与不动产登记机构实时共享。房屋登记(含测绘成果备案、申请、受理、审核、登簿、颁发证书、档案管理)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与此相对应,因交易和不动产登记产生的信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争议纠纷调处等工作分别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国土资源局负责

(三)县国土资源局下设13个国土资源所,为县国土资源局的派出机构,共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46名。其中开云镇、白果镇、东湖镇、县经济开发区4个国土资源所为副科级,新桥镇、长江镇、店门镇、萱洲镇、贯塘乡、江东乡、岭坡乡、福田铺乡、永和乡9个国土资源所为正股级。

(四)县国土资源局下设机构三定规定另行批复。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共衡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衡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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