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山县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

  (一)承担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的责任。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国土资源规划和战略,开展全县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提出全县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全县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并拟订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  

  (二)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负责贯彻实施国家、省、市有关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政策及国土资源开发利用目标;拟订全县国土资源管理办法及国土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和规范性文件;推进国土资源系统依法行政,调查处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三)承担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编制和组织实施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指导和审核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组织编制全县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和地质灾害防治、矿山环境保护等其他有关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规划执行情况;参与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的涉及土地、矿产的相关规划的审查。  

  (四)负责规范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承办或参与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指导土地确权,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五)负责全县耕地保护和基本农田保护,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以及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牵头拟订并组织实施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监督耕地占补平衡制度执行情况;组织实施未利用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工作;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的制订并对土地复垦方案的落实情况实行监管;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审核、报批工作。  

  (六)承担全县土地利用信息的责任。组织全县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组织实施国家、省、市重大土地专项调查,指导全县地籍调查和土地分等定级工作。  

  (七)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拟订并实施全县土地开发利用标准,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拟订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等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协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承担县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  

  (八)承担对土地、矿业权和测绘市场秩序的监督责任。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监督管理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统一管理全县测绘市场,规范测绘市场行为;规范和监管土地、矿业权、测绘市场相关社会中介组织和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九)承担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管理责任。负责矿业权的审核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核、登记;负责国家、省、市、县级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矿区的管理;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实施矿业权设置区划。  

  (十)承担地质勘查行业和矿产资源储量管理责任。指导全县地质调查评价、矿产资源勘查,监督管理全县地质勘查项目实施;管理地质勘查资质、地质资料、地质勘查成果,指导、协调、监管全县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勘查工作。  

  (十一)承担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责任。督促采矿权人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要求,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并进行监督检查。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监督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的勘查评价工作。  

  (十二)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指导应急处置,制定并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十三)承担国土、矿产资源收益征收。负责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收益分配制度;指导、监督全县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收取和使用;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参与管理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负责有关资金、基金的预算草案编制和财务、资产管理与监督。  

  (十四)负责推进国土资源科技进步。组织制定和实施全县国土资源科技发展和人才培养战略、规划和计划;组织重大科技项目的实施,推进国土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十五)开展国土资源对外合作与交流。拟订全县对外合作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全县境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工作,监督对外合作勘查开采行为。  

  (十六)承担测绘地理信息监督管理责任。拟订全县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发展规划、基础测绘规划和年度计划、地籍测绘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和管理全县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建立和维护全县测绘基准和测量控制系统;组织实施基础测绘、不动产测绘和其它重大测绘项目;审核和制定全县测绘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负责测绘资质审核和监督管理;负责测绘作业证审核;监督管理全县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监督管理全县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和汇交工作;负责对外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基准测绘成果审批;监督管理测绘地理信息保密工作;负责永久性测量标准保护工作;监督管理全县地图市场及地图编制工作;按照省市规定审核外国组织、个人来衡山测绘;监督管理航空摄影测量与遥感工作;负责数字衡山地理信息基础工程建设;负责地理国情普查工作。  

  (十七)承担全县不动产登记相关工作。拟订全县不动产登记相关工作办法;承办全县土地、房屋、林地、水域滩涂、草原等不动产登记工作;负责办理全县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抵押登记等工作;负责全县不动产登记簿证的监管;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建设;组织指导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统计、共享、汇交管理以及社会查询服务;负责不动产登记人员上岗资格审核;负责不动产登记代理中介组织及其从业行为的监督。  

  (十八)承担不动产权籍管理责任。拟订全县地籍调查、不动产确权、权属争议调处规则和办法;组织指导全县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监督指导全县不动产确权和权属争议调处工作;调处重大土地权属纠纷,会同有关部门调处其他不动产权属纠纷。  

  (十九)负责对乡(镇)国土资源所实行派出管理。  

  (二十)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做好重点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等工作。  

  (二十一)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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