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山县紫金山国有林场森林防火规章制度

璧森指办发[2007]   号                   签发人:廖光明

衡山县紫金山国有林场森林防火规章制度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森林防火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研究决定国有林区森林防火重大问题。

二、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制定林场森林防火措施,组织全场干部职工做好森林防火工作。主持召开森林防火会议,部署森林防火工作。

三、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排除火灾隐患。

四、掌握火情动态,制定森林扑火预案,组织指挥或授权指挥扑救辖区内的森林火灾。


分管场长森林防火工作职责


   一、协助场长抓好森林防火工作,定期或不定期主持召开森林防火会议,协调、研究、解决森林防火工作中重大问题。

二、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研究制定林场森林防火工作的各种措施。

三、组织、指导、检查、督促各工区开展好森林防火工作。主持开展森林火灾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

四、安排、组织好林场的森林防火值班、林区巡护,加强对值班和巡护工作的监督检查。

五、组织扑火队伍建设,并进行培训和扑火演练。

六、负责组织指挥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

七、协助县森林公安局调查森林火灾案件。

林政股人员森林防火工作职责


   一、负责森林防火日常工作,协助场领导抓好森林防火工作。

二、坚持调查研究,制定林场森林防火规划、计划、责任制的制定和落实。

三、随时掌握林区动态,及时研究森林防火工作措施、对策,积极发挥参谋和助手作用。

四、积极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森林防火工作,作好文字记载和上传下达工作,建立健全森林防火工作档案。

五、积极开展本辖区森林防火检查、督促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向分管副场长和场长报告,并及时予以解决。

六、抓好防火设施和队伍建设,认真做好森林防火设备、设施的管理工作,做好登记使用情况记载。

七、坚持森林防火24小时值班制度,保证不脱岗、漏岗,并做好森林防火值班情况记录。

八、积极参与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做好森林火灾扑救的后勤保障工作。

九、积极协助县森林公安局调查森林火灾案件。



工区主任森林防火工作职责


   一、各工区实行森林防火工区主任负责制。

二、贯彻落实县防火办、林场的森林防火指示,负责安排本工区森林防火的值班、守卡、巡护工作。

三、加强与当地政府、村、社的联系,做好森林防火联防。

四、建立本站森林防火扑火队(林场分队),负责组织、调动、指挥扑火队参加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

五、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检查、督查工作,要求熟悉本站辖区山林的山形地貌和林区交通道路情况。

六、经常宣传,落实森林防火的各项工作,加强防火检查,强化火源管理,严禁违章用火。

七、发现火情及时向上级报告,并组织扑救,当好扑火向导,认真追查山火肇事者,协助有关部门调查森林火灾案件。

管护人员森林防火工作职责


一、认真学习、大力宣传《森林法》和《森林防火条例》,对本职责区做到逐户逐人宣传,不留死角。

二、熟悉本责任区的山形地貌和林区道路,单位和居民住所、坟地分布,做到不缺不漏,并做好登记。

三、上班要严守岗位,巡护到位,佩戴森林防火袖章,下班要做好交接,全面认真履行职责。

四、严禁火源入山,凡进入林区的人员,要一律进行检查,坚决收缴火种,对不听劝阻,违章用火的,要立即制止,并报告林场和当地政府。

五、一旦发生山火,要立即报告林场和当地政府,同时就近组织干部群众进行扑救,最大限度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并及时追查山火肇事者。


森林火灾处置制度

   

一、接到火情报告,要立即查清问明起火时间、起火地点、村、组、小地名、通往火场路径。并立即报告值班领导和主要领导,同时报告县森林防火办公室,并作好记录。

二、立即调动组织扑火人员,迅速赶往火场扑火,值班领导要在第一时间赶到火场指挥扑火。掌握火场火势动态,集中优势兵力,实现打早、打小、打了的目标。

三、立即通知发现火情的人员或安排专人,查明起火原因,积极配合政府或公安部门,追查林火肇事者。

四、根据火情发展状况,超过辖区控制能力时,应立即启动森林防火预案或报告上级请求支援,不得延误扑火战机,同时安排好进入火场的扑火向导员。

五、火灾扑灭后,要立即组织人员彻底清理余火,留足火场看守人员,留守火场人员未经领导批准,不得擅自撤离。同时组织人员调查火灾各种损失、嫌疑人查处情况,整理好火场原始记录,建档立案。

                                      火源管理制度


一、在森林防火期或高温伏旱时期,本辖区内严禁野外用火。

二、在防火期严禁在本辖区烧钱化纸放鞭炮、烧灰积肥、林区野炊、吸烟、以火驱兽、燃放孔明灯,按《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规定,违者个人处罚200元-3000元,单位处罚10000元-50000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加强林区山火易发地段和人员集中的地方的巡护。对入山人员要逐一检查,发现火种,坚决没收。

四、进入林区采伐作业、造林生产、矿山开采以及其它工程作业,必须遵守森林防火用火规定,凡作业人员违章用火或引发山火,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要追究组织者或法人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五、进入林区旅游或休闲的人员,违章用火或引发山火,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要追究组织者或旅游接待单位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六、林区内的道路和寺庙要责成林地林木权益受益人以及寺庙的管理人,安排专人清除道路或寺庙周围的易燃物,加强安全巡护,严防引发山火。凡因到寺庙活动的人员,引发山火,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要追究寺庙管理人员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森林防火值班制度


一、值班人员在指定地点值班,森林防火期和高火险天气期间,必须坚持24小时值班。

二、值班人员必须按时到岗、到位,做好值班记录和交接班工作,密切注视野外用火的动向,严加防范。

三、值班人员必须做到上情下达、下情上报,认真履行职责。

四、值班人员负责当日森林防火工作,接到火情报告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及时组织人员扑救。

五、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不得随意离开,因失职贻误扑火战机,追究失职人员行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森林防火责任追究制度


全场干部职工违反森林防火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轻重,按相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森林防火组织机构不健全,森林防火责任不落实,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措施不到位的。

(二)上级森林防火文件和会议精神不及时传达贯彻落实的。

(三)工作失职、处置不当或保障不力,导致森林火灾发生、蔓延或造成人员伤亡事故和重大损失的。

(四)不认真执行森林防火规定和上级有关指示、规定、通知,造成损失的。

(五)护林防火队伍组织不健全,扑火队伍没按要求组建或人员不到位的。

(六)发生森林火灾不报或虚报的。

(七)发生森林火灾,管护人员30分钟内、工区主任1小时内未到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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